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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2007-09-15 10:47 法制日报

摘要:短短10年,从理论到行动,法治已大踏步走进我们的生活。10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成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短短10年,从理论到行动,法治已大踏步走进我们的生活。10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成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历史性地回顾和反思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对于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道路前进,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相关规定情况

1999年3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即形成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共14条,修正条文数是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之最,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护人权等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十年 跨越历史五千年

十年,不算很长却也不短的日子,因为一次划时代的选择,成为一个值得纪念和总结的时间跨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曾参加过报告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研究员无限感慨:“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我们还一再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

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包含了民主、自由等重要内涵的“法治”,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

“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步云研究员说。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步云说。

“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彻底否定人治,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是了不起的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有学者这样评价。

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了宪法确认。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而且成为了宪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就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为了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心是依法治官、治权、治理国家机器的本质,《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目标,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创新地提出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4年被学者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这一阶段,有6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基本特征之首。

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在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督法于2006年颁布,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物权法在2007年获得高票通过,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期。

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

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选择问题,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的角度被提出来的。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制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有专家认为,我国的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表现出明显的“政府推进”特征。中国在社会转型期,走的是一条“先立再破”、“渐立渐破”的谨慎道路,始终注重秩序稳定,完全不同于俄罗斯等转轨国家的“先破后立”。

“变革的稳步推进,打破了西方‘自然演进型’模式,开创了一种典型意义的‘权威推进型’法治变革模式。”一位理论法学研究者也赞同这一看法。他认为,正是党和政府对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防范和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保证了法治建设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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