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日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国函〔2008〕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8月底前,完成海南农垦所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称农垦中小学)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工作,并确保中小学移交平稳过渡,融入地方后持续发展。
二、移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农垦中小学分别移交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
(二)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农垦中小学的机构、人员、资产和管理职能一并移交给市、县政府。
(三)执行地方政策原则。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后,这些学校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学校性质为事业单位。学生享有与当地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学校各项经费的核拨与地方学校相同。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
(四)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周密组织农垦中小学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后农垦职工子女接受的教育水平不降低,移交的学校相对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移交内容和办法
(一)学校的移交。
海南农垦现有的中小学全部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其中,各农场管理的中小学均移交给学校所在的市、县政府管理;海南农垦总局教育局直属的海南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海南农垦加来高级中学3所学校暂由省教育厅管理,3年后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其他直属中小学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二)人员的移交。
1.农垦中小学教职工移交人员的范围、移交人员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政策、移交人员的编制管理、移交人员的经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9〕24号)执行。
2.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政府管理。
3.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截至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接收学校的地方政府管理。省农垦总局要严格细致核实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农垦中小学在移交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承担,并由省农垦总局安排中央财政用以解决海南农垦中小学办学债务的补助款偿还。
3.农垦中小学的在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由省农垦总局按计划继续投资,建设完成。
4.农垦中小学按计划已立项但尚未开建的项目,项目及资金一并移交给学校所在的市、县政府处理;尚未立项或未明确具体项目,但明确用于学校建设项目且已拨付给省农垦总局的资金,移交省教育厅处理。
(四)办学经费的移交。
1.移交地方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费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及校舍维修等资金,按现行政策应由市县政府负担的部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原则上按照2007年属地生均标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2.农垦中小学移交后教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离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等按所在市、县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含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奖金等),就高不就低,按属地标准原则核定。农垦学校低于属地市、县学校的,按2008年6月属地市、县学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农垦学校高于属地市、县学校的,按农垦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平均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移交的离退休教职工退休金待遇,按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核定,所需的补差资金列入下划基数。
3.经费移交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重大增加工资或公用经费等政策造成市、县负担过重时,省政府可对市、县适当增加补助基数。
4.海南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海南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在省教育厅管理的3年过渡期内,分别按照属地标准及本方案所确定的经费移交和补助办法,核定经费基数划转省教育厅。3年过渡期满后,分别按照核定的经费基数下划有关市、县政府。
5.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各项经费(含应由省财政专项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从中央下划的海南农垦体制改革基数补助及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安排。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垦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制订。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农垦中小学移交工作在省农垦改革实施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姜斯宪副省长分管负责,由省教育厅、省农垦总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编办共同组织实施。省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2.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县的农垦中小学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于2009年3月18日前报送省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开展对农垦各中小学的人员、资产、经费等基础数据的核查工作,并造册登记。此项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农场和学校配合,在原核实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在正式开展移交之前完成。
2.全面开展交接工作。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由省农垦总局和各市、县政府全面开展交接工作。全省的交接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
3.学校移交后,各市、县应增加的教职工编制由省编办审定下达;经费的对接和核拨工作由省财政厅及时办理。
五、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很重。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农垦总局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共同推进。
(二)省农垦总局和各农场要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和办法,认真细致做好所属学校人员、资产、经费等基础数据的核查和造册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人员的范围。
(三)移交过程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学校的财务监管,严禁违反规定分钱、分物。农垦教育系统从2008年7月10日起至中小学移交结束止,暂时冻结学校资产对外划拨处置、农垦教育系统外人员调入、提拔晋升领导职务等事项。移交期间,省农垦总局对学校拨付经费的原有渠道不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移交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要深入农场和学校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