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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与新时期法制建设

2009-02-04 09:10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摘要:1978年3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叶剑英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叶剑英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担任委员长期间,叶剑英为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叶剑英与新时期法制建设 

 1978年3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叶剑英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叶剑英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担任委员长期间,叶剑英为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提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建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在叶剑英的主持下,全国人大的工作实现了历史性转变。这种转变,为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但是,后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指导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75年新中国第二部宪法是在“文革”期间的极“左”思想下制定的,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缺陷,导致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名存实亡。“文革”结束后,这一情况仍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观。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成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当务之急。197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立即着手研究修改制定民法、诉讼法、刑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等,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

叶剑英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加强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让人民群众懂法、守法,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他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贯彻执行法律也要依靠人民”,“我们必须切实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国家的法律制度”,“人民群众将能够通过实际生活养成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养成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的风气。”叶剑英提出的这一法制思想,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很好的思想基础。

1979年2月,叶剑英就法制建设问题专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重要谈话。他强调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教训。近30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9月29日,叶剑英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几个方面为限,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民主、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他还认为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从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62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条例和决议的出台

叶剑英认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民必须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规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怕以身殉职的检察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一定要保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因此,叶剑英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立即着手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由他领导制定的1978年和1982年的两部宪法。

1978年宪法,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法。它虽然取消了1975年宪法的某些规定,但是没有完全清除和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于是,从1979年起,全国人大连续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修改,取消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内容。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的建议,叶剑英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9月16日,叶剑英主持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他在会上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要求、方法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现行的宪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立即着手对他进行全面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叶剑英指出,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他说,这是毛泽东领导制定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现在我们仍应该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会议还决定成立了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

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反复修改,多次讨论,终于于1982年定稿。在1982年12月4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叶剑英委员长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庄严地投了赞成票。他在大会闭幕式的讲话中,高度评价了第四部宪法。叶剑英说:“大会通过的新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既总结了3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又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我深信,新宪法的公布和实施,一定会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宪法,凝聚了叶剑英的大量心血。而出自这部法典的各项治国的法律法规,也同样花费了叶剑英辛勤劳动的汗水。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当时,叶剑英在会上非常严肃地指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向代表们表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各方面力量,继续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各项法律的制定工作。叶剑英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

从1979年2月至1982年12月,叶剑英先后发布了14个“委员长令”,颁布了14部重要法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他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62部(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条例和决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试行)和国家机构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与此同时,为了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国人大还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批准了广东经济特区条例等。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初步改变了我国当时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开始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

可以这么说,叶剑英是历史转折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领导者与开创者之一,他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从法律上为党的中心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积极支持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并先后两次亲临深圳、珠海视察指导

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产物,必须要有适应它发展的法律法规。叶剑英对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经济特区建设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1979年初,叶剑英到广州听取了广东省委关于改革开放中实行特殊政策的汇报后,要求广东尽快拟出经济特区条例,呈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79年8月开始,广东省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关于特区的政策法规。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他们全力以赴地工作,条例前后写了13稿,历时整整1年,广泛征求了海内外人士的意见,并且妥善地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这个条例先前叫《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原来准备在广东省人大通过后公布,但许多人都认为在广东省人大通过后还应当经全国人大审定批准才好。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将此事向叶剑英作了汇报。尽管那时候有人认为广东的特区条例是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不讨论地方性法规,难以获得全国人大的支持。但吴南生不这么认为,他向叶剑英汇报说:“特区设在广东,但它是中国的特区,所以,广东的特区条例是中国的条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搞特区没有先例,如果‘条例’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正式授权,是无法创办的。”叶剑英听后表示赞成。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方案,并批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条例》的批准、颁布,完成了设置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奠定了经济特区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法律地位。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建议。据此,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法规。

叶剑英积极关注、支持经济特区建设并于1980年4月、1981年3月两次到特区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对特区的建立和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1980年4月27日,83岁高龄的叶剑英由深圳市委负责同志陪同来到新开辟的蛇口工业区。他向深圳市委负责人和蛇口工业区负责人逐一询问了对该工业区要不要修铁路、已与外商签订了多少合同、有何经验、遇到了什么困难、有无向谷牧同志汇报等问题。得到答复后,叶剑英说:“我回京后将这些问题同有关同志说一下,祝你们成功,很快把工业区建设好。”并欣然为“招商蛇口工业区”题名。4月28日,叶剑英在珠海特区视察时,还特别询问了珠海的港口建设及规划。他说,新港要建,但旧港口(如香洲港)也要利用。并对珠海在原来工业基础差的情况下引进外商投资57项和已投产的45项加工业的发展情况表示满意。

1981年3月,叶剑英到珠海市视察时,鼓励当地的领导同志要按照中央指示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并强调要大胆利用外资。他说:“过去若干年,‘四人帮’年年捣乱,要搞建设、搞引进也很困难,利用外资更不可能。现在情况不同了,中央有指示可以利用外资,就应该用好中央政策。”叶剑英在当地负责同志的陪同下,巡视了特区市容及拱北海关,肯定了珠海特区的改革开放。

叶剑英促成“特区条例”出台以及他对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两次视察,特别是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特区建设,这不仅对经济特区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成为促进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对外开放一系列政策出台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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