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摘要: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以来税制完善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结合国内、国外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又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税费制度调整中的“费改税”,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开征的同时,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5年内将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星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将税额标准也做了提高;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还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8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一)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此,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2.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保证。依法治税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但纳税人而且税收行政机关也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加强税制改革的统筹规划,研究探索中长期税制改革方案,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望
1.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转型的同时要扩大增值税范围,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根据房地产等财产所具有的特点,其最适宜于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
2.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1)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体系和完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2)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3)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4)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