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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9-25 21:15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科技厅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将太阳能资源利用作为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利用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既符合党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我省地理纬度低、大气洁净透明度好,太阳光照时间长,非常适宜发展太阳能产业。自建省以来,我省就一直积极支持、推广太阳能的开发利用,近年来,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与全国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产业体系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研究开发体系;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发展太阳能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感认识不足,节能意识、环保意识不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太阳能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推广使用太阳能技术,开拓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空调、太阳能照明等应用市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大气环境,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十一五”期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的要求,依据我省太阳能资源条件,按照节能优先、充分利用的原则,到2010年,全省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其中海口达到50%。重点围绕太阳能热利用提高普及率、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空调、浅层地能利用开展试点,进行推广。在“十一五”期间,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要取得显著进展。

二、推进太阳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随着我省的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与传统能源相比,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无污染、无噪音、无废物废气排放,对节能和保护环境有极大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太阳能推广利用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工作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

(二)合理规划,加大宣传。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我省中长期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同时各市、县政府也相应制定太阳能规模化利用长远规划。规划力求有前瞻性、科学性,为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太阳能产业投资提供依据,引导太阳能产业稳健、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举办太阳能应用技术培训班,加强专业培训。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宣传推广,开展节能减排生态理念、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太阳能利用的先进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应用太阳能技术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节能意识,营造关注节能、崇尚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氛围。同时,要用太阳能建筑等绿色理念对外宣传海南,打造海南太阳能系列品牌。

(三)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稳步推进。

积极向国家申报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示范省,打造“光伏岛”。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示范项目,争取获得国家对我省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更大支持。建立一批在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光电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示范项目,在建筑领域应用地热和浅层地能技术(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或风光互补路灯绿色公共照明示范项目,政府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环岛高速公路太阳能利用示范项目,旅游景点太阳能利用示范工程,太阳能进村进场入户示范项目,探索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重点工作如下:

1.确定海口市、三亚市为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试点市。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在试点中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作为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示范点,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适合我省太阳能资源、地理气候条件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配套的政策措施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其他市、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一批太阳应用的试点项目。

2.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文明生态村搞太阳能利用试点,以丰富文明生态村建设的内涵。要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太阳能生产、供应商向示范村提供适合农村消费水平、质优价廉、方便实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促进农村用能水平的提高。

3.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照明工程、公共建筑工程要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照明、太阳能—风能—LED互补照明、太阳系统、浅层地能。在对现有的公共照明工程、公共建筑工程进行改造时,也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太阳能节能产品。

4.重点景区如三亚南山、琼海博鳌、海口万绿园等景区的公共照明、景观灯,应推广应用太阳能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照明、太阳能—风能—LED互补照明。

5.对于边远地区的无电自然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太阳能与风能互补发电技术解决生产、生活用电。

(四)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发展太阳能。

资金问题是制约太阳能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仍处初期阶段,产业未形成规模且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市场竞争的能力,各市、县政府应加大对太阳能利用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城乡住房建设部等部门已划拨专门资金、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努力,争取更多的国家专项经费支持海南太阳能产业发展。

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发展太阳能“光明工程”。在沿海地区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阳光和海陆风资源,积极建设风光互补独立或并网的太阳能电力系统。通过给用户以一定比例补贴的办法,鼓励广大农民用户采用太阳能系统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用热问题,逐步引导老百姓转变观念,消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我发展意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扶持我省孤立海岛和偏远农村建设独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风能互补系统,用太阳能为孤立海岛和偏远农村提供电力。

(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建设海南省太阳能利用产业基地和海南省太阳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通过基地建设,形成太阳能利用产业链,为海南省及周边地区太阳能推广利用工作提供产业化的设备和技术支持。通过太阳能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创建我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平台,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的力度,集成应用国内外各式各样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逐步形成适应海南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品系列,提高我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1.省科技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支持我省有关单位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合作,建立我省太阳能研究开发中心。研究开发高效、安全、耐久的建筑构件型太阳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板组件,利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太阳能用于工农业取暖、制冷、干燥、海水淡化、热发电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太阳能系统二次换热强迫循环、全承压、辅助能源和智能控制技术;进行技术创新,通过示范和推广,提高我省太阳应用水平。省建设厅负责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方面的研究。

2.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积极组建我省太阳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机构,在园区进行太阳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形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3.省建设厅研究制定我省太阳能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行为。

(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强化市场准入,加强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如下:

1.抓紧制定扶持太阳能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进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政府配套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太阳能产业发展和规模化利用给予支持。各部门要协助我省太阳能企业和用户用足用活国家有关政策,对太阳能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开发利用加快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积极利用国家财政贴息、补贴支付等政策扶持我省太阳能产业发展。

2.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各级金融机构要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太阳能利用项目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主动协助较大的太阳能企业或用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要求,向国家财政部申请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贷款银行应当加强资金流向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于太阳能建筑建设。

3.要整合资源,通过校企联合、企业合作,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优势和其他先进企业的技术优势。从2009年起,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广大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进行太阳能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尽快将推广太阳能应用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中小学校应用技术课程;合理规划和布局,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大专院校中开设太阳能开发与利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专业课程,为我省培养适应推动太阳能开发与应用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和高端人才。各级科技部门要将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太阳能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要划拨专项资金,支持和重奖太阳能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太阳能与建筑结合的优秀设计。

4.建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和监管体系。要把太阳能利用作为一个专业纳入建筑体系。省建设厅要建立和完善具有海南特色的太阳能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编制太阳能利用技术设计标准、规范及其相关图集,完善太阳能系统施工验收及维护技术规程。建设太阳能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充分利用太阳能满足建筑物对能源的需求,降低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的比例。通过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建设零排放建筑、绿色建筑。

省建设厅要建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产品(系统)检测中心和认证机构,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产品(系统)检测认证和建筑准入制度,强化行政监管。要从建筑的规划、设计、监理、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和营运过程加强对太阳能建筑应用工程的监管,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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