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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与发展趋势

2007-09-29 10:12 中国经济网

摘要:新中国的金融事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诞生、一起成长的,至今已走过了55年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金融事业迎来了新的春天。经过30年的曲折历程和改革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整体金融实力不断壮大,金融宏观调控不断加强,金融业在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的金融事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诞生、一起成长的,至今已走过了55年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金融事业迎来了新的春天。经过30年的曲折历程和改革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整体金融实力不断壮大,金融宏观调控不断加强,金融业在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篇: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1.1978年以前新中国金融体制的形成及其特点

1. 1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金融业的萌芽,可追溯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其真正诞生,则是在解放战争年代。解放战争胜利在即之时,为了统一货币、促进物资交流、支持生产恢复和发展,中央开始着手创建完整的金融体系。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组建成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开端,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新中国的金融事业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之后,通过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并改组官僚资本银行、取缔外资银行的在华特权、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社组织等途径,新中国金融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在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下的几家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格局;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有效调控了市场货币供求。新中国金融体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制止了存在多年通货膨胀,稳定了金融体系;通过贯彻统一财经工作的决定和《共同纲领》的金融政策,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支持了国营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

1. 2“大一统”的金融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从1951开始,国家便按照一切信用归国家银行的原则,使人民银行成为“信贷中心、现金中心和结算中心”,承担了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的资金供应和货币监督任务。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各类金融机构按照苏联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即“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并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

在计划经济的特定环境下,“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有利于统一指挥,便于政策贯彻和全局控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和60年代初的三年经济调整期间,这种金融体制曾十分明显地表现出自己的效率和优点。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应有的发挥。突出的一点是统得过多,忽视商品和市场的作用,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更无法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因此,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相对不够充分,正如邓小平同志多次所讲:过去的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是会计出纳,是货币发行公司。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发挥社会主义企业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缺点的金融体制改革才有现实性和迫切性。

第二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1978-今)与中国金融体系的基本现状

2.金融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的历程及金融调控体系的现状

2. 1从高度集中的金融调控体系到市场化调控

体系的初步建立(1978-1993年)

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1978年真正开始。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而开始了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30年来的金融改革,遵循了一个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化的改革逻辑,改革的巨大成就体现在从整体上突破了传统的计划金融体制模式,基本建立起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金融体制模式。

在金融调体制改革方面,以1993年为界,其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93年),主要是突破过去那种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朝多元化体系方向改革。

2. 1. 1中央银行体系的形成

随着“大一统”的金融体制逐步向多类型、多层次的格局演变,金融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在此形势下,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一身兼二任,就会削弱其统管金融全局的地位。在这种背景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即: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应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同时,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原来所办理的全部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革的一项重大转折,即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

2. 1. 2中国货币市场的产生

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给货币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为货币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国有企业的客观现实和财政体制、投融资制度的改革,客观上也要求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1)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这一市场出现得比较早,但发展较慢。自1979年开始,我国开始大力推行商业票据。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从1985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以贴现形式买进未到期票据,正式开办了商业票据再贴现业务,从而标志着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

(2)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中产生最早、发展最快、最具代表性的市场,它伴随着众多银行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而发展。1985年“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实行,允许并提倡金融机构之间以有偿方式相互融通资金;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互相拆借”。这些政策促进拆借业务在全国的迅猛发展,同业拆借中介机构也在一些大中城市都先后成立。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心城市或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融通网络,同业拆借市场也逐步发展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部分。

另外,在这一阶段里,国债回购业务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也开始出现,壮大了发展中的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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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金融宏观调控体制的建立与货币政策的发展完善

1979年末开始的经济金融改革,核心是逐步发挥市场在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时期是计划和市场调节并存的时期,伴随着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和货币信贷体制也适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以将这一时期内货币政策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79-1983年间的货币政策。

1979年,我国着手改革僵化的“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在部分地区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上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同时也促进了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这一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并没有分开,各专业银行在资金使用上仍然吃人民银行的“大锅饭”。

(2)1984-1988年间的货币政策。

这期间包括1985年和1987年两次紧缩政策。

1984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并决定于1985年初开始正式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办法,将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其进步意义是明显的。但是,这一办法在客观上却造成了1984年底的信用膨胀和货币发行失控,从而成为1985年热胀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动用了一系列紧缩手段对经济降温。同时,人民银行开始建立一套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调控手段,如1984年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于1985年将各类存款上缴的法定准备金比率统一降为10%。这一间接调节杠杆的启用,增强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也标志着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时机成熟了。不过,这次调控虽然也用到了利率等间接手段,但计划手段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从1987年的紧缩政策看。1985年货币、信贷的双紧政策在抑制过旺的总需求的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的“滑坡”,中央银行被迫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取消了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指令性控制。1986年下半年国民经济再次升温,1987年央行再次执行紧缩货币政策,并尝试了诸如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4]、调高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回收再贷款等多种间接调控手段,开始重视对基础货币供应的调控。这些措施成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方式开始由直接向间接转换的重要标志。

(3)1988-1993年间的货币政策。

1988年初,中央银行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货币政策,决定继续紧缩银根。但在不久,央行迫于各方面压力放弃了紧缩政策,再加上价格放开因素,货币、信贷从上半年起迅速增长,造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经济过热。

从9月份开始,央行开始采取带有计划性的紧缩政策。第一,于9月1日和次年2月1日两次提高存贷款利率,并将法定准备金提高到13%,次年建立了备付金制度;第二,整顿结算纪律,严格货币发行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和现金管理;第三,对信托公司开办了两类特种存款,严格压缩了信贷规模,并加紧对信托机构进行清理;第四,严格控制再贷款的资金来源及投向,向重点行业和产业倾斜。

这种政策在取得成功的同时,却使中国的经济增长转入了一年多的衰退期。为保持经济增长,人民银行从1989年8月开始放松银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3次调低了存贷款利率,加大中央银行贷款的投入量。

1992年后,新一轮经济过热再次出现。1993年央行首先采取了带有行政色彩的严厉的信贷计划来控制信贷规模;并于5月和7月两次提高存贷款利率。除此之外,央行还采取了诸如整顿信托业、加强金融纪律、限制地区间贷款等措施,在宏观上收紧了银根,整顿了金融秩序,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金融机构更多的不良资产,损害了非国有经济,暴露出央行调控能力不足的缺点。

在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开始注意发挥利率调节资金供求的杠杆作用,并开始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实施间接调控。再贷款逐渐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主要手段[5]。至此,除尚未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外,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

2. 2金融市场化调控体系的成熟阶段(1994年-今)

1994年以后,中共中央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金融体制也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金融业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这一阶段的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是围绕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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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1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人民银行大区行体系的建立

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具有一定权威,即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系。

1995年3月正式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其性质、地位、职能有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该法还确定了央行的主要职能、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促进了货币政策真正走向间接调控。

自1998年底开始,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划在全国设置9大跨省市的分行(外加两个营业管理部),彻底改变了我国几十年来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框架,这对减少行政干预、推进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显然有着深远的意义。

(2)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监管职能的归属转变

在这一时间里,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归属又发生了一些变化。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从此时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6]”。

(3)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

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7]。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设的背景下,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表现。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被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从法律上分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

2. 2. 2货币市场的发展完善。

首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形成。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在上海联网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运行,实现了同业拆借的统一报价、统一交易、统一结算。随着拆借会员不断增多,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开始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同业拆借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其次,商业票据贴现和再贴现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94年以后,商业汇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省市被广泛使用,成为企业主要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手段。再贴现手段也开始真正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作用,跨地区、跨系统贴现、再贴现和银行间转贴现业务大幅度增长。199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实施,对有效地规范票据行为、促进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第三,证券回购业务。国债回购市场开办以来,交易主体较杂,交易行为混乱,资金投向十分不合理。经过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证监会的联合重点整治,有效控制了违规的回购交易,逐步化解了证券回购中积聚的金融风险。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在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网络上正式展开,它为中央银行开展以债券买卖为主的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商业银行充分运用证券资产,灵活调节资金头寸,减少金融风险都创造了条件。

2. 2. 3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

我国在1993年明确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从“九五”计划的第一年起,国家开始将一些资金置于市场中,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其价格,实现资金定价的市场化。

(1)在货币市场上,从1996年6月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开始,央行又逐渐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再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利率,并于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货币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2)在信贷市场上,从1998年开始,我国逐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但是,从总体来看,2002年以前信贷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滞后的[8]。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9]。这次利率浮动范围的调整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它也给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需要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利率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

(3)中央银行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工具,调控货币市场利率。1998年5月26日央行重新恢复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以来,经过三年多努力,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已经成为央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利率已经成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同时,自1996年5月1日以来,央行连续八次降息,支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4)外币利率改革总体运行平稳。2000年9月21日,进一步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对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中央银行备案。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出: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从货币市场起步的,其中二级市场先于一级市场;存款利率改革先放开大额、长期,对一般存款利率是实行严格管制的;贷款利率改革走的是逐渐扩大浮动幅度的路子;在本、外币利率改革次序上,外币利率改革先于本币。

2003年,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又着重提出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10]。利率市场化离我们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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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4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在发展中完善。

(1)1994年到1997年的货币政策。

1994年后在总需求得到有效抑制的同时,通货膨胀却仍在继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八五”期间年均上涨12. 9%,1994年最高时曾经达到24. 1%[11]。为贯彻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在货币供应增幅和通货膨胀率逐年回落的同时,经济增长却保持了8. 8%的较高水平[12]。

