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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08-07-12 22:06 南海网-海南日报

摘要: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初,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省直管市县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海南实际,有力促进了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08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初,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省直管市县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海南实际,有力促进了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赋予市县地级市的行政管理权,把市县能办的事交给市县,增强区域发展的活力,是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加快海南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划分省和市县两级政府职责,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着力提高市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促进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有利于促进发展;二是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四是有利于服务群众。

(三)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主要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市县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明显提高。

二、科学划分省与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

(四)强化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责。省政府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全省重大产业布局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负责管理和协调全省重要社会事务,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负责跨市县经济社会事务的组织和统筹。

(五)强化市县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市县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规划指导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负责依法管理本区域的各项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直接面对社会、企业、公众的事务;负责为当地居民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地区的基础设施,满足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本地区的市场秩序、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行政事权关系

(六)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管理权限。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则放、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将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下放给市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明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且市县能够办理的,要下放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下放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后,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下放相关管理权。

对经过清理已经下放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权,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

(七)全面清理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的非许可审批项目。凡是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和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要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凡同一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简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要分别纳入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条件的部门要建立网上审批制度。

(八)加强对市县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和改进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与市县扩权相适应的执行和执法监管机制。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后要实行备案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九)增强市县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责任和能力。行政管理权下放后,市县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办法,用好省里下放的行政管理权,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下功夫提高市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履行职责的本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

(十)适当增强市县一级的财力。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兼顾省政府宏观统筹需要和现阶段市县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组织收入方面的积极性,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一些实际管理工作主要在市县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要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市县分成比例,为市县政府行使法定职权提供稳定和相匹配的财力。

(十一)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完善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转移支付既要注重公平,充分考虑市县人口、经济、财力和支出标准等因素,又要注意与市县发展的实绩挂起钩来,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县发展的激励作用,引导市县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上来。整合和优化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将资金的项目确定权下放给市县,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规范性。各市县要建立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机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民生发展的作用。

五、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

(十二)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适当调整省直部门对市县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充实和完善市县政府职能,进一步增强市县政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确需实行垂直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原则上统一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责任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

(十三)扩大市县对省垂管部门管理的参与度。健全垂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考评机制,把市县党委、政府的意见列为垂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垂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省主管部门党组要事先征求市县党委的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增强市县选人用人自主权。对于当前实行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任免,除中央文件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须上级部门协管的以外,统一由市县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决定。

(十五)逐步理顺市县与辖区内省管单位的关系。能够下放市县管理的省管单位,要逐步下放给市县管理。确需省直有关部门直管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党务、社会管理职能逐步移交所在市县统一管理。

(十六)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要选好配强市县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行政级别。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地位突出、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要适当提升发展地位,适度高配领导班子。调整理顺洋浦经济开发区和儋州市的管理体制,保持开发区独立运行,逐步减少开发区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儋州市要依托洋浦加快发展,逐步建设成为海南西部中心城市。儋州市委书记兼任洋浦工委书记,市级领导班子适时适当高配。

六、积极推进其他配套改革

(十七)积极推进机构改革。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对现有部门中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机构要进行整合,科学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市县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可适当调整行政机构设置,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省直部门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内,合理配置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超编、混编人员的清理和分流工作。

(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行政执法职责范围,逐步减少省直部门直接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十九)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认真总结推广琼海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村务公开等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营造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大局意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重视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省直部门和市县要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市县要做好对接工作,尽快建立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为契机,切实加快职能转变。

(二十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严肃纪律,严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突击调整提拔干部、突击调拨使用资金、突击进行行政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八、其他

(二十三)本着有利于加快洋浦发展的原则,赋予省洋浦工委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更大的职责和权限。

(二十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海南农垦逐步实行政企分离,在改革过渡期内,其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调整本着精简、效能、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原则,自行决定。

(二十五)参照本意见精神,赋予省西、南、中沙群岛工委和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相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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