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市场对话的人
摘要:50多年前,一位出生于湖南浏阳的青年来到甘肃,却发现这里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这位青年把自己的命运与改革开放紧紧连在了一起。针对经济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与市场“灵魂”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50多年前,一位出生于湖南浏阳的青年来到甘肃,却发现这里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这位青年把自己的命运与改革开放紧紧连在了一起。针对经济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与市场“灵魂”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这位青年,就是甘肃省著名的经济学专家、兰州大学72岁的博士生导师刘家声教授。计划能成为第一吗?
企业应该生产什么?
今天,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跟着市场走是任何企业不需要思考就能做出的选择。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这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大难题。
改革开放的第二年,43岁的兰州大学政治经济学讲师刘家声向这一难题发起了挑战。这是他与市场“灵魂”的第一次公开对话,而他面对的则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这一指导我国经济工作的根本原则。
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基本照搬苏联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实行的是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几乎统管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企业“产、供、销”的经济运行,“人、物、财”的资源配置,全部由国家统一计划调节和配置,而计划则由国家按行政管理层次由上至下逐级下达,具有指令性,产品价格也由国家统一规定,不论盈亏必须执行。
1979年,全国价值规律理论讨论会在无锡召开,这是全国经济学界一次重要的学术讨论会,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次讨论价值规律的盛大会议,全国著名专家云集。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在经济理论界还属于“无名小卒”的刘家声向大会提交的论文却引起了专家们的关注。在这篇题为《对“计划第一,价格第二”提法的商榷》的论文中,刘家声对当时指导我国经济工作的“计划第一、价格第二”根本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提法在理论上概念混淆,自相矛盾。论文指出:从实践来看,这个提法使人容易轻视价值规律及价格的作用,把价值规律的作用看作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恶果。助长了经济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瞎指挥。最后,刘家声认为,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应该取消“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提法。
文章发表后,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理论界的重视。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卫兴华高度评价此文,认为是在我国经济学界最早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地进行分析与评论并否定“计划第一,价格第二”提法的优秀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符合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方向的。对突破长期在我国起指导作用但不利于生产发展的传统思想,有积极作用。无锡会议不久,论文就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创办的《未定稿》杂志选用发表。商业部《调研资料》加按语予以转载,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情况反映》向省委作了汇报。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国务院会议上对此文予以肯定。
1998年,这篇论文获得我国价格学术领域最高奖——首届薛暮桥价格研究奖。农民种田为什么亏本?
亏本种田,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引起刘家声与市场“灵魂”第二次公开对话的直接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吃饭”问题,我国充分利用了国内一切农业自然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其中包括大量的坡耕地、涝洼盐碱地、风沙干旱地等劣等低产耕地。据1977年统计,这一部分劣等低产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量的40.3%。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农民在劣等低产耕地上成本投入要远远大于优等和中等土地,而当时实行的以中等土地的产出为依据来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却远远低于这一成本,农民种田亏本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
1980年11月,全国农产品价格理论讨论会在镇江召开,刘家声向大会提交了《制定农产品价格必须考虑级差地租因素》的论文,并在大会发言,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许涤新否认我国存在级差地租的观点提出商榷性意见。新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后,理论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产品价格应取决于中等土地(或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而不应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我国已不存在级差地租。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时便以此为理论依据,将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产量、费用、劳动报酬)作为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主要依据。刘家声则认为,级差地租是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因为用来耕种的土地,依然存在肥度高低、位置远近以及集约化程度的差别,而其中数量有限的较优土地,又都被各个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国有农场垄断经营,社会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于农产品的需要,不仅要耕种较优和中等的土地,而且必须耕种劣等的土地。这样,那些经营优等和中等地的单位,在按劣等地所决定的社会价值为基础的价格出售农产品时,就能获得额外的纯收入,这就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客观经济范畴,所以制定农产品价格必须以劣等地合理经营的成本为依据,必须考虑级差地租。
这篇文章为国家改革农产品价格提供了理论依据,受到了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高度重视。论文随后被中国社科院农经研究所和中国农业经济学会联合出版的《农业经济问题》杂志发表;1983年,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在拟定“关于改革价格体系管理办法的初步设想”时,充分借鉴了刘家声教授关于制定农产品价格应以劣等地为准的观点。1987年,该论文获得了中国价格学会首届优秀价格论文奖。
抚今追昔,这位长期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价格研究的老人感慨万千,认为自己所取得的一些成绩,离不开改革开放。他说,“改革开放30年,是思想的大解放,体制的大变革,经济的大发展的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