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范围,对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各商业银行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行自求平衡,其商业化和独立性大大增加,也标志着中央银行调控手段由直接控制改为间接调控。第二,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使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体系和制度逐步完善,货币政策的制定向科学化、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第四,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逐步由过去的贷款规模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为主。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办了公开市场业务,标志着一套完整的金融间接调控机制的基本建立。

(2)1998-2002年的货币政策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经济增长放慢,投资和消费增长趋缓,出口大幅回落,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出现通货紧缩趋势。面对这一重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采取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始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数据表明,1998-2002年,中国GDP年均增长7. 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1. 4%和0. 8%之间,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

这期间,公开市场操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公开市场操作逐步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央行通过公开市场对冲操作,支持了外汇储备的增长和人民币汇率稳定,对控制基础货币投放和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和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准备金率由13%下调至6%。货币政策实现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的转变。

央行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不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从1996年到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八次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了生产经营。

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配合来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5年,增发国债6600亿元,带动国债项目投资3. 28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银行贷款。稳健的货币政策极大地支持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

(3)2003年的货币政策操作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努力提高货币政策及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有效调节货币供应,取得明显效果。整体看,全年金融运行平稳,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稳定增长。

2003年初已经出现明显过热现象。中央银行开始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自2002年12月后,基础货币投放的增速已经开始放缓。从2003年初起,央行更是采取一系列紧缩手段,控制基础货币的增长。第一,央行通过公开市场连续操作,大量回收基础货币。第二,4月后,央行开始直接发行专门设计的央行票据,这立即成为在公开市场上回收基础货币的主力工具。第三,5月19日,央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文),对规范房地产信贷作出细致、精准的规定。这是央行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或“窗口指导”工具而进行宏观调控打的一次“漂亮仗”。第四,最严厉的措施是央行8月24日宣布的从9月23日起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这是自1988年以来,央行第一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引发了较为强烈的市场震动,其长期效果仍然在观察之中。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 89%下调至1. 62%。这一政策的出台鼓励了金融机构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也有利于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将促进目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不平衡状况的改善,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3.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管理向市场调节为主、辅以计划调控管理方式的转变。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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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3. 1. 1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外汇管理体制(1979——1993年)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对外汇收支实行全面计划管理与控制。这一管理方式虽然可以集中有限的外汇资源满足重点项目使用,维持汇率稳定,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979年以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逐渐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向市场管理过渡。到1993年前,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外汇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逐步完善外汇经营管理组织体系

1979年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承担管理外汇的职能。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归属于中国银行,并赋予它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从此改变了外汇多头管理的混乱状况。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改变了原来外汇业务只由中国银行一家经营的状况。此后,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一大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涉入外汇业务,我国逐渐形成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以外汇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经营体制[15]。

(2)公布并实施了外汇管理条例及一系列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改革开放后资本的跨国流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外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为我国的外汇管理建立起一个法律框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3)实行外汇上缴与留成制度,建立外汇调剂市场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制。1980年10月制定了《调剂外汇暂行办法》,开始外汇调剂试点,随后逐渐扩大调剂主体范围、增加交易品种、放松了外汇调剂价格的限制,我国外汇调剂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计划管理和市场调剂并行的管理方式以及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

(4)对人民币汇率不断进行改革,市场化程度提高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双重汇率制,即贸易外汇内部结算汇率和官方公布的非贸易外汇收支牌价并存。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鼓励了出口,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并没有改变改革前外贸亏损的局面,并且双重汇率的实施为国际经济往来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985年后,随着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官方牌价和外汇调剂价格并存,这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双重汇率制。

3. 1. 3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1994年至今)

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了新一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奠定了基础。

(1)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现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并轨十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不大,与美元的汇价基本保持在1美元兑换8. 3元人民币左右,1998年以来更是稳定在8.27元。

(2)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逐步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自由兑换

根据1993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强制银行结售汇制度。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取消了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的所有限制,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对华贸易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3)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1994年4月4日,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立并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它的建立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价,彻底改变了市场分割、汇率不统一的局面,奠定了浮动汇率制的基础,有利于企业的经营运作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充分发挥间接宏观调控的作用,保持汇率稳定。在外汇领域基本形成了国家间接调控下的市场机制。

(4)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配合入世进程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对大量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废止和修改了部分法规,同时制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

(5)其它方面

近十年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其它方面也发生了不少变化。例如,在外债管理方面,我国建立了偿债基金,严格了外债管理,确保国家对外信誉;加强对资本项目的管理,促进了我国外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停止发行外汇券,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强化了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等等,为稳定宏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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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人民币可兑换改革进程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这一目标的实现将使我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是,过快过急的货币可兑换进程对经济的损害也是巨大的,这已经在世界上诸多次金融危机中得到证实。1996年底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正在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系列改革。

3. 2.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7年,特点是外汇留成、审批使用。为了鼓励外贸主体增加外汇收入的积极性,也为了满足这些外贸主体日常经营的需要,国家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但各地区、企业的留成外汇在使用时仍需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3年,外汇留成、调剂使用。这期间外贸体制从统负盈亏经过承包制走向外贸企业自负盈亏,外汇留成也从逐步提高留成比例发展到统一全国留成比例。这期间进一步完善和扩大了外汇调剂市场,使一些企业能在国家用汇序列的指导下在调剂市场上买到所需外汇,部分地保证了企业经常项目用汇的需求。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现在,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3. 2. 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指“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当今一个国家资本项目开放问题,不仅是汇率机制确定和资金支付转移的问题,而是一国经济如何真正走向世界经济体系之中,迎接和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不可逆转的潮流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问题。

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把双刃剑。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引进外资为我所用,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伴随资本管制的放松而来的资本外逃和货币替代可能破坏金融稳定,严重威胁到经济发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宏观经济稳定且达到较高发展水平;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合理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和金融调控机制;高效、稳健的金融监管制度;外汇短缺的消除和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理性预期的居民等等。因此,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应是一个有序渐进的过程,一定要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适应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前提下,逐步去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对外借债,逐渐实现全口径管理、谨慎开放证券投资,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加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快了资项目可兑换进程,同时也保证了外汇市场的平稳发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境内的资本账户是处于一种比较严格的管制状态。但是经过30年来的改革,在实践中我国资本账户下的大部分资本项目已有相当程度的开放,实行的是一种“名紧而实松”的管制[16]。

3. 3外汇黑市交易屡禁不止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在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下,促生了运行在外汇管理体制外的外汇交易——黑市交易。我国外汇黑市交易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从最初的零星交易发展成以企业为主体、规模庞大、包含贪污、走私、偷逃汇和骗税等多种因素在内的有组织的市场体系,虽经多次严厉打击,却始终屡禁不止。

我国的外汇黑市交易已经存在并发展了很多年,最早的黑市交易以私人为交易主体,交易量非常小,目的在于满足超出国家规定限额的因私出境产生的外汇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汇黑市交易额增加,交易过程更加隐秘,技术手段更加现代化,并且出现了专门从事黑市外汇交易的组织——地下钱庄,交易主体也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外贸公司。近些年地下钱庄发展迅猛,给我国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由于外汇黑市交易的隐秘性,我国每年通过黑市进行的外汇交易数量无法准确统计,但从我国执法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违规外汇交易的数量和涉案金额中可以大体看出黑市交易的规模,据统计[17],2002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2万件,涉案金额90.2亿美元,收缴罚没款1.1亿元人民币。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捣毁“地下钱庄”及黑市窝点78个,抓获违法分子519人,批捕27人。以地下钱庄为主体的外汇黑市交易规模之大、危害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由于“误差与遗漏”仅仅是被政府所统计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没有记录在案,因此这一数字可能更为惊人。另有统计显示,香港的“外来直接投资”从1998年的147亿美元大幅飙升到2000年的643亿美元。分析家认为,这笔钱中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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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2外汇黑市存在的原因

外汇黑市的猖獗,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外汇金融秩序,而且对稳定人民币汇率和金融市场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其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合法途径无法满足对外汇供给和需求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有随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合理的外汇供求,也存在因非法交易产生的外汇供求。具体说来,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1.对外汇收支较为严格的管制;2.居民对本币的贬值心理预期;3.源源不断的充足的外汇供给;4.另外,千变万化的黑市交易方式、较高的查处难度使黑市交易有恃无恐;国内单一的外汇投资渠道和与银行相比外汇黑市的价格优势也增加了黑市上的外汇供给,使外汇黑市达成一种“恶性”均衡。

3. 3. 3治理外汇黑市的对策

外汇黑市交易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外进行的非法交易,它不仅导致大量资本外流,给国家外汇资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大规模的外汇黑市交易还会干扰我国外汇金融秩序,使国家对货币数量和外汇交易规模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降低,严重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对于外汇黑市交易要采取疏堵并举的措施:1.要进一步放宽政策限制、简化手续,尽可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正常的用汇需求,逐步引导黑市交易中合理的外汇需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满足。2.应进一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进而从根本上铲除“地下钱庄”生存的土壤。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增强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促进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监督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4.银行业发展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

4. 1国有商业银行的恢复发展与体制改革

4. 1. 1国家商业银行的恢复与发展

改革开放后,国有商业银行得以恢复和发展。二十五年来,其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专业银行的恢复与设立(1979-1984)。中国农业银行历经数次起伏,1979年3月13日重新得以恢复成立,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紧接着,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分别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离出来。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承担了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经营业务。至此,新的金融体系有了雏形,四大专业银行业务严格划分,分别在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农村、外汇和基本建设四大领域占据垄断地位。此时,由于这一体系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行业管理思路进行的,各银行还不存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

第二阶段: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阶段(1985-1993)。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改革,为以后确立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改革目标提供了依据,也为这种转变做了准备。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由机关式管理方式向企业化管理方式过渡,目的是全面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企业化管理改革,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增强金融系统的活力。二是打破资金分配上的“大锅饭”,逐步强化银行的资金约束,并打破银行间的业务限制,使专业银行由“准企业”向真正的企业过渡。

