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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8-04-03 15:15 博客中国

摘要:东盟自由贸易区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四个新成员 (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十个国 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 5.3亿。经过十年的构建,原东盟六国于 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 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东盟自由贸易 区的启动将对东盟国家、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东盟自由贸易区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四个新成员 (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十个国 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 5.3亿。经过十年的构建,原东盟六国于 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 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东盟自由贸易 区的启动将对东盟国家、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

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在东盟内部经济发展、东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以及世界经济 形势变化的背景下提出的。

第一,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东盟各国 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是加强东盟经济合作 的必然选择。

东盟国家尤其是原东盟国家自独立以来,致力于经济发展,积极应对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本国的产业结构,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在20世纪80 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东盟经济却持续地、高速地增长,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外资大量进入,东盟成为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东盟成员国经济的发展为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基础.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是东盟经济合作的结果。东盟的经济合作早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主要是贸易和工业等方面的合作。此外,东盟还加强了交通、通讯、金融、保险、石油生产和销售、橡胶、木材和粮食生产等方面的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76年2月通过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呼吁东盟各成员国加强经济合作,以加速本区域的经济增长。1977年1 月28日,东盟在马尼拉签署了《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议》,规定各国采取一系列特惠贸易安排,如签订长期贸易合同、提供关税优惠和优惠利率贷款等。1982年菲律宾提出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1987年12月签署的《马尼拉宣言》强调要努力提升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平。1987年,东盟六国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改进东盟特惠贸易协定关税议定书》和《关于东盟国家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1990年10月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对东盟特惠贸易制度进行改革,采纳以产品种类为单位的、一致的、低于世界特惠关税率的特惠关税制度。1991年7月的东盟外长会议和10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意了泰国提出的在15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倡议,并决定将它提交给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讨论。1992年1月27~28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国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和《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CETP)等三个重要文件,正式批准了部长会议关于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第二,建立自由贸易区是东盟应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选择。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不断深化,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在抬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地域相邻近的国家,在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基础上,相互采取比区域外国家更为开放、更为自由的政策、并在体制框架、调节机制上结成经济联合组织或国家经济集团。面对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日益高涨,东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以充分发挥东盟成员国在资源、资本、技术和市场上的互补性,对付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增长和东盟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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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和内容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展和时间表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将从1993年1月1日起的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批准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机制《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通过分阶段实施,2008年将在区域内贸易的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减到5% 以下。1994年9月召开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将自由贸易区建成的时间从原定的15年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1月1日前对东盟内部贸易征收的关税必须降低到5%以下。随后根据四个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同意越南的关税减让时限可以推迟至2006 年,老挝、柬埔寨和缅甸推迟至2008年。

1997年的金融风暴对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冲击较大,东盟决定 通过加强经济合作,加速经济一体化进程来克服经济危机。1998 年10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提出在2010年 建成“东盟投资区”。1998年12月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河内宣言》、《河内行动计划》和《大胆措施声明》,将原东盟六国自由贸易区启动的时间提前一年,即从2003年1月 1日提前到2002年1月1日。原东盟六国也同意到2003年其 CETP关税清单中60%的项目实现零关税,将尚未包括在降低关税计划中的产品尽快列入减税清单。新成员国也同意尽可能地扩大 o%~5%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和零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越南在2003年、老挝和缅甸在2005年将其CETP关税清单的关税降至 0%~5%,越南在2006年、老挝和缅甸在2008年尽量增加零关税的商品种类。

1999年9月27~28日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经济高官会议上,部长们重新批准了于2002年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决议,同意新人盟的柬埔寨关税减至0%~5%的时间是2010年。1999年11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上,东盟领导人同意原东盟六国提前它们实现零关税的时间,即从2015年提前至2010 年,而新成员则从2018年提前到2015年。

2001年9月7~8日在河内召开的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和9月14 日召开的第十五次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会议上,东盟各成员国的部长们欢迎原东盟六国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

1.关税减让(快速减税、正常减税、一般例外产品清单、敏感产品清单、临时例外产品清单)

根据1992年签订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和1994年9月修订案的规定,CETP的关税减让分为快速减税和正常减税。

(1)快速减税(又称快车道,F)

1992年签订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率先降低关税的产品种类有15种:电子产品、植物油、化工产品、化肥、橡胶、纸浆和纸、木制品和藤制品、珠宝首饰、水泥、药品、塑料、皮制品、纺织品、铜、瓷器和玻璃等。规定关税在20%以上的产 品必须在2000年1月1日前把关税降到0%~5%;关税在20%或者以下的产品必须在1998年1月1日前把关税降到0%~5%。

