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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06-01 17:04 中国金融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社会财富和人民生活的总体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体制基础和物质条件。同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指导方针,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民主法治以及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并逐步使之具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社会财富和人民生活的总体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的体制基础和物质条件。同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指导方针,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民主法治以及强调社会公平与正义,并逐步使之具体化。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举行专门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特别是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收入分配问题,可以说是突出矛盾和问题之一。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意义

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概括为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互动过程,财富如何被创造与分配,是社会进步水平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民收入作为财富“流量”的概念,如何被分配,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一个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并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潜能,并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考察我国改革开放28年来的历史进程和当前收入分配的现状,对于深刻把握收入分配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起点

我国经济改革发端于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普遍推广,城市中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从恢复奖金和利润留成制度开始探索,直到模仿农村改革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实质就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关系,形成与集体、企业和个人劳动成果相联系的新型分配关系。分配关系的改革,调动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扭转了社会供给长期短缺的局面,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分配关系改革最初主要是在“按劳分配”的框架内进行的,其深刻的意义在于否定了平均主义的分配观,肯定了基于劳动贡献大小形成收入差距的合理性。随着市场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机制的主导性作用增强,社会对于收入分配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在肯定“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的同时,各种生产要素根据其对产出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也逐渐得到认同。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至此,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分配关系改革和调整的基本方向。

显然,无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以承认“要素”贡献客观上存在差异为前提,并且必然承认由这种差异带来的分配差距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仅在于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相对于过去那种“干多干少一个样”、“贡献大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关系而言,更是一种公平。历史已经证明,没有这种新的公平观和分配关系改革,改革前那种普遍相对贫穷的社会状况就难以得到改变,共同富裕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然而,由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性以及改革进展的不平衡性,分配领域中事实上一直存在着权力、身份等非生产要素和体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对新型分配关系的形成产生扭曲作用。收入分配领域“合理的”差距与扭曲的差距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收入分配关系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这是当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严峻挑战。前不久政治局举行专门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纠正分配关系扭曲的格局,从而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2.高度重视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分配关系尚未根本理顺和完善,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

首先,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形成。按国际上通常衡量收入差距的标准,我国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超过了0.40的警戒线,目前已经达到了0.46。并且这种差距扩大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抑制。虽然考虑到我国社会二元结构的特征,基尼系数所反映的现实状况与一元社会有所不同,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不仅仅是有关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即使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需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时,收入差距扩大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需求萎缩。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通常是在较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或显现出来的,往往是若干代际转换之后才表现得比较突出。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几乎是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迅速拉开的。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78年到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0.16上升到0.32,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0.21上升到0.35;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1988年的0.34上升到2000年的0.42。2000年之后,基尼系数的上升势头仍在继续。由于收入差距扩大速率过快,短期内社会面临较大的失衡压力。

第三,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工资水平长期被压低到正常劳动力价值之下,并且经常被拖欠;另一方面,垄断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仅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且享有高水平的福利和职务消费。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一些企业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以及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炒作股票等,也使得少部分社会成员“一夜暴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部分。

第四,居民财产分布差距较大。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镇居民财产分布差距也迅速扩大。有关研究结果显示,目前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比重已经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所占比重约为1%。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5。尽管财产分布差距是收入差距逐年累积形成的,但财产差距往往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趋势。近年来,全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已经是劳动收入(城镇工薪收入和农村经营性收入)增长速度的一倍。  