第三阶段: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1994-今)。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我国的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至此,专业银行的发展正式定位于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承担了四大专业银行的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专业银行开始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真正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此同时,按照把银行办成真正商业银行的要求,国家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改进金融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正式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立即着手四大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工作,这对四大商业银行的长远商业化发展更有着深远的意义。

4. 1. 2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战略

虽然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过程仍面临着内部和外部许多困难,改革任务十分艰巨。首先,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不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近年人民银行和四大商业银行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付出极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地来看并没有明显的起色。2004年初,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补充资本金,随后将是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这一举措的长期效果我们拭目以待。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所有者、经营者的角色和权、责、利关系不清晰,缺乏有效互动。这也是长期存在的问题,股份制改革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为可行的道路。第三,规模庞大的垂直组织结构不合理,影响了营运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另外,国有商业银行的人事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离公司化要求有很大差距;同时,信息技术对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的支持不足。这也都阻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加入WTO后,面临着外资银行的挑战,国有银行的生存形势是严峻的。

现在,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成型的结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尽快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体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组。第三步,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上市。其中,股份制改造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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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其它商业银行的发展与改革

4. 2.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

1986年9月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之后,又陆续成立了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被行政关闭;1998年,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包括2003年刚刚成立的恒丰银行在内,我国共有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另外一家暂定名为“渤海银行”的股份制银行正在筹备之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与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新格局,有利于营造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平等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

十多年来,在新机构、新机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军突起,机构与业务拓展迅速,整体实力不断壮大,经营管理呈现出特有的生机与活力,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研究报告表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增速最快,同时,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双降明显,清收、核销效果显著,反映了其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不良贷款“双降”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风险控制,强化信贷资产管理的结果,体现出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的日趋成熟。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时推出消费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单位通知贷款、单位协定存款等新业务品种,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我国金融创新的“急先锋”,为金融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贡献。另外,我国目前已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其他行也在积极准备之中。

4. 2. 2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发展思路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经营管理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给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了深刻的教训与启示。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中也面临四大国有银行发展中诸如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完善、商业化经营机制不健全、税负较重等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十分突出:

第一,外部环境的制约。近年来,我国企业高负债、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根本好转,1998年以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相继被关闭,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另外,业务宣传、利率管制、资本扩充途径、不良资产处理方式、资金利用方式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干预企业开户等,也制约了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比较灵活的优势发挥。

第二,经营风险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足。一是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资产规模小、质量差、信誉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在当前市场整体风险不断显现的情况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不足。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活的潜能发挥不够,盈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有些过分追求发展规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存在用人不当,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违法、违规等现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经营的合规性丞待加强。例如其财务会计制度往往不符合谨慎会计原则,虚盈情况严重[18]。五是业务特色尚不明显,股份制商行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张的外延模式,与国有商行相比只是资产规模大小的不同,服务功能基本相同,没有体现出股份制商行利用机制、地域优势提供专业服务的特色。所以,在我国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以上问题显得尤为严重。

今后五到十年,我国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应是: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要坚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立足于自身特点,立足于区域特点,坚持有进有退、重点开拓与局部收缩并举的发展战略;要以现有黄金客户为依托,重点服务民营企业、私人企业、中小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积极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新行业和产业,服务所在地的居民,进一步培养和扩大基本客户群;要围绕基本客户群的需要来扩大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突出业务特色,创立自己的品牌;同时要坚持不断创新,加强联合,启动中小银行购并机制。

4. 3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与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需求的,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制和投融资体制。于是,在1994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体系基本框架的建立。

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后,认真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以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相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其发展面临行业立法滞后、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资金运用中的潜在风险较大、资产负债联运管理、内部经营机制不完善、业务过于单一等一系列较为特殊的问题。因此,在设计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思路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业务、资产、负债的特殊性,以新的发展思路保证政策性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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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通过对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发展起来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私营、个体经济蓬勃兴起,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城市信用社也迅速发展。但城市信用社在经营中背离了合作制原则,实际上已办成了地方性小商业银行,且存在规模小、经营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经营风险日益显现和突出。为了根本解决城市信用社的风险问题,199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撤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在35个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合作银行。以后,组建范围又扩大到35个大中城市以外的地级城市。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12家,营业网点5161个,从业人员10.7万人。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13029.40亿元,各项存款9846.75亿元,各项贷款6523.91亿元,实现利润36.09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8.06%。按总资产计算,城市商业银行占全国存款类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6%左右。此外,在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超100亿元的有34家,其中上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都已突破1000亿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将凭借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领先的信息技术以及经过上百年锤炼的市场营销经验等竞争优势,在各个主要城市与中国银行业在优质客户、零售业务、外汇结算业务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而且城市商业银行还面临与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竞争。为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及早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提高核心竞争力。4. 5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4. 5.1建国以来到1984年

建国以来到1984年,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是抑制性,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的抑制、对金融创新的抑制,监管内容主要是对货币发行和金融的高度集中性、计划性进行管理,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19]。

4. 5.2从1984至1993年底

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这一期间的银行监管主要围绕市场准入进行,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但直到1993年底,中国的银行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算不上是规范的市场化监管,仍带有鲜明的计划性、行政性金融管理的特点,监管手段单一,而且由于银行的特殊性质人民银行在采取谨慎态度的同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银行监管难以适应市场金融体制及其运作的内在要求[20]。

4. 5.3从1994年到1998年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两大职能。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就在这一年,在市场化监管方面取得了进展。首先,年初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和同年6月首次召开了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会议,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监管作为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之一被提到重要的地位上来,监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也得到了落实。其次,根据转换职能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在1994年进行了机构改革,增强了监管力量并明确了内部分工。第三,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专业监管法规。第四,全面展开了市场化金融监管工作,包括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稽核检查;逐步建立各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清理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事件等等。

1995年3月以来,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银行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21]。

4. 5.4从1998年到2003年

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按照银行的产权性质分设监管部门(依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分别设立)[22]。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司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监管。1999年颁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后的三年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陆续出台,更是使监管有法可依;人民银行适应国内外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在加大了监管力度的同时,提高了监管技巧。2001年,首次实现国有资产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和余额下降目标。200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监管体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等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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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5 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地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形成[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设立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业监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4. 6银行业协会

4. 6. 1银行业协会概况

   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根据自愿原则组成的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实行会员制和会长负责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中国银行业协会主要发挥三大职能作用:一是加强同业约束。二是为央行加强监管发挥补充作用,督促各家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是提供行业服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首批会员银行共有22家。今后,中国银行业协会还将扩大会员银行的范围,吸收外资银行参加。

4. 6. 2成立银行业协会的重大意义

成立行业协会是国际银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与服务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成立是银行业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立央行监管、行业自律与银行内控有机结合的现代银行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迎接加入WTO后国际化金融竞争的必要准备;它对于保证《商业银行法》的贯彻执行,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竞争新秩序,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更加积极有效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5.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5. 1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五年来,它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5. 1. 1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几经挫折甚至摧残。文革时期,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始逐渐恢复。其二十五年来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年):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恢复时期。文化大革命以后,农村信用社先是被交给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农业银行管理,使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当时,虽然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得到一些恢复。但是,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下,信用社成为银行的附属,走上官办的道路,其发展受到很大约束,自主权受到伤害。

第二阶段(1983-1996年):初步改革和发展阶段。1983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这以后,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有了初步改革,业务也得到了一些发展。但是,信用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的改革很不彻底,合作制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第三阶段(1996-今):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过在江苏省试点成功后,2003年8月,国务院又通过在其它七省(市)进行试点的决定,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0. 8%,其中农业贷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 8%,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重要金融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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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2新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面临着产权制度制约(股权设置结构不合理)、决策机制制约(民主管理难以实行)、治理结构约束(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经营思想制约(经营目标和战略方向偏移)和适度经营规模等诸多问题,政府指令性管理的色彩十分浓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是以牺牲社员利益为代价的,难以激发社员的参与意识以及参加监督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还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对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引入股份合作机制,构建现代合作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服务质量;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八项监管措施。

从上面来看,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还是相当大的,这对于其长远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作用。

5. 2城市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24]

自1979年出现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以来,我国的城市信用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深深地扎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城市信用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金融体系的一支生力军,在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促进金融业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 2. 1城市信用杜是改革的产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它向我国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亟需一个比原有金融体制更为灵活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城市信用社应运而生。到了80年代中期,城市信用社作为一种主要为城市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起来了。此时城市信用社己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此我国的城市信用合作事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

5. 2. 2城市信用社在改革中不断壮大

从1985年到1986年,各地都开始进行组建城市信用社的试点。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从此步入正轨。1986年至1988年的三年间,我国的城市信用社规模迅速壮大,构成了我国城市信用社现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到1988年末,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3265家,各类从业人员近6万余人,自有资金28亿元,存款余额156亿元,贷款余额169亿元。

5. 2. 3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后继续发展

1989后,作为监管者的人民银行曾三次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系统的整顿。在新的城市信用社成立的同时,旧的城市信用社得到了规范清理,保证了其在规范中充分地发展。

