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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11-06 21:49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政府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8〕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

海南中部山区是我省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主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在保持流域和全省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全省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持续保持中部山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提高中部山区加快发展的环境条件,实现中部山区经济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按照省第五次党代会和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制定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一、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和目标体系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奖励机制;

4.坚持循序渐进、重点保护的原则,确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和重点领域;

5.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二)范围和对象。

根据《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生态补偿的范围优先重点考虑中部地区的核心保护区、禁止和限制开发区海拔300米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区域,逐步扩大至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其他海拔300米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区域,适当兼顾全省其他生态公益林覆盖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商有关市县拟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生态补偿的对象包括上述地区的地方政府、国有林区林场、农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以及拥有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目标体系。

通过5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建立起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责任,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集中财力重点提高财力性补偿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标准,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

二、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措施

(四)完善财力性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调整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办法,重点补偿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点水源地等因素,结合生态保护实际成效,对市县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财力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现有20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600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管护性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森林生态保护需要,不断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管护经费补助标准,提高专职管护人员报酬,确保必要的管护经费支出需求。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从5元/亩.年提高到20元/亩.年。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

(七)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

建立激励约束奖惩制度,强化中部山区市县政府对生态保护的责任,加大对破化生态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和鼓励中部山区市县政府、单位和个人致力于生态保护,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使生态补偿和破坏生态处罚形成有机配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规范的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生态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以后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补偿。

(八)建立生态保护民生性保障机制。

根据《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研究探索民生性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中部山区农村群众老有所养问题;结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含自然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地)的补助力度。

三、切实加强中部山区生态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有关问题。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善。

(十)加强监督考核。

省直各部门和中部山区市县政府在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积极吸取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完善生态补偿各类资金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绩效考评制度和审计制度,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有效。将生态保护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激发各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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