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点回忆与认识
摘要: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三十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这段变革过程中,我有幸在原国家计委劳动局、社会发展司从事收入分配与与社会保障工作,亲身经历了很长一段变革过程。在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谈几点回忆和认识。
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导下,三十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这段变革过程中,我有幸在原国家计委劳动局、社会发展司从事收入分配与与社会保障工作,亲身经历了很长一段变革过程。在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谈几点回忆和认识。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个重大举措
1978年至1984年初期,改革的重点在农村,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副产品价格等措施,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1984年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的进展,逐步开展了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一)国有企业首先引入竞争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钩,打破平均主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国家是分配的主体,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国家实行工资政策与计划指标高度集中统一的双控制度,企业没有分配自主权,职工收入存在严重平均主义。1984年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开展后,在国营企业率先引入了竞争机制,逐步推行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有了一定的分配自主权,职工多劳可以有所多得,这是企业分配机制转换的一个重大步骤。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确定,进一步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任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这必须以讲求效率为前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效率作为尺度,允许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存在,通过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产生效率,通过竞争实现多劳多得,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加引向了深入。
(三)分配方式多样化,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群众拥有了财产性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分配主体呈现多样化。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这是分配理论上新的突破。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必然要按照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投入的状况,在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收入分配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资本、技术、房产、股票等财产性收入成为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人民生活有了相当的改善。据统计:国内生产总值、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如果都以1978年为100,其指数增长情况如下:
年 份 | 1978 | 1980 | 1985 | 1990 | 1995 | 2000 | 2005 | 2007 |
国内生产总值 指数 | 100.0 | 116.0 | 192.9 | 281.7 | 502.3 | 759.9 | 1200.8 | 1500.7 |
职工实际平均 工资指数 | 100.0 | 113.2 | 139.0 | 156.7 | 208.0 | 294.7 | 546.9 | 699.9 |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 | 100.0 | 127.0 | 160.4 | 198.1 | 290.3 | 383.7 | 607.4 | 752.3 |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数 | 100.0 | 139.0 | 268.9 | 311.2 | 383.6 | 483.4 | 624.5 | 734.4 |
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其收入结构和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由1990年的1.02%,到2007年增长到2.4%;城镇居民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按高低收入分组划分,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倍数,2001年为3.8倍,到2007年扩大为5.5倍。
收入差距扩大,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需要给予关注。近几年出现的过高收入差距,已引起群众不满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应研究采取提高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加大对低收入群体补贴、救助等有力措施予以调节。特别是对一些垄断性行业和某些高管人员的过高收入应予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干预。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重点领域
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是有关人民生活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收入分配制度属初次分配范畴,社会保障制度则属再分配。前者强调效率优先,后者则主要关注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同样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一)建立城镇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国后我国即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为保障国家职工养老、医疗等福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条例”属国家保障性质,是计划经济产物,保障范围窄、资金来源单一,企业负担不均衡,越是老企业,老职工多,负担也越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经过多年探索研究和试点总结,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特点是:
1、企业员工离退休费,由企业单位直接支付,改由社会保障部门统收统付(即社会统筹)。所有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目前规定是企业工资总额的20%),交给社会保障部门,然后根据新老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不同的需要数额返回各个企业,以解决新老企业负担失衡问题。
2、建立企业员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树立员工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国务院1991年决定改变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员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开始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1997年提高为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3、确立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机制。由社会保障部门掌管的社会统筹费用,属社会再分配性质,在社会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记入员工个人帐户,不参与社会统筹,不可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有在员工个人退休时方可动用。职工再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储存额剩余部分可以继承。此项机制可以激发员工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4、统一了企业员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企业员工领取养老金的有三种人:即新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员工称为“老人”;目前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称为“中人”;新制度实施后进厂的新员工称为“新人”。对于“老人”仍采用老办法,即按照他们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中人”要采取“过渡性办法”计发,制度实施前一段工龄,按老办法计发,新制度实施后一段工龄按新办法计发。对于“新人”,则完全按新办法计发。新办法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前者按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后者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即按退休后平均再生活年数为10年计算)。
5、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养老基金实行了“部分积累制”。从建国初期到新制度颁发之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实行的都是“现收现付制”,即当年需要支付的养老金,由当年企业缴纳的基金支付,没有积累。为了迎接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需要积累必要的养老基金,以免在老龄化高峰期过度增加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但实行“全部积累制”也是不可取的,财政和企业无力既承担当前养老金的需要,又要为老龄化高峰期做全额储备。根据我国国情,实行“部分积累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新的养老保险机制“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解决了实行部分积累制的问题。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不参与当年社会统筹支付,为新员工储备将来使用。这从机制上就为老龄化高峰期储备了需要的一部分养老基金。建立起 “部分积累制”,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由两部分组成,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起了一定的保障使用。但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资金紧缺、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同时,缺乏约束机制,浪费严重。部分农村有合作医疗,但很不健全。为了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覆盖城乡全体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举措:
1、积极推行企业员工大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
2、普遍推行医疗合同制管理,健全费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
3、建立个人负担少量医疗费用的制度,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费用意识。
4、完善和强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予以大力资助。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有所提高
三、在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计委做的几项工作
上述两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国家计委也做了大量工作。
(一)计委领导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关注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宋平同志就提出了人口老龄化问题。1985年计划会议过后,宋平主任指示劳动局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并委托李人俊同志关注此事。劳动局随即由老局长庄启东、南新民和我三人带队,并请劳动部的同志一起到江苏、上海、福州和广州、深圳等地进行了调研。随后,遵照宋平主任的指示精神,1986年9月,以国家计委名义,由张寿副主任主持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劳动局的同志做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主题发言。三十多位专家座谈了三天。座谈期间,宋平主任专门用了半天时间到会听取专家意见。李人俊同志连续三天都在会上听取专家讨论,并作了会议总结发言。就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进行这样高层次的专家研讨会,在全国属首次。会后引起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可以说为全国开展人口老龄化研究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了较大推动的作用。
(二)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计委领导同样给予了很大关注
作为综合部门的国家计委,一向关注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和收入分配状况。1991年国务院成立全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委员会,邹家华副总理任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计委,王春正同志任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我和综合司、社会司、长期规划司等同志承担办公室常务工作,并同人事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深化都起到了推动作用。1993年,中央在准备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过程中,给计委布置了若干研究课题,王春正同志带领分配办的同志承担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几次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按时并较好地完成了课题研究任务。
(三)上述两项变革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逐步深化研究
从1993年至1996年,在王春正同志和魏礼群同志的支持与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和几十位著名专家、学者成立了“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研究会”,王春正同志任顾问,魏礼群同志任会长,我负责常务。前后研究了若干个有关收入分配、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和人口老龄化等方面的课题,召开了三次年会,并出版了由魏礼群同志为主编、我和几位学者为副主编的“中国社会全面发展战略研究报告(1996-2010年)”,进一步深化了上述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完善,表述了我们的观点和看法,尽到了责任,做出了贡献。
在30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个人的思想认识得到了较大提高,回忆起来,实感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无比伟大和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