第一次(1989年—1991年)整顿主要针对经过三年迅速发展的城市信用社出现的政企不分、资产质量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机构增长速度得到了抑制,机构设置及布局渐趋合理,业务范围逐步规范,内部管理逐步健全,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二次(1994-1997)整顿是将地级的3000余家城市信用社规范改造成股份制的城市合作银行(97年改称为城市商业银行),将2000余家县级城市信用社纳入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截止1997年末,全国共成立城市商业银行71家,纳入城市信用社1638家,并决定在58家地级市继续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但对县级城市信用社的处置并未实施。第三次(1997-今)整顿中,首先视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和风险程度,分别给予继续运行、规范改造后由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归口管理、规范改造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收购兼并、破产关闭等处置;然后就前期整顿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整顿阶段、六类处置方式、城信社经营原则和资产清收原则、以及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目前,经过整顿的城市信用社已经基本理清了发展方向、治理结构、经营方式,正在健康的轨道上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5. 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与整顿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信用合作的产生、发展运行及其相关政策问题的认识,关系到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其效果是积极的,既保障了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又在农村内部开辟了新的增加农业投资的渠道,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农经部门的支持。但对于这种自发性的资金内部融通方式,中央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态度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地方金融机构甚至予以限制。

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87年以后得到蓬勃发展。特别在1992年以后,其发展更为迅猛。但在此时,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已经表现为在扩张中积累矛盾: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把大笔的款子盲目投向急需资金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诸多行政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的行列,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基层政府对合作基金会行政干预多,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经营效益明显下滑,不仅单纯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而且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

因此,1996年,中央发布《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基金会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积累的矛盾也突然表面化,并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过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各地农村基金会得到了彻底的清理。

农村基金会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其整顿过程已经给政府信用带来较大损害,由此带来的资产损失相对更为严重。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给乡镇财政造成的压力较大,广大农民也被转嫁了相当部分的债务负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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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信托业发展、整合及其管理体制改革

5. 4. 1信托业的产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深化、实行利润留成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地方的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可自主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大,客观要求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各种直接融资活动大量出现,如不对此加以管理和疏导,将对社会信用总规模和基建规模的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的信托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恢复和发展起来。经过一些试点后,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从此,中国信托业迅速发展起来。

5. 4. 2信托业的整合及管理体制改革

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精神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地陆续开办了信托业务。截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信托业的发展掀起了第一次高潮。但是短期内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分散资金、拉长基建战线、与银行争业务等弊端。因此,国家于1982和1984年分别对其进行了结构整顿和业务整顿,信托业在规范中逐步发展。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信托法规。随后,我国信托业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各地、各部门设立信托机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信托业也出现了诸多弊端。因此,1988年(第三次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信托机构进行了清理和整顿,信托机构的数量迅速下降。

1994年(第四次整顿),为了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国家又撤并了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分设机构。1995年为贯彻银行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批准了四大商业银行与其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截至1996年底,除四家银行的总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得以保留外,银行的信托机构基本清理完毕。

1999年(第五次整顿),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标志着新一轮整顿的开始,信托业不良资产绝对值大幅减少,卸掉了许多历史包袱,提高了幸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的管理形成了“一法两规”的模式,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托业的合理、规范发展。2003年,第十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信托机构由新设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直接监管,使得信托业的管理逐渐趋于合理化。

5. 4. 3信托业目前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信托机构从1979年至今经历了五次整顿,目前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策支持的力度不够、资产质量低且风险大、社会认同性及业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中国的信托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如何为中国信托业正确定位,如何为信托业确定新的发展思路、如何实现信托业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将是未来几年我国信托业改革的重点。

5. 5金融租赁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5. 5. 1金融租赁

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包括租赁业在内的各项经济事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宣告成立。紧接着,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成立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信用,即融资租赁业的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租赁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二十多年来,金融租赁机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育地方特色经济和块状经济作了很大贡献,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设备,业务范围也不断得到扩展。截至2002年末,全国已有15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200多家兼营融资租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是,由于社会认识不足、欠租问题严重、法律环境不完善、行业监管条块分割、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我国租赁业总体发展缓慢,市场基础比较薄弱。目前整个融资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近年来业务甚至有所萎缩,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不少租赁公司负债额较大,资金周转困难。

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介入给中国金融租赁业又带来新的挑战。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承诺入世后立即全面开放金融租赁业。这对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租赁业无疑是一个严酷的考验。因此,针对上述金融租赁业的弱点,加快金融租赁来改革,促进其迅速发展以迎接入世的挑战成为当务之急。

5. 5.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渠道,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试点工作。从1999年至今,国家先后批准了三批担保机构作为信用担保试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担保机构可以划分为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个层次,并由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非赢利性的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和赢利性的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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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证券、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6. 1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在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下,我国是没有金融市场的。随着1979年以后金融组织体系的建构,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首先发展起来;同时,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市场也开始出现。进入1985年以后,利用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资金的企业开始增多,银行开始发行债券,金融市场在我国逐渐产生。

6. 1. 1证券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6. 1. 1. 1股票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当代中国的股票发行,是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及其发展而产生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在中国农村普及起来,这是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萌芽时期。随着股份合作在农村的发展与壮大,从1984年开始股份经济在城市的试点进入了起步阶段。1984年4月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拉开了城市集体企业、国营小企业进行股份制初步试点的序幕。当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50万元股票,开创了我国股票发行的先河。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逐步深化,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和主导股份经济试点,试点范围也扩大到全国各地和多类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发行数量不断增多。股票的公开柜台交易、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等交易方式随之出现,一批专事股票发行、转让或交易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相继成立,为深、沪股市及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运行奠定了市场基础。

1991年起,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股票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股票发行的步子也逐渐放大。1992年我国第一支B股——真空B股在上交所发行上市;1993年我国顺利完成了第一批9家H股试点企业中6家企业在香港的发行上市。自1993年起,股票发行试点从深沪两地向全国推广。199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在建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推动了股票发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票发行方式不断创新。

1997年以来,股票发行市场呈现稳步发展的势头。截至2003年11月,A、B股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1282家,筹集资金9738. 5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过监管部门一系列的规范整治,股票发行市场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6. 1. 1. 2债券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979年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部门重新肯定了债务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1981年开始,又重新恢复国债的发行。但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形成国债市场,国债发行本身是行政任务,发行量也比较小。1991年4月20日,财政部同以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干事的承购包销团签订了《1991年国库券承销合同》,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债发行终于开始走向市场。此后,国债发行逐步高涨,1994年国债发行全面走向市场,且发行量突破了1000亿元。从此我国的国债市场形成了,再也没有出现行政摊派。

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我国企业债券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1997年4月份,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上为我国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了依据。同时,随着金融体制的发展,金融债券也开始产生。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从此以后,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稳步发展。1998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发行了第一期50亿元一年期金融债券,迈出了市场化筹资的第一步。2000年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券完成了由计划发行向市场发行的转变。

6. 1. 2证券流通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6. 1. 2. 1沪、深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股份制试点的扩大和股票发行数量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放开并不断扩展股票流通转让市场。1986年9月26日上海试办了股票的公开柜台交易,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方式,标志着股票流通市场在当代中国的恢复和起步。但是由于柜台交易的一些缺陷(如网点少、股票种类少、手续繁杂、交易成本高等),股票的场外私下交易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股票发行量、上市量和交易量的不断扩大,客观上对股票流通市场建设的要求也日益强烈。1990年11月26日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接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宣告成立。沪、深交易所以及1990年建设的STAQ系统(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成为解放后我国证券市场重新建立的正式标志。自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始了一个新的篇章。

在随后的十多年里,两交易所发展迅速,股票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所辐射面扩大,会员大量增加,交易制度、交易设施、交易手段和结算技术日趋先进,股价指数也逐步形成了系列。两所在建立市场秩序方面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对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防范风险、加强交易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6. 1. 2. 2证券交易中心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90年,我国国内就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1993年前后,随着深、沪两市的建立和完善,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当时存在的证券交易中心组建主体多样、审批程序不一、技术装备水平差异巨大、未形成一个有序的管理体制,因此状况极为混乱。基于这一情况,中国证监委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陆续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管理和发展逐步迈入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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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2. 3证券经营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证券经营机构的总体发展

1991-1995年前后,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专业的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的多层次、隶属于不同系统的证券经营机构体系。由于处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这一段时期的证券经营机构地区分布不均衡,影响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不同的机构业务方面差距很大,真正高质量的机构还不多;而且在经营过程中还有部分证券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盈利,使市场上充斥着不规范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下半年对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了严厉的整治。借助银证脱钩的有利时机,全国证券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正式起步,通过这些规模扩张手段,专业证券商的实力大大增加,构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局面。证券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促进了其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1997年以后,证券经营机构不断拓展业务空间、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监控与化解,不断改善交易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传统业务,逐渐走上了依靠规范求生存、依靠管理求发展的道路。

(2)券商的发展与整合

中国的券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我国,1998年以前,券商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1998年后券商主要是指专业性的证券公司。1998年以前,券商体系的总体特点是“散、乱、弱”,抗风险的能力很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后不久,证监会又发出《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面对这些规定,中小券商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才能达到要求,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分立重组转化为证券公司才能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在这种政策背景的影响下,证券界掀起了一股大购并、大重组的浪潮,经过这次大调整,券商数量大大减少,同时其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截至2003年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24家,其中72家属于综合性券商。

(3)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内地现代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基金——珠信投资基金,这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产生。1992年和1993年是国内投资基金大发展的时期,截至1993年底,全国已有证券投资基金50余家。但是在这一阶段,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基金发展和监管的状况也十分混乱。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等数个文件,对基金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基本遏制了越权审批基金的势头。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更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全面规范,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独立发展的专属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为监管部门的工作突出了重点,指明了方向,标志着中国的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6. 1. 2. 4  加入WTO后,证券市场的新发展——QFII、QD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投资者。建立QFII制度可以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一些新兴国家尤其重要。2002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QFII制度在中国拉开了序幕。这是将中国资本市场纳入全球化资本市场体系所迈出的第一步,也为国际机构投资者开放了一个新的、日新月异的新兴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是,QFII制度将起到进一步吸引外资及促进有序的资本跨境流通作用。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内投资者。它与QFII正好相反,是允许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它是通过中国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的。有关专家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内地居民将所持外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港股。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QDII制度,其一旦实行,对香港股市可以说是一条好消息,特别是中资概念股机会将大增,但对B股市场会形成资金分流。