(2)正常减税(又称正常车道,N)

关税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在1998年1月1日前把关税降到 20%,然后在2000年1月1日前再把关税从20%降到0%~5%; 关税在20%或20%以下的产品必须在2000年1月1日前把关税降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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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无论是快速减税还是正常减 税,其关税率的降低都是逐步进行的,而每一次关税降低率不得少于5%。

表4—1 根据CETP规定东盟各国的平均关税削减指标(%)

资料

原东盟六国于2000年已将CETP清单中85%的产品的关税减 到0%~5%,到2001年这个比例已增加到90%,即在44046项关税清单品目中已有40776项品目的关税已降到0%~5%,CETP 的平均关税率已降到3.96%。2002年,原东盟六国大约有 98.36%或者是44162个关税项目纳入CETP减税清单,它们的 CETP清单的产品平均关税从1993年的12.76%减至2p02年1月的2.89%,其中96.24%的产品的关税减至0%~5%。割2003年 9月,原东盟六国的CETP减税清单中99.60%的产品的关税已降 至0%~5%,只有247项产品或相当于0.4%的产品作为敏感产品尚未纳入CETP减税计划,此时原东盟六国的CETP税率已降至 2.39%。

新成员国也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它们的0%~5%的关税清单项 目。根据越南2001年签订的法令,越南将于2003年将CETP清单中76.79%的产品品目的关税减到0%~5%。而老挝和缅甸2001 年签订的法令表明,到2005年,老挝的CETP清单中86.90%的产品品目、缅甸的CETP清单中83.43%的产品品目的关税将降至 0%~5%。柬埔寨到2007年将CETP清单中91.94%的产品品目的关税降至0%~5%。越南到2006年,老挝和缅甸到2008年, 柬埔寨到2010年将全部产品关税降至0%~5%。新成员纳入 CETP减税计划的产品从2002年的64.27%增加到2003年的 72.22%,CETP减税计划的产品中2003年已有60.64%的产品关税减至0%~5%,平均关税率从2002年的6.77%减至2003年的 6.22%。到2004年,东盟新成员将有77.81%纳入CETP减税计划,其中66.74%的产品关税已降至0%~5%。此时,东盟十国将有92.07%的产品纳入减税计划,91.10%的产品关税将降至 0%~5%。

关于零关税计划进程。1999年11月,东盟领导人同意原东盟六国提前它们到2010年实现零关税的计划。根据《2001年CETP 一揽子计划》,计划到2003年,文莱有80.80%、印尼有54.53%、马来西亚有60.25%、菲律宾有0.07%、新加坡有100%、泰国有 1.88%的商品的关税降到0%,原东盟六国平均大约有47.86%的 产品的关税降到0%。2003年原东盟六国至少有60%的CETP清单的产品关税减至0%。到2003年,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 泰国已实现了其减税目标,印度尼西亚已经将56%的CETP的产 品实现零关税,到2004年该国的零关税的产品比例将增加至 60%。菲律宾大多数的CETP减税产品的关税已下降到1%,但仍需努力实现其60%的产品零关税的目标。

而新成员国原则上提前它们的零关税计划,即从2018年提前到2015年,但允许一些敏感产品到2018年才取消关税。就国别来说,越南到2006年将有35.37%的CETP的产品关税降到0%;到 2008年老挝有73.0%、缅甸有3.86%的CETP的产品关税降到 0%;到2010年柬埔寨将有7.64%的CETP的产品关税降到0%。

表4—2 在《2001年CETP一揽子计划》下原东盟六国关税 减至0%~5%的关税清单数

资料

(3)临时例外产品清单(E)

是指临时不纳入CETP减税计划的产品,但在特定的时间内将被逐步纳入减税清单。这些产品是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原东盟六国绝大多数加工产品于2000年 将关税减到0%~5%(越南是2003年,老挝和缅甸是2005年,柬埔寨是2007年),2003年未加工的农产品也被纳入减税清单 (越南是2006年,老挝和缅甸是2008年,柬埔寨是2010年)。

(4)敏感产品清单(S)

这些产品主要指未加工的农产品,东盟已同意更灵活地安排, 将这些产品分阶段纳入CETP的减税清单。原东盟六国于2001~ 2003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完成。新成员则推迟一些,越南于 2004年1月1日但最晚不超过2006年1月1日、老挝和缅甸于 2006年1月1日、柬埔寨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将敏感产品逐步纳入CETP的减税清单。越南于2013年、老挝和缅甸于2015年、 柬埔寨于2017年将敏感产品全部纳入CETP减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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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例外产品清单(G)

