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
摘要: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资料建设中)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措施时要求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这将为企业减轻负担1200亿元。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自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当时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出于对投资过热、通货膨胀、财政资金紧张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因此,我国在增值税设立之初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随后又相继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个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历经四年多的试点研究,全国性增值税转型改革终成定局,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与试点改革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除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外,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以确保转型后的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制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