6. 1. 3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1.股票市场监管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是一个由高度分散的监管体制向集中化监管体制转变的渐进过程。1992年证券委成立之前,股票监管是一个多部门分头管理的体系,行业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平和效率,而且加重了股票市场的运行成本,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也难以在多头监管的条件下实现。

1992年以后,以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的成立为标志,对股票市场的监管逐步进入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明确了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股票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部分地改变了股票市场上监管权力分散、交叉、弱权威性、弱独立性、部门利益冲突、监管目标不同一等缺点。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证券委,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随后《证券法》于1999年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以证监会为核心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债券监管体制改革

(1)国债管理

到2002年6月底,我国国债余额已达1. 27万亿元,包括政府背景的机构国债已逾2万亿元。尽管国债市场如此庞大,并不断发展,但是我国在1992年制定的《国库券条例》,由于其内容过于简单,根本不足以对现有国债市场有效监管。同时,国债市场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包括规划国债市场、分析并监控国债市场运行、国债市场管理、监控等。目前直接负责国债发行管理职能的财政部的国债处难以独立完成对国债的系统管理,而在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监管力量也不足。

为了加强对国债市场的监管,2003年财政部召集国内债券业内人士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了正在制定中的《国债管理条例》,该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条例将由财政部上交国务院,制定为全国性的法规,预计近期就可出台。另一部业内期盼已久的《国债法》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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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债券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筹集资金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的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各方合法权益,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债券管理法——《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债券发行的管理,制止债券滥发乱放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债券各当事人的行为,并对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债券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期可能出台的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方案,预计将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利率市场化、企业债券流通机制、融资用途等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3.证券业协会­——民间自律组织监管作用的发挥

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开始往往是政府主导市场发展,许多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都由政府代行。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监管理念的更新,自律性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行业总体的健康发展。因此,发展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建立于1991年,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监管机构,其建立初期的主要作用在于普及证券知识、开展国际交流以及提供行业发展信息等。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并规定了它的职能。1999年开始,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改组,在行业自律方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2002年7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修订并完善一系列章程和自律规则,初步建立起行业自律的框架,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截至2003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共有会员246家,已经涵盖证券业内相关的法人单位;协会从原来意义上的“证券商协会”变成了真正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初步发挥了作用。

6. 2保险市场发展与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6. 2. 1保险市场的发展

6. 2. 1. 1寿险市场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即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要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但直到1985年,保险市场上仍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同时经营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此后,随着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数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的陆续成立,在保险界开始出现寿险和财产险分业经营的局面。

随着寿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多,保险产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加,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保险之外,又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险种。1999年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之后各种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丰富了保险市场,满足了多层次的保险产品需求。

从市场结构看,中资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保持强势的增长势头。目前我国商业寿险市场共有29家人寿保险公司,其中有4家国有保险公司,8家股份制形式的公司,14家国内外合资保险公司,6家外资保险公司。寿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6. 2. 1. 2产险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近十年的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在此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植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在保障社会生产和生活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的成立,我国保险市场形成了三家公司垄断的局面。在该阶段初期,太平洋和平安占保险市场的份额还十分有限。但在此之后,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发展迅速,从业务规模绝对增长率上看,人保五年间增长1. 45倍,太平洋增长8. 63倍,而平安则增长16. 8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对外开放,市场主体多元化,产险市场也形成了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共存的格局。

6. 2. 1. 3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其他保险主体的发展,为保障直接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1988年施行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内强制再保险业务,国内开始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88年后,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虽按规定再保险业务属法定业务,但再保险市场已开始形成。90年代以后,为了引进竞争,提高经营效率,逐步打破人保对再保险市场的完全垄断,1993年,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太平洋、平安两家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国内、国外再保险业务。国内再保险主体开始增多,市场建设快步发展。随后,为了鼓励商业再保险的发展,1995年实施的《保险发》又将法定分保比例由30%降至20%。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再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有了很大提升。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的基础上成立,使得我国再保险市场有了专业的供给主体,并承担着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责,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占据着绝对的市场份额。从此,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个多形式的初具规模的再保险市场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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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2保险中介的发展

1.保险代理

1980-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一统天下,保险代理以兼业代理为主。在城市,开始以招临时工为主的代理形式,后来逐渐演化成职业化的代理人。在农村,最初委托农村信用社代办,后来过渡为深入到乡村由农技员或计生员等基层干部兼理农村代办站(所)的形式。1986-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形成了三分天下之势,依附于他们的保险代理也随之形成了三大势力范围。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带来了全新的个人代理营销模式,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很快抢占了上海寿险市场,由此引发了国内寿险公司的竞相仿效。从此,个人代理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渠道,保险代理进入了质的飞跃时期。90年代后期国民、国泰、合盟等保险代理公司的相继出现,逐渐成为社会职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又将盲目无序超常规发展的保险代理纳入到法制化,规法化的发展轨道。保险代理也由单纯的产险代理转变为财寿险混合代理。

2.保险经纪

我国保险经纪是随着改革开放后保险业的全面恢复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确认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才初步奠定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而1999年的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推动了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化。随着北京达信、江泰,上海东大河广州长城等保险经纪公司的成立,整个保险经济行业发展迅速加快。到2002年9月,已有17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准成立。

3.保险公估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之前,还没有保险公估公司,但有关保险的公估活动一直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是到改革开放后,随着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9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公估公司。以后相继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开放程度较高的沿海沿边出现了一些公估公司。随着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公估的管理法规的出台,保险公估才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到2002年9月为止,在我国已获批准成立26家保险公估公司。

6. 2. 3保险监管体制改革

1.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在保险监管方面,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1980年保险机构恢复之初,仍然沿用1964年以来的建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其管理体制也基本上沿袭50年代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但是,随着保险机构的迅速壮大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独资的保险企业,其经营管理体制上“统得过死”、“责、权、利不清”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根据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核算管理办法、利润留成办法、业务经营权、干部管理权、资金运用权、财务管理权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自此,保险业也逐步打破了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开始出现了多家办保险的局面。

2.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原有的“金融型”监管体制已不适合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98年11月18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后,公司管理人员和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司合并,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国保险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监管。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保监会成立五年多来,对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3.保险业协会­——民间自律组织监管作用的发挥

中国保险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与证券业协会一样,其成立目的是发挥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民间自律和保险业内部监管的三重监管作用。协会主要致力于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等。但在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民间自律组织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政府也没有给予保险业协会以应有的监管权限,而且保险业协会自身发展不健全,因此保险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6. 3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

6. 3. 1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为了促进资源的科学配置,1988年5月国务院领导做出“研究国外期货市场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的重要指示。1990年12月,中国第一家引进期货机制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组建成立,期货市场的发展进入了试点阶段。此后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猛,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做出了一定贡献。

由于此间的期货交易监管分散,导致地方政府投机泛滥,特别是1995年国债期货出现“3. 27”事件和“3. 19”事件后,国务院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处罚力度过急过猛,导致期货市场成交量每年以30%-40%的速度递减。截至1998年,整个期货市场的格局得到了较大的调整,原来的14家期货交易所合并为大连、郑州、上海三家。1999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系列法规,为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期货市场由此进入了发展新阶段。中国期货业协会也于2000年底在京正式成立。经过连续7年的调整,2001年我国期货市场扭转了连续多年交易规模持续下滑的局面,实现了恢复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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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2期货市场的监管

1990-1993年,是期货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的监管较为混乱,其建立和管理是按照产品职能设置管理部门,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批发市场和交易所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全国50多家期货交易所出现了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局面。

为了控制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1993年国务院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整顿,规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协调和监管。199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与管理。1999年6月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化了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的地位,赋予证监会极为广泛而具体的权利,期货市场的监管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2001年,中国期货行业协会在北京建立,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直接监管转向依法间接监管。从此期货市场的管理模式转向了政府监管、协会自律、会员自律三层分工相结合的新格局。

6. 4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整顿

6. 4. 1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及发展

产权交易中心的产生及发展,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资金配置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市场化的融资机会开始替代财政分配的主渠道;另一方面,深沪两个交易所远远不能满足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创期: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我国股份制改革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沪深两个交易所相继产生,但他们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产权交易所应运而生。1988年,武汉和四川乐山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批产权交易所。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入了高潮期。

2.衰退期: 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活动”。在此之后,产权交易市场一度衰落。1998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1998年10号文,把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权证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明令禁止。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关闭,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虽然没有关闭,但实际上也处于半关闭或半停业状态。

3.政策限制条件下的顽强发展:1998年国务院发表10号文以后,在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的产权交易所却还在顽强的发展。“上海产权交易所”的前身是1994年4月成立的“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1996年3月重组改名为“上海产权交易所”。在政策限制的条件下,“上海产权交易所”却以其组织大工业的魄力获得了相当的发展。上海市要求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兼并、重组、结构调整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使得缺乏交易内容的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

9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浪潮中,许多成果需要寻找创业资金,为使风险投资与科技成果结合起来,技术成果交易与融资功能相结合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上海、深圳、北京、成都、重庆等地都先后成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有的是新组建的,有的是在原科委系统的技术交易市场基础上改造的,有的是在高交会基础上延伸的。深圳还成立了知识产权交易所,性质仍然是产权交易。1997年7月,以上海产权交易所为理事长单位,以江苏、江西、四川、安徽、青海、重庆、湖南、福建等八省市和九江、宁波、合肥、武汉、杭州、南通、厦门、涪陵、衡阳等九市为成员,共同组建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从而加强了上述域内各产权市场的联系,大大推进了以产权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收购兼并活动。

