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
摘要:法治国有多种类型:从专制的法制国到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社会法治国。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自由社会法治国,它是以社会为本位,不只是要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而法治社会则应当是自由的社会、公民社会。这种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和法的社会化多元化将消减国家法对社会的绝对统治,转为国家法与社会自治规范的共治,最终使法与权力逐渐复归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