当成员国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国家安全、公共道德、人类生命及动植物生命与健康,以及具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时, CETP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妨碍成员国采取基于上述目的的行动或措 施,这些产品将永远排除在减税计划之外。

2.最惠国待遇

CETP规定在货物贸易方面,签约成员国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 国待遇,即一成员国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国的相同产品。

3.取消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是指对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的阻止或限制,通过 配额、许可证或是其他同样有效的措施(包括行政上的措施和要求)来进行限制。《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成员国必须消除对CETP计划内的产品的数量限制。

“非关税壁垒”是指在关税之外的能有效地在成员国之间阻止 或限制进出口产品的措施。《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为了加速东盟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从1993年起,东盟各国要在五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贸易的所有非关税壁垒,在此之前可享受对这些产 品适用的特许优惠。到2008年,在东盟内部贸易中禁止或限额进口某种商品将被视为非法。同时,也要取消进口许可证制度。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目前正在制定一个关于取消不公正和不必要的非关税壁垒的工作计划,并将于2004年召开的第十八次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会议上完成取消非关税壁垒和非关税措施的计划制定工作。

关于敏感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原东盟六国将于2010年1月1 日以前取消所有的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新成员中越南是2013年1月1日前、老挝和缅甸是2015年1 月1日前、柬埔寨是2017年1月1日前取消所有敏感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

简化贸易程序,制定和实施东盟海关协定。东盟各成员国在统 一税则目录、统一海关估价方法、统一海关程序、采用东盟共同海关制度、取消各种海关附加税等方面加强了合作。各国同意海关采取以下六项原则:一致性原则、仲裁原则、简化原则、透明度原 则、高效原则、多边协调原则。

4.原产地原则

1992年12月1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讨制定了《CETP原产地原则》(RulesofOriginforCETP),该文件规 定只有“东盟产品”方可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所谓“东盟 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可源自一个成员国或两个以上成 员国累计)。原产地原则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它仅适用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而对区外国家的产品具有排他性,是一种变相 的贸易壁垒。在2002年9月召开的第十六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会议上,东盟各国经济部长签订的《东盟一体化指导原则》 (RIA),包括要重新检讨CETP的原产地原则。2003年9月1日 召开的第十七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会议同意成立CETP原产地原则工作小组,以改善和加强原产地原则及其执行程序,包括采用标准化的计算方法,考虑不要求所有的产品均达到原产地自制率 为40%的规定,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产品如自动化产品、半成品等将采取特殊的原产地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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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放服务贸易

1995年12月,东盟各国签署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希望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外,另外寻找加强各成员国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贸易限制以及扩大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途径。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仍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要求各成员制定一项关于服务贸易的计划,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旅游、海运、航空、建筑业等领域,允许各成员国相互认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或标准证明,而非成员国的人员不能享有《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利益。1998年12月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成员达成了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非WTO成员享有与WTO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相同待遇的有关协议。

6.建立东盟投资区(AIA),实现投资自由化

建立投资区是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之一。为了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规定自2010年起东盟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并对成员国投资者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除了开放投资产业外,还推动资本、熟练劳工、专家和技术的自由流动。近来,东盟投资区进展较快,东盟成员国已达成在制造业、农业、林业、矿业、渔业、服务业对东盟成员国公司和持有部分股份的非东盟成员国公司给予国民待遇的协议。

7.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经济部长非正式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 (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Scheme,AICO),其目的是提高区内工业的生产力,增强东盟制造业在本区域及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该协定规定,凡获准为《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下的工业公司;只要具备至少有东盟两个国家参与,其股份的30%由其中一国拥有的条件(在1998年的《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在区域内出售其生产的工业制成品和进口零配件,均可享受0%~5%的关税优惠;参与东盟工业合作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产品的自制率。该协定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8.东盟一体化优惠制度(AISP)

第四次东盟首脑非正式会议发布了《东盟一体化的初步计划》(1T1),在2001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部长们同意原东盟成员国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单边向新成员国提供关税优惠,成员国在双边和自愿的基础上贯彻《东盟一体化特惠制》,并以东盟新成员国提出的产品为基础。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已经决定给予新成员国以关税优惠。部长们认为,该优惠计划将给东盟新成员国增加近四亿美元的出口利益。到2002年9月,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四个新成员国已有1117种关税项目享受了文莱、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优惠关税待遇。这一优惠制是促进新成员国加快融人东盟货物贸易一体化市场,缩小与其他东盟成员国的发展差距的计划之一。到2003年9月,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已有1196种关税项目享受了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所给予的关税优惠。