6. 4. 2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虽然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至今仍然受到限制,但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世纪之交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出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大需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重大转机。一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债转股项目后迫切需要寻求退出机制,显然主板市场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产权交易市场自然成为关注对象;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迅速发展对进入推出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使他们也把目光投向了产权交易市场。尤其具有重大意义的是,一向受到指责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重新开展起来。河南、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在2000年以来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当地产权交易中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合法性。这种做法不仅为股权的有效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为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近来,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表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已经开始放宽,一个更为完整的产权交易规范体系有望迅速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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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成就和经验

7.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的

基本成就和基本经验

7. 1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的基本成就

金融体制改革二十五年来,中国金融业通过创建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发展市场化融资体系、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等方式,在维护经济稳定与金融业安全运行、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保持币值的稳定、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体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1.1健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增强金融实力

通过改革开放二十五年的发展,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由单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体制发展到今天,已初步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控,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新的金融体系。截至2001年底,除中国人民银行外,我国还有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独资银行4家;10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09家城市商业银行;1049家城市信用社;3805家农村信用社;13家保险公司(不含几十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109多家;191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实力不断增强。截至2002年6月底,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达23. 2万亿元,比1989年增长近14倍,比1997年增长66%。

金融机构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中,除四大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形式,其他的均是采用股份制形式,其入股资金既有财政资金也有企业法人资金甚至居民个人入股资金。1996年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主要是由私人企业法人入股投资,是第一家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适应了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

上市银行的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大。到2003年末为止,我国已有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五家上市公司。单从2003年上半年来看,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四家上市银行分别实现营业利润8. 9亿元、15. 68亿元、4. 95亿元和21. 65亿元。在业绩增长的同时,四家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截至2003年第二季度末,招商银行不良贷款率为8. 06%,比年初下降了2. 19个百分点;深圳发展银行不良贷款率由年初的14. 84%下降到期末的13. 39%。国有商业银行也在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预计在几年之内,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实现上市。

7.1.2稳定人民币币值,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断推进外汇体制改革,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生成机制,人民币的对内币值与对外币值有了共同的市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有效地充实、运用、管理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也获得了较好的国际信誉。1997年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谨慎地应对形式的变化,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力度和调整方式,力保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赞同和高度评价。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协助下,通过灵活的货币信贷政策,使国内物价基本保持了稳定,保证了人民币对内币值不出现大的波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7.1.3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发展市场融资体系

改革开放后,金融服务的市场需求和金融业竞争开始加强。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已覆盖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发展的方面,基本形成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组织和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金融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复合型单一银行向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调的金融体制转变,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筑了良好的货币和金融环境。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和完善金融服务方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为辅的良好局面。

从1986年央行开始推行以票据信用为主体的规范化结算制度,协调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支付结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在“八五”计划期间,电子化的清算体系取得了重大突破,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天地对接”,“实时清算”。在大额支付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成的我国支付清算系统混合运行以来,一直运行稳定,为整个金融系统及全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支付清算服务。同时,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与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有机连接,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有效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逐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我国银行卡联网通用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和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联网通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2003年11月底,加入跨行网络的成员机构达109家;单2003年1至11月份就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9. 49亿笔,交易金额2959亿元,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88. 08%,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实现突破,达到80. 56%。全国联网特约商户已达20万家,联网POS机32. 7万台、ATM机5. 46万台,银行卡大约5亿张,平均年发卡量增长64%,交易量年增长76%。30余家内地银行“银联”标识卡自2003年1月18日和19日起先后可在香港4000多商户消费及1100台ATM上港币提现。24小时银行、电话银行、限时服务等新型服务种类和方式对普通老百姓也已不再陌生。

在建立市场融资体制中,一方面是建立了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新的投融资体制,商业银行要求为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制度,并大力开展国际通行的银团贷款、BOT等新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是不断探索社会融资的市场组织形式。从银行同业拆借、外汇交易和票据贴现市场业务的拓展,到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体现了一个市场化融资组织形式的良性发展的逻辑。

同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金融机构体系积极开展各类中间业务,特别是公司理财、金融咨询、代客买卖、代理收费、代发工资等等,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了广大客户,间接支持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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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运用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需要,运用货币信贷政策,集中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保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80年代扭转“重重轻轻”的畸形经济结构,90年代在扩大利用外资渠道、推进国企改革等重大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根据国家决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建设方针,适时调整货币政策,合理运用信贷资金,为支持国民经济的调整作出了重要贡献。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对进一步发挥信贷政策作用,扩大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产生了良好作用。截止到2003年11月,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218574. 35亿元,各项贷款168513. 48亿元;到2003年第三季度,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中,各项存款1480. 68亿美元,各项贷款1264. 01亿元。

7.1.5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维护经济稳定与金融业安全运行

1979年以后,经过二十五年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适应经济金融的体制变革与快速发展,宏观金融调控职能和调控手段不断强化,除了传统的信贷规模和现金发行量的计划控制之外,相继开发和运用中央银行贷款、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等手段进行货币和信贷总量调控与结构管理,并逐步由直接控制走向间接控制。到1998年,取消了信贷规模控制,全面转向货币供应量的间接调控,对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中央银行严密的金融监督日益成为经济金融安全的基本保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993年后,中央银行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全面指导国内各金融机构强化其内部管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制。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处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一般的行政性金融管理,上升到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全面监管,中央银行的监督强度与密度均有所提高,金融秩序逐年有所好转,金融业的运营质量有所提高,一个依法管理、谨慎高效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安全,多年来不断推进金融规章制度建设;对非法金融机构、违章经营以及资产风险极为严重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整顿、接管、关闭,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稳定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法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成立以来,与人民银行一起共同对政权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1998年人民银行将对政权机构的监管交给了证监会,形成了对证券行业的统一管理。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主管部门。在其后的十多年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探索有效的保险业监管手段、维护广大被保人的利益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保险监管职能,对中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银监会成立,接管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金融进行监管的职能,从其近一年的实践来看,已经在稳定银行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7.1.6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往来不断扩大,国际金融合作内容日益丰富。按照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间的相互合作原则,从1979年开始,我国就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国内金融市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家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速度加快,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央银行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有一批外资银行可以不受地域和客户限制办理外汇业务,并进一步增加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到2002年12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180家,代表处211家;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391.54亿美元,负债总额349.41亿美元;2002年全年累计实现盈利1.84亿美元;年底不良贷款比率为6.19%。自我国1996年允许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总数已达53家。目前,对外资银行正式开放了14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更值得关注的是外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目前,有外资参股的国内商业银行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在进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并在积极争取使外资参股比例达到25%。同时,国务院下决心进行了汇率机制的改革,并随后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

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正积极寻求到海外上市。近年来,中资金融机构也已经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在东南亚和非洲等地设立金融机构。仅至1998年底,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687个机构,其中营业性机构654个,代表机构33个,遍及世界五大洲的24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如香港、新加坡、东京、伦敦和纽约等地,雇员总数2. 8万人。

在国际金融事务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参与各国国际金融活动,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利益,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国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在这些组织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发挥了成员国应有的作用。

进入2003年,金融业对外开放又取得了一系列成绩:6月2日,由中国出资参加的亚洲债券基金(Asian Bond Fund)正式启动,亚洲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强。2003年12月1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宣布,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个城市,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保险业、证券业也如期实现对外开放承诺。12月8日,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金融合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安排。在CEPA框架下,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京签订合作备忘录,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将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12月24日,央行决定授权中银香港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这将有利于便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引导在香港的人民币有序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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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新中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经验

在30年的金融改革历程中,我国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取得了瞩目的成效,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7. 2.1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

实践证明,货币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而通货膨胀与经济失调往往又是互为因果、形影相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次经济起伏,反复证明币值稳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到1999年6月底,中国经济出现了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0个月的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也连续16个月负增长。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断改进调控目标、工具和手段,经历了抑制通货膨胀——防治通货紧缩——预防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金融宏观调控阶段,货币政策的效果正在逐渐显现。实践经验证明: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会加剧经济的动荡,给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的内在的调节功能还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维护货币稳定,始终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责和历史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实际经济运行情况,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货币政策操作,灵活调控货币供应量,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

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经济进入90年代以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和配合,已远远超过了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利用国外资源和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重要条件。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既要注意结合实际国情,有效地调节货币总量的适度增长,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又必须配合和支持财政政策的运用,以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协调平稳发展。

7. 2.2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本保证

随着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始终把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作为改革的重要日程,坚持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推进金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为维护金融秩序,降低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监管法规,改进监管手段,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把风险防范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显著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和操作水平。2000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把对证券机构的监管权由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履行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我国金融监管向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加强,对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7. 2.3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货币化程度开始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了大调整。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以及效益的提高,储蓄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开始迅速增加,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运行效率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社会资金通过信用渠道进入银行运用的比例快速上升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在90年代初期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和横向经济联系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仅仅依靠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不适应了。以1990年和199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直接融资发展迅速。近几年,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约占全国融资量的三分之一,而80年代初只有2%左右。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在发展间接融资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互相配合、协调发展,还有利于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和经营业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分散和控制金融风险,使储蓄主体(居民)和投资主体结为一体、所有者利益和风险结为一体,促使资金向效益高的企业和项目流动,运用市场、法制和社会的力量控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7. 2.4金融改革与经济改革必须协调推进

