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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7-10 22:49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7〕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出生登记管理水平,推进我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要认真签署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填写孕产妇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或可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二、进一步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各助产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出生人口情况,同时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情况。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对象出生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10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季度汇总住院分娩情况,并于每一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出生登记复印件报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减少漏报,不断提高统计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因此,各相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住院分娩和公民申领身份证明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出生登记管理的有关经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并对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县卫生局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没有规范出生医学登记簿的要及时进行统一规范。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按非住院分娩婴儿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助产单位的医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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