9.东盟运输便捷化

为了尽快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推进东盟经济一体化,简化东盟区域内货物的通关手续,在东盟建立有效的、高效的、一体化的运输体系,1998年12月16日东盟各国在河内签署了《东盟促进货物运输便捷化的框架协定》。该协定提出运输便捷化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致性原则、简易原则、透明 (公开)原则、高效率原则、诉求原则、互助原则。协定还对方便边境运输、关税规则、运输服务、汽车技术设备、驾驶证的相互认可、摩托车的三方保险计划、付费和其他金融责任、建立货物运输 体系、遵守各国法律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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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标准和质量统一措施

东盟标准与质量顾问委员会(ACCSQ)在东盟内贸易产品的 标准和质量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签署了《关于东盟标准术语和相互认证安排的框架协定》(MRAS),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的某种 产品符合东盟统一标准,那么该产品在进入任何一个成员国市场时 就不必再做同样的检查和认证。在贯彻该协定中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将20类产品首先列为优先协调的产品, 其中化妆品、电子和电子设备、电子通讯设备、药品等特殊领域的 进展较大。到2004年,东盟标准与质量顾问委员会将完成72种安全标准和10种电磁产品统一标准的协调工作。

关于化妆品,东盟签署了《东盟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并已经出台了《化妆品种类说明清单》、《共同的生产注册要求》、《共同标签要求》、《共同配料清单》、《化妆品加工》、《化妆品的进出口要求》等文件。在2002年底签署《关于东盟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的协定》。正在定稿的文件有《关于东盟化妆品生产注册批准的相互认证》和《东盟化妆品指南》、《化妆品安全评估和市场监管》等。

关于电子和电子设备的管理,2001年在河内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发布了《东盟电子和电子设备的相互认证安排》(MRA),以简化成员国对电子和电子设备的管理。2001年7月 13~14日,东盟各国签署了《电子通讯设备的相互认证》,目的是促进东盟书面批准电子设备的一致估价程序的相互认证。

关于药品的管理,东盟已确定了在药品的质量、功效、安全和数据管理方面的统一要求,签订了《东盟药品共同技术要求的总体规划》,各成员国正在制定《东盟药品共同技术档案》。

11.电子东盟(E—ASEAN)和信息通讯产品贸易自由化

2000年11月24日,东盟各国签署了《电子东盟框架协定》。该协定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 投资方面的信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协定规定,原东盟六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分三次 (2003年、2004年、2005年)取消东盟内部贸易中的信息通讯产品(1CT)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到2005年完成。2003年1月 1日,原东盟六国已取消1192种ICT产品关税品目的关税。四个新成员国于2008年开始分阶段(2008年、2009年、2010年)取消ICT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于2010年完成。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几个特点

以上所述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新旧成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实行不同的减税时间 表,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减税快且幅度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减税慢。在东盟十国中,新加坡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其关税减让幅度最大,最早实现零关税;其次是文莱,2001年关税在0%~5%的商品已占97.3%,2003年零关税的商品占总数的80.8%;再次是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到2001年关税在0%~5%的商品已占90%以上,而它们的零关税幅度却有很大的差别,到2003 年,马来西亚有60.25%的商品实现零关税,印尼是54.63%,泰国是1.88%,菲律宾只有0.07%。新成员的关税减让速度则更慢,越南到2006年将有35.37%的产品关税降到0%;到2008年老挝有73.0%、缅甸有3.86%的产品关税降到0%;到2010年柬埔寨 将7.64%的产品关税降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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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同行业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减税措施。工业品减税快; 为了国家安全和居民、动植物的健康等因素而列出的一般例外清单将永远不纳入减税清单;农产品属于临时例外产品,将逐步纳入减税清单;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化妆品等产品均实行分阶段纳入减税 清单。

