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old回忆叙事

原罪激辩:要不要给富豪大起底?

2008-10-01 10:29 交锋三十年:改革开放四次大争论亲历记

摘要:这是一个很伤感情的题目。近年来,自发的也好,煽动的也好,社会上仇富情绪不断滋长,有学者疾呼民粹主义抬头,从“炮打茅于轼”的闹剧可见端倪。近来书店里研究民粹主义的书籍多了起来,也是一个例证。我的亲戚朋友,有穷人也有富人。富人当中一个很大的比例是私营企业主。因此,两...

 这是一个很伤感情的题目。

近年来,自发的也好,煽动的也好,社会上仇富情绪不断滋长,有学者疾呼民粹主义抬头,从“炮打茅于轼”的闹剧可见端倪。近来书店里研究民粹主义的书籍多了起来,也是一个例证。 

我的亲戚朋友,有穷人也有富人。富人当中一个很大的比例是私营企业主。因此,两边的情况都了解一点。 

有一天,我和一位朋友来到某一街道。街道南北两边的房子迥然不同,北边的平房破破烂烂有若贫民窟。南边新建的房子是花园式高档别墅,除了名贵小车出入,还不时有衣着光鲜的美女牵着保养得很好的小狗出来逛街。我这位朋友好激动,属于“民粹”一类的,他指着破房子周围光着膀子闲来无事的青年人说:“你看,北边的人这么穷,南边的人这么阔。北边的人恨得咬牙切齿,恨不得哪一天把南边的阔人都给杀了,把他们的东西也给抢了,让他们狂!” 

我赶紧摁住这位朋友,对他讲了一番道理。大意是,我们的老祖宗不知玩了多少把杀富济贫的游戏,其实不怎么样。穷人起来造反当了皇上,又陷入腐败的泥塘,制造出新的穷人,结果又是杀人放火,两把菜刀闹革命。这样循环下去,何时是了?杀富人,往往杀掉了生产和管理经验,杀掉了资本,杀掉了再生产能力,导致恶性循环。不如实施累进税,建立社会保障,推进民主政治,财富分配尽量公正一点,让穷人有更多出头的机会,这才是长远大计。朋友听了没有作声,也许他在考虑之中。 

我后来在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主持的关于“原罪”问题的座谈会上,把这番道理又讲了一次。胡德平反对把“原罪”的帽子扣在私营企业家头上,我力挺胡德平。 

说到“原罪”,不能不提2004年初发生的一场争论。这一年年初,各地媒体热炒私营企业主的原罪,引发了诸多争议。 

原罪是基督教的概念,把这个说法挪到私营企业家头上来,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家当初的“第一桶金”来路不明。 

有的人话说得很重:暴富阶层除了极少数人是依靠科技发明之外,大多数肯定离不开偷、骗、抢和权力的关系。他们开始的“第一桶金”都是不正当的,至少贷款没有财产担保,而是依靠权力担保。 

南方一家报纸给原罪的财富积累过程画了漫画:利用价格双轨制牟利的倒爷,利用要素市场化寻租的贪官,强制拆迁推倒老百姓房子的恶霸,倒卖农地的村长乡长,上市圈钱坑害股民的财富枭雄,骗取银行贷款逃脱债务的金融大鳄,官煤勾结的黑心矿主,黑白两道的刘涌式企业家,赖昌星式的走私巨富,拖欠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制假贩假污染环境的血汗工厂,向医院大肆行贿的药厂老板,靠盗版印黑书起家的书商,专门做假账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吃透两头”的律师事务所…… 

这些确实是现实中的问题,但是能不能据此不分青红皂白给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家都戴上原罪的帽子呢? 

有些人主张私营企业家就是有原罪,他们提出要彻底清算。办法是,把国门一封,搞工作组。从20年前开始查,20年前谁下海了,追出来,搞群众运动,彻底查,没收他们的财产。最好是再来一次“文化大革命”。还有人写书提出没收私营房地产公司的房子,分给穷人居住。 

但是更多的人不同意这种极端思维。他们认为,从全局来看,发展私营经济是利国利民的大政方针,私营企业家的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再说,他们起步的时候面临的风险也非一般人所能了解,对此应该给予更多理解。 

因此就有了大赦派和折中派。 

北师大教授钟伟2003年7月发表文章,要求大赦天下。他认为,当初中国私营企业主是在非常特殊的国情之下起步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难以避免。对他们每个人的“第一桶金”不必苛刻地追究。现在有一些私营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因此对私营企业家要学学古代大赦天下的做法,既往不咎,下不为例。 

折中派既不赞成大赦天下,也不赞成彻底清算。他们主张,如果证据确凿就要追究,发现谁的问题追究谁。 

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光彩事业的倡导者和参与者,向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参加光彩事业有没有赎罪心理?” 

胡德平说,把原罪按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是错误的。明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怎么成了原罪分子?这简直是倒退。 

刘永好绕了一个弯子说话。他说,1994年的时候,我们10位民营企业家在一块探讨,究竟做点什么事对国家有利?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走过来,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帮助他们。很多民营企业家都是这样想?,这就是光彩事业的起源。 

张朝阳对记者说,民营企业家向国家缴税,这样的企业家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的一个文件引起了全国极大关注。这个文件是河北省政法委在2003年12月31号出台的,名为《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个文件被称为“30条”。 

受到媒体广泛报道的是第7条: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溯实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溯其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30条”还规定: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 

《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说,河北省的做法体现了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 

更多的媒体指出,河北省的《决定》实际上表明官方不赞成原罪说。 

在这场争论中,我在《大突破》这本书中指出,私有财产的原罪说实际上起源于欧洲。在中世纪西欧,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原罪。他在《对圣约翰的评论》这篇文章中指出,原罪引来了贪欲,贪欲使人们在耕种土地时为“你的”、“我的”而争斗,私有财产就产生了。神学家们认为,理想社会没有私有财产。格劳斯的《中世纪的社会乌托邦》中说,在那里,“我的”一词不知为何物。 

神学家否定私有财产,压制了欧洲私人财产权利的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在不断突破这些清规戒律。两种趋势斗争的结果,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从法规方面初步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启蒙运动兴起之后,最终解决了私人财产权的问题。约翰•洛克说: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品)脱离了原来所处的状态,从而确立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洛克又通过天赋人权和契约理论,论证了私有财产权应该保护。众所周知,西欧经济的起飞和社会现代化,与启蒙运动破除了中世纪以来种种观念枷锁有密切的关系。其中,关于私有财产权利的命运,尤其值得关注。 

我在书中说,所谓原罪,并不是一个经济犯罪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自我救赎的文化表达。有些人引用原罪论,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普通民众中造成了混乱,助长了民粹主义思潮。 

有学者指出,原罪说盛行,与中国传统社会蔑视工商有关。韩非子把商人列为“五蠹”之一,说商人就像蛀坏木头的蠹虫一样祸国殃民。明朝初年,江南巨富沈万三对朱元璋政权竭力做出贡献,捐修了从洪武门到西水门的城墙,并响应号召在南京投资建房1654栋,开酒楼4座,结果还是被抄家发配云南,个人资产完全得不到保障,而产权方面长期的混乱情况,是中国社会科学技术进步迟缓和生产力得不到突破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传统社会中这些教训值得深思。 

吴敬琏说,在私营企业家当中,确实有一些人热衷结交政府官员,企图不靠自己的经营努力,而是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为自己谋取非分财富。但是我们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私营企业家群体一棍子打死。对富人必须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形,在我看来,关键还在政府。必须限制各级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一定要把这种权力置于法律约束和大众监督之下,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