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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8-12-04 23:15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3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国务院调整下放我省管理实施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海南省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琼府〔2008〕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32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国务院调整下放我省管理实施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同时,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变相审批。

附件:1.海南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国务院调整下放我省管理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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