同一种类的产品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减税幅度。在CETP 减税计划中,活动物、油类、蔬菜、化学产品、光学器材、机械、基础金属、木材产品、纺织服装、纸张、陶制品、食品用具、珠宝、交通工具等产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关税率。如服装,东盟 的平均关税是从1996年的14.82%降至2003年的4.33%;而就国别的关税来看,从1996年至2003年,新加坡均是0%,文莱均是 3.78%,印尼是从14.96%降至4.92%,马来西亚是从8.3%降至 4.04%,菲律宾是从1L 27%降至3.92%,泰国是从18.99%降至 4.96%,越南一直为1.37%。木材产品在东盟各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关税的下降幅度相当大,但各国的关税减让幅度也不尽相同。东盟木材产品的平均关税从1996年的12.93%降到2003年 的4.58%;而就国别来看,从1996年到2003年,新加坡均是 0%,文莱从7.61%降至2.61%,印尼从13.02%下降至4.30%, 马来西亚从13.72%下降至4.94%,菲律宾从12.99%降至 3.88%,泰国从13.41%降至4.18%,越南一直是4.5%。

第三,建立东盟一体化优惠制度(AISP),致力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东盟各国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相互间经贸往来的繁疏程度也不一样,就拿相互贸易来说,相对发达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贸易量曾占整个东盟内贸易总量的69%,而相对落后的缅甸与越南、老挝之间基本没有贸易往来。由于各成员发展水平差距太大,难以制定区内统一的政策措施,难以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为了更快地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提升东盟经济整体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东盟致力于消除贫困和缩小成员国间的发展差距,发展水平较高的成员国对发展水平低的成员国实行优惠条款,在援助落后国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01年9月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在东盟一体化优惠制度下,原东盟国家单方面给予东盟新成员国以关税优惠。东盟各国一致同意加大对落后成员国的援助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和地区经济合作等四个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东盟还有计划地开发湄公河流域,计划修建泛亚铁路、泛亚公路等,以进一步帮助沿线落后国家发展经济。

第四,根据各成员国产业发展的情况,允许个别国家为保护幼稚产业而实行临时例外条款。这关系到东盟成员国如何处理好区内自由贸易区与保护本国产业的关系。如马来西亚担心过早开放其汽车市场,国产汽车将很难与在泰国制造的日本汽车竞争,因而要求对其汽车产业推迟减税计划,将其汽车产品的关税减至5%以下的时限从2002年延期至2005年;菲律宾要求对其幼稚的石油工业进行保护;印尼要求对“特殊国家”实行“特别条款”;缅甸和柬埔寨则希望对本国农民给予更多的照顾。

第五,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实行的原则力求与WTO的原则一致。东盟货物的关税估价是以《WTO估价协定》为基础的,目前有五个成员国——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菲律宾已经执行《WTO估价协定》的关税估价方法,其他成员国也已决定在2005年以前分不同阶段执行这一估价方法。东盟制定了货物进出港关税审计措施(PCA),《河内行动计划》(HPA)的战略之一就是到2003年每个成员国执行海关审计制度。东盟关税术语的统一 是以WTO的统一关税术语系统为基础的,并签订了《东盟统一关税术语协定》,从2002年开始执行。《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的。《东盟促进货物运输便捷化的框架协定》也参照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5款 关于“运输自由”以及其他相关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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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影响

由于东盟各国经济结构较为相似,经济实力强弱不一,发展水 平差别较大,最发达的新加坡和文莱的人均收入要比新成员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高出数十倍,在发展水平如此悬殊的十个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但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东盟十个成员国形成一个共同的 统一市场,在本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关税极低(0%~5%),有利于扩大各成员国的贸易和投资,通过优势互补,优化配置各国的资 源、技术和劳力,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就东盟内部贸易来看,199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构建时,东盟内部贸易总额是791 亿美元,到2000年增加到1754.1亿美元,八年间增长了 120.7%。这两年东盟经济虽然复苏缓慢,但东盟内贸易增长较快, 2002年比上年增长了4.82%,从1521.3亿美元增加到1594.46亿美元。如果从东盟内部贸易额占东盟贸易总额的比例来看,1999 年东盟内部贸易额占东盟贸易总额的21.4%,2000年的比例为 22.8%,其中东盟内出口占东盟出口总额的比例从1999年的21%上升到2000年的23%,东盟内进口额占东盟进口总额的比例从 1999年的20.8%上升到2000年的21.5%。详见表4-3和表4-4。

表4—3 东盟进出口商品贸易(1999~2002)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

表4—4 东盟内贸易(1999~2000)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

在国际舞台上,除印尼是一个大国外,东盟其他成员国都是中小国家,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的不断发展,东盟各国单凭自己的能力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大东盟”市场不仅可以扩大各成员国的市场容量,增加东盟内的贸易,而且可以团结一致对外,对付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增强东盟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内实行开放式的自由贸易,而对东盟外的国家具有排他性,实行高于东盟内国家的关税以及诸如原产地原则、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东盟外的国家与东盟内的国家在东盟市场上的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中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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