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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8-23 00:02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87号

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实施意见

为建立非法证券活动处置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证券活动中的职责,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非法证券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主体和表现形式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主体:合法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和社会团体,未经注册的非法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境外人员)。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非法证券发行、非法代理证券交易、非法代理期货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开办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是: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劝诱;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二、非法证券活动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07〕39号),成立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如军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南证监局)。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统一领导工作,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的非法证券活动查办意见并批示相关部门办理,协调处理查处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非法证券活动处置相关事项的联络协调,包括收集非法证券活动线索,登记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举报,将上述线索和投诉、举报移送海南证监局进行性质认定,向工作小组组长提出每件非法证券活动查办意见,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协调和督促,收集、整理和保管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底稿。

(三)海南证监局承担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对合法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牵头进行调查,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法予以处罚,应当进行刑事处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四)省工商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行动,在信息查询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对除海南证监局监管对象之外的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未经注册的非法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境外人员)所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牵头进行调查,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法予以处罚,应当进行刑事处罚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省公安厅协调、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配合证监、工商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调查行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惩处力度。

(六)省检察院督办、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认真查处隐藏在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省高院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进行审判,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震慑相关犯罪活动。

(八)海南银监局对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证券活动,参与性质认定工作;同时,协调各银行协助证监、工商、公安等单位查询涉案企业和个人账户信息,对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可疑线索,及时移送工作小组办公室。

(九)省委宣传部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同时,还应提醒省内媒体提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识,杜绝刊登、播发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广告。

(十)省金融办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其他各部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主要是配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做好协调和督办工作。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工作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应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职责,确保本单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处置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密切注意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的动态,发现非法证券活动线索或接到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后,应立即移送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或接到各单位转来的投诉和举报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核,移送海南证监局进行性质认定。情况不明、需要进行前期调查的,海南证监局应尽快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前期调查。

(二)各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顺利开展。海南证监局在前期调查过程中,需要工商、公安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在正式调查处理阶段,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的,由证监、工商等牵头部门提出参与单位名单,有关单位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三)为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率和力度,证监、工商部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在调查完成后,尽快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需要给予吊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也不得因行政处罚而延迟移送公安部门的时间。

(四)证监、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处置完毕后,应向工作小组报告处置情况,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保存相关材料(或材料复印件)。

(五)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制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方案和计划,通过省委宣传部协调省内主要媒体配合实施。各媒体对拟刊登、播发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新闻的事实、口径把握不准的,应征求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附件:各成员单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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