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那个难忘的历史瞬间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风风雨雨,人民检察事业迈着坚实的步伐,一步步走过来,从少年成长为一个英姿飒爽的青年。30年前,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那个瞬间已经成为历史的定格。这30年,检察人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勤勉勉;这30年,检察人为了社会的和谐、国泰民安,为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付出了无怨无悔的辛劳与血汗。
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风风雨雨,人民检察事业迈着坚实的步伐,一步步走过来,从少年成长为一个英姿飒爽的青年。时值2008年,人民检察院迎来了恢复重建30周年的华诞。30年,如白驹过隙;30年,弹指一挥间;3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能是一朵浪花,也可能是一圈涟漪,可是,这一朵浪花,掀开了人民检察事业崭新的一页,这一圈涟漪,激荡着20余万检察干警的光荣与梦想。
30年前,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那个瞬间已经成为历史的定格。这30年,检察人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勤勉勉;这30年,检察人为了社会的和谐、国泰民安,为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付出了无怨无悔的辛劳与血汗……
回首1978年,那难忘的历史瞬间
在那个瞬间,有太多太多的大事值得回味,值得纪念。有太多太多的思绪令人追忆,令人眷恋。这里,仅以一个检察人的视角,管窥那时人民检察事业的一斑,回望人民检察机关那个浴火重生的起点:
十年动乱之后,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健全国家的政治生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一九七五年宪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断十年之久的检察机关要不要恢复,也成为修改宪法的重要议题之一。
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宪法的修改意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各行各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对修改宪法进行了认真的讨论。鉴于十年动乱法制被破坏、公民权利被践踏等一系列的惨痛教训,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8大军区,35个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都提出了“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在中央修改宪法小组召集的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和民主党派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座谈会上,也纷纷反映人民群众要求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这充分表明,动乱之后,人心思法治,人心思秩序,人心盼安定,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恢复和重建人民检察院,已经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全国各族人民、社会各界的共同心愿。
中共中央和中央修改宪法小组认真接受了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把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列入宪法修改草案。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公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正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经历了浩劫之后,人民检察院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建立起来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检察长黄火青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筹备组开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身的组建工作。十年动乱刚刚结束,百废待兴,重建高检和各级检察院,困难重重。黄火青在没有干部和工作人员,甚至连办公地点都没有的情况下,一切从头做起。没有办公室,他就因陋就简,先在中央办公厅招待所办公,后将办公地点确定在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办公地点。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在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初步建立起来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筹备自身组建的同时,领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筹备和组建。
为了加快人民检察院的建设,197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21号文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慎选干部,检察长必须是专职;在没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之前,先以代理检察长名义执行任务。《通知》指出:“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这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令的实施,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十分重要的”。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关怀与支持下,组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展得比较迅速。
197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暂设办公厅、一厅(主管批捕、起诉、劳改监督)、二厅(主管来信来访)、研究室、政治部五个部门。1978年5月2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喻屏、张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78年6月1日,恢复重建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1978)一号文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97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刑事检察厅、信访厅、研究室等业务机构。1978年1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任命王甫、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截至1978年9月底,全国29个(除台湾省)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任命了检察长。
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事业,由此获得新生,重新展现出青春的容颜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强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由此,国家的政治生活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迈开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步伐。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也为人民检察事业的稳步发展开辟了一片新的蓝天,人民检察逐步形成了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展开了人民检察事业崭新画卷。
1978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的报告,传达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提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方针: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政法工作,特别是检察院的工作,要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一下自己部门的路线是非,提高思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
恢复重建的我国检察工作不仅仅是机构的简单恢复,更重要的是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工作基本原则。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还讨论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通过集中大家意见,形成了一个修正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197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之初,正值十年动乱刚刚结束,全党、全国人民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拨乱反正,消除十年动乱的影响。平反冤假错案是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那时,全国各地冤假错案堆积如山,而一些地方的检察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来自全国的大批申诉信件纷纷集中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工作人员人人动手,又从各省市的检察机关借调来20多名干部,全力以赴处理人民来信。与此同时,由院领导带队分成三个调查组,到各省就人民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于人民来信中反映的问题,重大的案件由高检直接处理,多数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197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2000多件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7万多件,参与复查了近7万起案件。
1978年至1983年的五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623万多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0.2万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