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一个新的“里程碑”
摘要: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随即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随即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大约始于2004年,当时正值我国政府对劳工不满情绪状况以及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日感忧虑之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帮助下草拟出了新劳动法草案第一稿。
草案第一稿提交数月之后,我国领导人作出决定,就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此举虽非史无前例,却也实属罕见。在接下来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公众反应相当热烈,总计提交了191849份意见,其中大部分来自个人和国内的行业团体,但也有一些来自外国公司。
这部与劳动者和企业都息息相关的法律从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历经4次审议后最终诞生,成为我国立法道路上除宪法外最受关注的法律,被冠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它关系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劳资双方的美好愿景。
从劳动力市场角度来看,近年来,虽然经济不断高速发展,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之而缓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决定了劳动者收入难以大范围增长,劳动者工资增长缺乏客观基础。如何以法律手段规范双方关系,抑制“劳弱资强”,保护劳工的基本权益,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所在。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中国企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铺开了一个平台。同时也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从企业用工角度来看,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作任务或职务代替了过去的聘任书上的任务和职务。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劳动者与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双方履行的法律依据。为实现公平和谐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法制领域的相关工作者更是如此。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效地法律保障,具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