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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12-14 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摘要: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院令第514号

布日期:20071214 施日期:20080101 位:国院 

  已2007年12月7日国院第198次常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利,调动职工工作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体、企、事业单位、民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位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薪年休假(以下称年休假)。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工在年休假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的工收入。

  第三条 工累工作已1年不10年的,年休假5天;已10年不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事假累20天以上且位按照定不扣工的;

  (三)累工作1年不10年的工,病假累2个月以上的;

  (四)累工作10年不20年的工,病假累3个月以上的;

  (五)累工作20年以上的工,病假累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位根据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位因生、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休年休假。对职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当按照该职工日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利。

  第七条 位不安排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或者劳动保障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工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所在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以及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属于其他位的,由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或者工申人民法院行。

  第八条 工与位因年休假生的争,依照国家有法律、行政法理。

  第九条 国院人事部、国劳动保障部依据职权,分制定本条例的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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