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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24 00:05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为保证全省各市、县新增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8〕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为保证全省各市、县新增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各市、县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对落实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采取市、县政府还本、省财政贴息的方式,由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加强协调,严格资金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并提供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做好所贷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督、归还等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协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贷款。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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