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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4-21 18:12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8〕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民生事务是本届省委、省政府确保的重点工作,是财政保障的重要领域。重视民生问题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科技、文体、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老百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让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避免民生项目安排单项措施多、统筹规划少;临时性安排多、长效机制少的弊端,实现民生项目发展系统性、长期性和规范性,确保新增财力主要部分向民生事务倾斜,通过年年推进,努力使全省民生项目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拟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为做好该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海南代表团审议会上提出的“海南作为最大特区,更多地关注民生,可比其他省份超前一些。通过规划,年年推进,可以在经济总量相对总体水平达不到先进水平情况下,公共服务先达到先进水平,让全省800多万老百姓提前普遍受益水平高于全国的速度和水平”的要求,按照省第五次党代会部署,通过五年规划,集中财力,建立为民生服务的长效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全省人民过上相对富裕又安全稳定的生活,将海南岛建成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二、重点范围

重点民生项目是指五年内能使全省人民广泛受益、人民最急需解决的利益问题。主要包括教育工程、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工程、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廉租房保障工程、惠农和支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八大重点民生项目工程。

三、工作目标

坚持公共财政支出方向,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按照罗保铭省长提出的“民生为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要求,通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重点,作好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确保在2008-2012年五年内,通过统筹规划和系统安排,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逐步建立起为民生服务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总结过去五年为民生服务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过去五年,省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新增财力重点向农村、向困难群众、向基层和向社会事业等薄弱环节倾斜,在全省可用财力有限情况下,海南在全国实现了“三率先”和“三提前”,真正做到“小财政大民生”。但是,也存在各级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不同,民生项目安排短期化、分散化、临时化和投资渠道单一等问题。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03-2007年民生项目安排的情况,分析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建立今后五年民生项目的长效保障机制提供借鉴。

(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编制2008-2012年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方案,重点编制2008-2010年三年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方案。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垦总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所分管的2008-2012年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

规划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过去五年民生项目安排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二是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并明确预期达到的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总需求、年度预期目标和分年度资金测算、资金筹措途径(包括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项目实施步骤、项目建成后的后期运作方式;三是填报《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安排计划表》和《重点民生项目分年度安排计划表》两个附件。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结合未来五年财力增长情况,根据“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逐步落实”的原则,通过比较、筛选、审核,汇总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分管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子规划,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职责分工

(一)建立海南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方晓宇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省财政厅厅长陈海波、省发展与改革厅厅长林回福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为: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垦总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等部门。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听取各部门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进展情况汇报,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重点民生项目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具体工作分工。

1省财政厅作为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具体负责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上报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资金需求和筹措方式。

2.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结合全省五年内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上报的重点民生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协助省财政厅完成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汇总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教育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移民等。

4.省科技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科技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农业科技110等。

5.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少数民族地区茅草房改造项目发展规划。

6.省民政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民政方面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优抚救济等。

7.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城乡养老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等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

8.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生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污染防治与治理、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等。

9.省建设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城乡社区建设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廉租房保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

10.省交通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农村交通建设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站和渡口客运建设等。

1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支农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沼气建设等。

12.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服务于公益性质文体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村村通工程、图书馆、乡村文化站的建设等。

13.省卫生厅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卫生医疗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村三级卫生能力建设等。

14.省农垦总局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农垦系统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并根据民生项目性质分别纳入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发展规划。

15.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少生快富”工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等。

16.省水务局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支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病险水库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

17.省林业局负责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林业方面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包括海防林建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

除上述分工外,省政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2008-2012年民生规划,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汇总。

四、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30日前,省相关部门完成分管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

(二)2008年5月15日前,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省发展与改革厅结合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省财政厅结合财力测算对项目进行审核与汇总。

(三)2008年5月2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根据对各部门提交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审核情况,汇总编制《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报省政府审定。

五、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深入调研,客观分析,科学编制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

(二)全省重点民生项目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各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安排计划表(本刊略)

2.重点民生项目分年度安排计划表(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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