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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备忘录

2008-10-01 11:37 当当网

摘要:人民公社从1958年出现到1985年结束,前后共经历了27年。

人民公社从1958年出现到1985年结束,前后共经历了27年。

1958年初,在“大跃进”的催生下,毛泽东指示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和《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4月上旬正式下发,一种打破社与社界限和工农业分工的大社开始出现。

1958年4月底,毛泽东在广州谈到我国乡村前景时,设想将会有许多共产主义公社。6月30日,刘少奇在同《北京日报》编辑谈话时提出,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现在就要开始试验。7月初,谭震林在华北六省市农业协作会议上讲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办公社的设想和道理。7月1日、16日出版的《红旗》杂志第3、4期上,分别发表了陈伯达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和《在毛泽东的旗帜下》,第一次公开引述毛泽东的设想和正式使用“人民公社”的名称,对各地人民公社的兴起产生了重大影响。

1958年7月中旬,第一个人民公社河南遂平县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成立。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巡视河北、河南、山东三省,肯定了“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随后人民公社在许多地方建立起来。

1958年8月29日,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基本实现公社化。到9月底,共建立人民公社23000多个,入社农户1.1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90%以上。

1958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针对人民公社存在的问题,主要强调了三点:企图在条件不成熟时勉强进入共产主义是一种空想;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必须以一定程度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坚持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社员个人财产永远归个人所有。

1975年颁布的《宪法》第7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止了“文化大革命”中再度刮起的急于过渡风,全会明确提出,公社现在的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时匆忙过渡。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9月28日,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与此同时,各地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取代人民公社生产体制。

1980年4月,四川广汉县向阳镇在全国率先取消人民公社体制,成立乡人民政府。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重新设立乡政府。人民公社宣告退出历史舞台。

1983年,全国共有12702个人民公社宣布解体;1984年,又有39838个人民公社宣布解体;1985年,剩余的249个人民公社也全部解体。至此,人民公社和它下属的生产队在我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61766个乡镇政府和847894个村民委员会。

(文章选自王佳宁《第一:中国经济改革源头探秘》2008年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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