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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12-24 00:01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抓好组织落实,在巩固今年参保成果的基础上,争取明年有新的突破。

二、广泛开展宣传,力求取得实效。要积极主动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采取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参保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增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顺利推进。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抓好明年的参保工作。各高校要明确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居委会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工作;集中力量发动参保,在确保新生参保的基础上,切实做好老生的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在完成学生参保任务前,高校不得让商业保险公司在校园范围内设点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不得代收商业医疗保险费,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参与学生商业医疗保险业务活动,以确保大学生应保尽保,享受国家政策对他们的关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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