金融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应该超前、稍后、还是同步,是我国理论界曾经讨论很长时间的一个问题。20年的事实已经证明,超前和滞后都会对改革和经济发展带来损失,只有同步进行才能协调配合,加快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促进经济的发展。1988年至1993年期间,为了有效治理通货膨胀,加强了指令性计划,实行限额管理,整顿了同业拆借,金融体制改革处于巩固阶段,前进步伐放慢,对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产生一些制约。经济理论界不少人批评银行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卡脖子部位”,银行体制改革“就地打转转”拉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五大以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而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较慢,又明显阻碍着金融体制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1998年银行取消信贷资金的限额管理,决定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然而由于国有企业营运机制改进不大,亏损企业较多,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到期回收无保障,很难按照经济原则正常发放和收回贷款,银行贷款实际上仍然没能完全摆脱行政手段的影响。

金融体系内部各项改革更需要衔接配套。在党的十五大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向规范的中央银行前进的步伐大大加快,而国有大银行向商业银行推进的速度却相对慢些,以致在宏观经济政策传导方面出现了不协调现象,加快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7. 2.5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根据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行的程度和我国自身的经济实力,量体裁衣、审时度势逐步推进我国的金融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特色。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待于继续深化,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商业银行体制尚未建立起来,金融市场体系中规范有效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国内银行业务的国际化经营刚处于起步阶段,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普遍缺乏,宏观金融间接调控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一切都决定了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不能走得太快。在金融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逐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逐步放松对资本账户的管制等一系列渐进式改革政策,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维护了人民币币值稳定和国内金融系统的稳定,有力地证明了我国渐进式金融改革的成功。

实践证明,金融自由化的过程应与市场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应同步进行。自由化过程如果超过市场的承受力,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必须进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如果采取拖延政策,不但不能避免或推迟金融风险,反而会导致新的市场扭曲。同时,如果金融市场改革不同步,对不同金融机构实行区别管制,就会扭曲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地位。金融自由化的过程要与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相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规范化与自由化并举。如果金融自由化步伐超出了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导致金融危机。只有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包括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促进专业化银行的商业化改造才能更好地推进金融自由化。

国内金融自由化必须在金融约束之后,外部自由化必须在外贸自由化和国内金融自由化之后,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是渐进的过程。金融约束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可适当减轻,直到过渡到金融自由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可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在开放的同时应采取一些政策措施和间接的资本控制,消除资本注入的消极影响,提高短期资本进入成本,减少短期资本涌入,避免资本大进大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这样才符合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因此,部分地控制资本自由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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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6立足本国实际、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是推进改革的有益尝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大胆探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进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考虑到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初始条件与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巨大差别的实际,认真研究中国实际,慎重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共性,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在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引进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先进技术,从而避免了从头开始探索,避免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赢得了后发优势,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实行的中央银行制度、市场金融制度、银行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等等,就是从市场经济国家引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略加修改后实行的。今后我国金融业还需深化改革,并积极创造条件走上国际市场,重视吸收国外作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第四篇:存在问题和改革方向

8.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方向

8. 1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资本比重逐渐下降,民营资本比重逐年上升;新技术和先进的适用技术改造了传统产业,推进了工业化进程;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壮大;产业结构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向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农业和农村结构发较大大变化等等。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的步伐一直未停止。但是,迄今为止,我国金融体制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市场化步伐迟缓,积累了一定的矛盾、问题和风险。

8. 1.1国有商业银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结构仍然相当单一,国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现代金融制度有待建立。

(1)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从国有单一产权到建立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产权制度,是目前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瓶颈,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关键。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单一、产权结构安排不合理是目前国有金融机构最大的体制性缺陷。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被完全界定为“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公司的最后投资人与所有者。这似乎是一个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制度安排,而由国家来任命国有金融机构经理人员(“官本位”的治理结构)也仿佛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实际上,我国的政治体制把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固定化,这种固定化过程使原来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发生了扭曲,产权关系再次由原来的“明晰”变得“模糊”。这种情况下,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组成的政府及银行经理层会千方百计地设租寻租,侵蚀所有者权益;并且,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扭曲,这些行为人几乎无需为其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可以说,我国国有银行中的这种隐含的“所有者实际缺位”问题是违规操作、资产流失等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由于其目前的产权结构为国家独资所有,所有者缺位明显,商业银行在法人层面上至今未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组织架构。在与委托人的纵向关系上,目前两权分离的形式仍为行政授权而不是资产授权,实际上两权无法实现彻底分离。

(2)国有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缺乏对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各种权利的有效制衡,导致国有金融机构缺乏成本意识和盈利经营意识。

在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单一,股权没有实现多元化的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实质仍然为“官本位治理结构”。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缺陷,导致内部控制机制难以完善,缺少有效的风险约束和自律机制,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低效。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至今在银行内部起到激励约束作用的,仍然是脱胎于旧的国有银行的“官位刺激”,带有极浓厚的行政色彩。员工所力求的“好好表现”是为求能够“做官”以获得“做官”所带来的种种或明或暗的利益。然而,“官位”的供给有限,“官位刺激”亦是非市场化和货币化的,因而其激励面就十分有限。“官”的职业定位与经营管理人才是有差别的,而且考核的标准也有差异,因此“官位刺激”的激励机制与市场体制不相容,这也是四大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人才竞争处于劣势的根源。

由于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由此导致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行为上出现了一系列偏离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现象。高息揽储,恶性竞争,违规放贷,盲目放贷,创新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都与产权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内部治理结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问题密切相关。

8. 1.2金融宏观调控机制还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发了重大的变化。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宏观调控逐步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总体来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发展的需要。

(1)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有待加快。

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账外账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也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在尚未实现市场决定的条件下,我国的利率水平由改革前的一成不变,变为改革后的经常调整。虽然,商业性金融机构已有了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全国同业拆借利率、国债、金融债券回购、外币存款利率已经率先实现市场化。但在占据社会融资份额绝大比例的存贷款方面,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决定的计划机制基本未变,所以利率市场化尚处于低层次。非市场决定的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是我国金融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2)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尚未建立。

统一的全国性外汇交易市场成立至今,在银行间本外币买卖业已形成的汇率,从形式上来看已经实现市场化,但实质上并不完全反映供需关系。

从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来看,交易品种单一,参与主体较少,也限制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发展。目前,外汇市场交易量的60%以上来自央行与中行这两家,作为主要的买卖双方,两者尤其是中央银行在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必然对市场定价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个成熟的外汇市场,必须要有合理的远期产品的存在。而计算远期汇率,利率是极其重要的变量。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实现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因此诸如LIBOR等国际市场利率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国内银行间自由拆借所形成的利率,应该更接近于国内实际用汇成本。但是,由于交易习惯等问题,国内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对此服务显然并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不太高的交易成功率、交易量显然都很难支撑起合理的市场利率形成。

对于这些外汇市场中本身的“非市场化”现象,以及中国现有的储备体系和事实上的固定汇率体制,现有国家以美元为主过高的储备资产和管制下的固定汇率虽然为稳定人民币、增强投资信心起到积极作用,是中国金融稳定和安全性的保障;但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大量储备资产用于购买低利率的美国国债,等于在为“美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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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面临着现实困难。

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形成机制还不够完善,中央银行在进行货币调控的过程中,还不能选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利率水平作为中介目标。目前,我国采用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但由于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既有外生变量的特性,又有内生变量的特性,因此,在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等方面都不够理想,给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在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下,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的最大买者,为购买外汇,央行逼迫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在一定长度上也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选择,甚至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果。

8. 1.3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

从金融机构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居于垄断地位,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育迟缓,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市场准入步伐太慢。由于银行经营机制、社会信用环境以及成本制约等多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压力下,对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贷款条件、贷款方式等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很多中小企业、农村乡镇企业以及农民正常的信贷需求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满足,形成了普遍的“融资难”的局面。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层、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

从融资方式来看,扩大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追求的目标,但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不仅没有扩大反而有所下降,企业的外源融资中,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总额比例仍高达95%以上,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地位几乎无足轻重。在直接融资中,债券市场很不发达,特别是企业债占比很低,而且债券市场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自1995年开始发行政策性金融债以来,以企业债券为主的其他债券份额逐渐下降,且降幅很大。2002年末我国国债市场余额近1700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10000亿元人民币,而企业债只有400亿元人民币。债券市场逐步演化为为国家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而实体经济中,有巨大企业债券需求的企业融资需求则受到较大的压抑,不利于实体经济企业的快速发展。

资本市场体系层次简单,市场结构不够完善,除主板市场外,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目前的“三板市场”市场基本上是一个退市公司收容所的角色,只能进行存量交易,失去了再融资的能力,场外市场、柜台交易基本上处于被禁止的状态。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企业债券法规在修改长达2年的时间后还未出台,债券市场仍处于行政部门个案审批和只允许个别大企业发展阶段。

从金融工具来看,金融产品单一。以资本市场为例,除普通股外,其他适合于不同层次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很少,基金交易不活跃,金融期货、期权等产品尚未推出。金融工具的单一性,不仅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不利于活跃金融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投资者没有有效的避险工具,对机构投资者极为不利,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此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各进融资市场之间,特别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机制,表明我国健康、高效、统一的金融市场尚未建立起来。

8. 1.4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全适应金融现代化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监管制度、监管体系都不断得到完善。但总的来看,目前的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一是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趋势,而我国实行的还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分别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四个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格局,有可能造成过度监管,从而浪费监管资源,甚至使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或疲于应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另一方面,对一些创新业务,有可能形成无人监管的局面,造成监管资源供给不足,相关业务盲目发展和违规操作,酿成新的金融风险。此外,多家监管部门在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都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

