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
海南省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省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需要,提高我省农村宅基地发证率,省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包括华侨归侨侨眷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将对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宅基地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提供重要保障,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也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要求。
(二)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水平与我省改革发展要求之间差距甚远:宅基地管理工作薄弱,农村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法买卖和乱占乱建等现象十分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破坏耕地比较突出。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全部纳入法律轨道,为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拓展我省城镇与工矿项目建设用地空间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每年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缺口约1000公顷。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将是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缺口的主要方向。而我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存在大量闲置土地。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全省农村村庄可以清理出大量的闲置建设用地。如通过流转或整理置换转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就可以大大缓解我省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因此,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决我省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任务。
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全省18个市县、202个乡镇、2615个村委会共有农村居民点18934个,总面积约12.06亿平方米(181万亩)。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512.07万人,约110万户。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3.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乡镇国土环境资源所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
(二)时间安排。
2008年完成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规程、组建专业队伍、申请落实经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09年和2010年,分别完成整个工作量的40%;2011年,完成整个工作量的20%,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完成村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这项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由省政府副省长姜斯宪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冯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严之尧任副组长;成员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王业侨、省财政厅副厅长唐卓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允山、省建设厅总规划师宋祎、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刘锦、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志成、省监察厅副厅长卢灵雄、省民政厅副巡视员陈大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丁式江兼任。
各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定宅基地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也要与乡镇(区)政府签订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对于工作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县,可以在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工作队伍。各市、县可采取面向社会招标和自行组织等方式,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举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全面提高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与技术素质。
(四)保障工作经费。省财政主要承担土地调查工作的测绘、内业处理和省、市县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承担权属调查和群众工作等费用。省和市、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经费来源可从省、市县级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省、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层层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同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部门协助配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建设、侨务、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七)完善政策法规。各市、县可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分户标准与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要根据华侨、归侨侨眷宅基地的特殊性,维护华侨、归侨侨眷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指导与成果验收。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成立指导小组,对各市、县进行政策技术指导。要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要按照试点、地籍调查、成果建库、登记发证四个环节开展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严把质量关,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上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