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
摘要:文是2006年5月湘潭大学法学院学生对郭道晖教授的访谈录,郭道晖教授就近年来他提出的一些关于社会权力、公民权与公民社会以及马克思法学的命运诸问题的新观点作了精要的阐述。原稿经郭道晖教授修改补充后,刊发于此。)学生(以下简称“学”):郭老师,近年来,您从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及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离与互动的角度出发,在国家权力之外,提出了“社会权力”的概念。您提出这个概念的理论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郭道晖(以下简称“郭”):“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和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