二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化进程还有待加快。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一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监管部门出台的监管措施、监管意见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行政性的规定,从而造成了监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形成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这一现象在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银行信贷市场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以资本市场为例,我国的股票市场被许多投资者认为是“政策市”,政策变动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尽管国家站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来制定有关政策,许多人依然认为国家干预是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是目前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及时,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方面还面临着大量的艰巨的任务。

8. 1.5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偏高,潜在金融风险仍然较大。

目前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银行系统存在的风险,最明显的、突出的外部表现就是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因为我国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总额中占90%左右,银行信贷的75%左右又是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出,而这些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迄今尚未得到根本性改革;作为负有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任务的政府附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在过去20多年中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讲,我国的不良贷款问题是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仍然保留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一个集中体现与佐证,也可以说是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2002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表示,国有商业银行去年底不良贷款比率为25. 37%。按照这一估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在2002年第一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为25. 37%。在2002年7月,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又下降了2. 25个百分点,总结来说,官方披露目前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为23%左右。应该注意的是,23%这个数据具有不可比性。一是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没有包括已经转移到4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5688亿不良资产,如果加上这一块,估计不良贷款率就需修正为35%;二是中国国有银行对贷款仍沿用“一逾二呆”的办法,而非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办法,这也使得名义上的不良资产比率较低。如果将已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以及我国不良贷款的统计口径问题这两个因素考虑在内,不良贷款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钟伟 2002;徐滇庆 2002)。

研究表明,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甚至超过爆发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国家商业银行。比如,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泰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为7. 9%、马来西亚为6. 4%、印度尼西亚为17%(参见葛兆强、廖梅桂,1999)。根据央行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与2000年世界前20家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和未提供数据的银行)3. 2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距甚远。美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普遍在0. 67%以下,欧洲在2%以下,而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 3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资产率仍在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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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主要任务

8. 2.1全面规划、系统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十六大报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新一届中央政府也已明确提出了要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坚持渐进的思路,从全局、整体出发,积极探索更为有力的系统性举措,达到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稳健运行、迅速提升金融竞争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的目的。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我国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

1.健全金融调控机制

(1)完善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监测指标体系,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根据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准确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和趋势,及时采取预调和微调措施,不断改进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水平;

(2)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保持贷款和货币供应量的适度增长,以保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以此促进经济持续增长。进一步发展以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为主体的货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3)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应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综合研究应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稳固推进利率市场化,逐步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

(4)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增强汇率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选择分步骤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逐步放松外汇管制,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度,放宽企业和居民用汇限制,积极培育外汇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5)不仅要加快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和监测,还要密切关注其他各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现金融宏观调控;

(6)要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加强与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的金融工具合风险的监督。

(7)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培育货币市场的发展。

2.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发挥银监会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强三大监管主体的协调及与国际、区域监管机构的合作。

加强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要立足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要加强与国际和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3)加强金融立法,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4)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和营造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市场氛围。

国外的实践证明,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一般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中央银行监管的“三位一体”的安全体系为保证。前两者是金融机构自身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控制和约束,后者是外部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和管理。这三个方面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需要。

(1)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和品种结构,不仅要发展股票市场,还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在债券市场方面,不仅要发展国债市场,还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地方债券市场);不仅要培育个人投资者,还要下大力气培育机构投资者;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市场,还要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流通)市场,以适应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不同需要。

(2)加强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大力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奠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

(4)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需要,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合作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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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使其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1)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水平。要充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消化、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特别是要强化制度约束,减少国有商业银行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要迅速推进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的改革,壮大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放松银行准入,发展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2)推进证券、保险业改革和发展。要继续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

5.系统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大政策,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在总结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加以推进。改革必须把握“五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二是政策设计的理念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三是政策设计的重点要放在资金投入和风险补偿方面;四是要充分考虑到农村金融的复杂性和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区别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五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适应和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地制宜改革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2)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

(3)加快健全农信社、农行、邮政储蓄等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4)逐步改革农村利率体制,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有效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促使资金回流农村,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成本水平,并且通过农村利率的市场化,引导和吸收民间资本,变非法金融为合法金融。

(5)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充实监管人员力量,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按照合作原则建立的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民间金融共同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

8. 2.2调整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改变经济金融结构不对称格局

1.大力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

国外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加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无论在中小企业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比率还是在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率上,小银行的指标均高于大银行(Berger, Undell,1995;Levonian,Soller,1995)。我国的资源禀赋特征决定了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当前和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发展经济的最佳选择,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案是不可行的,可行的方法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一是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依法推进融资环境改善,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运用和自我发展的空间。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未建立是造成融资难的原因之一。除企业自身努力外,相关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二是大胆引入外部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民营经济投资者,实现中小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变革,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加资本金比例,提高抗风险能力。三是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增资扩股等方式,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政府部门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支持当地中小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发展创业板市场、开放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目前随着我国主板市场的发展,设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投融资市场。应尽快出台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规范交易机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避免出现盲目发展甚至产生新的“三乱”。通过适当引导,催生一批新的资本市场交易机构。可以将目前业已存在的代办转让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各地存在的产权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国债交易机构等规范发展为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一些条件比较成熟、运作规范的技术产权交易所可以规范发展为由地方政府主管、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区域性创业资本市场,对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够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联合、兼并、撤销等措施进行整顿规范。

3、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探索地方政府债券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直接融资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融资数额却明显偏小。而且我国的企业债券还有一个与国外不同的地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一般只有公司才能发行债券,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些基础性行业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也可以发行债券。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的,筹集资金的投向基本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不仅要使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相协调,也要保证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债券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企业债券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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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利率市场化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1、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率由市场自发决定

近几年来,理论界在利率市场化的最终目标问题上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建立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体系和形成机制。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来说,就是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掌握金融产品的定价权,存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自己决定,中央银行通过调控货币市场利率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的相互作用,形成均衡的市场利率水平,引导金融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2、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思路

实现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有相对较长的过渡时期,同时,应当正确选择改革的总体思路。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经比较明确:即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此前还有专家提出放开利率应先从货币市场开始,在存贷款利率改革中,应先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然后全面放开。这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做出的正确选择。

3、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利率市场化应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循序渐进地推行,具体说来,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发展完善货币市场。培育市场参与者,壮大机构投资者规模;丰富金融工具,增加金融市场中可交易品种,使社会金融资产多样化,逐步降低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逐步消除各子市场之间的分割现状,并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沟通,形成能够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市场传导机制和有效的货币政策货币市场传导机制。

第二,推进国有银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实力。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产品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明晰产权,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减少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

第四,统一的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为保证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行,应加快建立科学的监管架构,健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

第五,调整利率结构,建立基准利率。我国现有利率结构复杂,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尚未建立具备反映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在利率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易于被央行调控等特点的基准利率。要顺利推行利率市场化,调整利率结构,建立基准利率是当务之急。在完善利率浮动制,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控制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的格局。通过非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与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竞争。

8. 2.4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后,现在的任务是逐步改革,循序渐进地开放资本项目,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使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之一。

1.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健全的外汇管理法规是确保外汇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条件。虽然加入WTO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已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改,但目前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与WTO和IMF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法规的透明度等方面。因此,我国必须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对照WTO和IMF的要求,继续对现有法规进行彻底的清理,本着平等互惠、相互合作的原则制定和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扩大外汇惯例法规的实用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四位一体的有机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2.培育高效的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不断增加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扩大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审慎监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应金融改革开放和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促进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外汇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对流动性、投资性和避险性产品的需求。加强与国内外交易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人才、管理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3.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鉴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国内各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微观主体的市场适应能力等与资本项目开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开放资本项目的经验教训,我国应继续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有次序的开放资本项目,给国内经济足够的缓冲余地,逐步增强宏微观经济的真实水平,最终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1)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兑换成人民币的限制,加强对外资会对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推进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

(2)放开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集中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放松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鼓励企业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和合作中,提升国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3)放开国内资本对外国证券的买卖,逐步取消境内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限制,同时加强投资主体的自律和对政权机构的监督。

(4)进一步放开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限制,完善境外合格投资(QFII)市场准入制度,在提高境内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扩大国内证券市场容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外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额度的限制。

4.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我国应逐步由强制结售汇制向意愿结售汇制过渡,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逐步降低强制结汇比例,允许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并给予一定的自主权。我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今后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意愿结汇比例将不断提高,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8. 2.5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随着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确立,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

1.加强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的基础条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已经作出进一步修订、完善,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告制度。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

(3)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强调要全过程地监管金融风险,即密切监控金融企业的合理运营,在问题可能发生之前预警,在问题出现后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处置,使问题严重的金融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只有严格的金融监管才能保障金融运行的安全有效;只有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才能防止个别金融风险蔓延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才能促使存在的金融企业成为符合“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服务良好、效率良好”五项标准的合格企业。

(4)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

2.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政策协调框架。

尽管国际上混业经营已成为趋势,但我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迄今为止一些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不断出现,综合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建立三大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对防止金融监管空白出现和减少重复监管很有必要。同时鉴于中央银行担当维护金融整体安全的职能和财政手段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故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准确地说不是“三会监管模式”而是“三会一行一部的监管模式”。同时也是三个层次的宏观金融监管体系,即三个监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管事务;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和金融财务规则的制定者,也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和金融事业单位的合规经营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3.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4.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5.加强以社会力量监督为基础的监管补充机制

社会监督是实现区域金融可持续安全的必要补充。只有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得到增强,金融法律法规得到普及,社会信用观念才能得以增强,非法金融活动才能受到遏制,金融秩序才能稳定。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二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聘请义务监督员等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社会金融违法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

6.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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