3.收入分配合理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

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于个人、群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不仅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而且也会抑制经济增长。因此,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并不是要消灭差距,而是要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差距,缓解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进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在工业起飞和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28年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平均主义盛行的条件下,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激发要素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通过经济效率的提高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在这一阶段,收入分配合理化的主要内容就是适度拉开分配差距。在早期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动不十分激烈的情况下,收入差距的拉开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且也没有引起社会失衡和冲突。随着90年代经济起飞和体制转轨的加速,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动加剧,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也逐步加快,相对的贫富分化、差距悬殊问题日益突出,调整分配关系,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的任务越来越紧迫。自9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增加城镇贫困人口的收入特别是失业和退休人员的收入,取消农业税和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通过西部开发、振兴东北和中部崛起战略缩小地区差距,等等,总体上维护了转轨时期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今年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收入分配问题表明,在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时期,政府将把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通过改善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增长质量的提高,作为重要的执政取向,在坚持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将更加重视公平。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成因较为复杂,只有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寻求到有效解决途径,而有些方面由于受客观经济规律和发展阶段约束,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一些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表明,二元社会结构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甚至是主要因素。按城乡分别考察获得的数据,基尼系数分别为0.34和0.37,要远低于城乡总体指标。在目前农业GDP比重仅占16%左右的情况下,不可能支撑70%农业人口的收入稳定增长,政府的适当转移支付、消除城乡人口的体制性歧视,可以一定程度缓解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但没有城市化进程的展开和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城乡差距问题仍不能根本解决。而城市化进程显然需要较长时期的经济稳定发展才能完成。当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非完全是发展因素所决定,分配关系的扭曲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政府公共政策取向和效果也是非常重要因素,这些方面应该成为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点领域。

总之,收入分配合理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既要重视现实中分配关系扭曲和差距过大的问题,积极探索改进的办法,也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来空泛议论。必须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创造出解决问题的条件,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促进收入分配关系的均衡和合理化,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收入分配关系扭曲的体制性因素

不平等的扩大决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所导致,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又不受公平原则支配,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  

1.劳动力流动中的体制性歧视

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歧视源于计划经济早期的城乡分割体制,这一体制不仅造成了城市与农村两个彼此不协调的经济循环系统,而且强化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社会成员的身份在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分配关系方面成为重要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城市居民收入长期被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这种身份差别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还不很突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提升,要素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对原来的城乡壁垒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早期的农民进城活跃农贸市场,到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农民工”大规模进入城市,城乡经济一体化或城市化逐步形成趋势。但是,原有体制中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性歧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待遇。而在市场经济收入增长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条件下,这种歧视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是目前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过高的重要体制性原因。  

2.缺乏有效的劳资协调机制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础。这一点已经为国内外实行传统体制的历史所证明。

我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必然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转轨中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涵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存在劳动要素被侵害的可能性。而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徒具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从一些国有企业早期“砸三铁”到后来的随意裁员,以及“农民工”工资长期被压低的现象中,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点。  

3.行政性垄断对分配关系的扭曲

行政性垄断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时期的部分行业(归口)管理演变而来,不仅行业特征十分明显,而且行政手段依然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产品和服务经营、价格制定等方面占有主导地位,能够依托行政性力量继承并进一步获得许多超经济强制优势。同时,行政性垄断产品和服务并非像计划体制下那样完全受行政力量支配,而是在行业准入排斥、限制竞争的条件下,“参照”市场价格来提供给社会,因而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巨大空间和向社会转嫁经营成本的可能。

体制转型期比较普遍的现象是,行政性垄断部门往往热衷于“选择性”地参照“市场化”和“国际惯例”,这种选择性集中体现在所谓“市场价格”、赢利和收入水平方面的参照,回避甚至以种种理由反对公平竞争。其结果是,相对于社会收入水平(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大部分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普遍高于国际价格,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也普遍地低劣,社会对此反映日益强烈。

更为重要的是,由行政性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没有回馈给国家和社会,而是以“做大做强”之类的理由留在了部门和企业,并且部分地转化为这些行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福利等。在大部分行业不断市场化并且市场决定劳动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垄断行业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是目前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也是对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关系的重大扭曲。  

4.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影响

我国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相对于经济市场化进程而言,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主要方面是滞后的。集中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新体制因素主要是通过传统体制外的“增量”方式发展起来的,计划体制内的变动相对要滞后,特别是大量的国有企业如何转型尚在探索之中。一方面,“体制外增量”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并日益向“体制内”渗透和拓展;另一方面,“体制内”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政府还难以“超然”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意味着,体制转型中的市场主体“身份”在一些领域常常是模糊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以及交易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对竞争结果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就收入分配关系而言,在政府依然介入市场较深的情况下,必然制约政府在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保证公平竞争方面职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到政府再分配职能和公共政策对社会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5.缺乏对资源配置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由于权力运行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成熟的市场经济都严格限制其介入的领域,并且对权力运行规定了公正透明的程序以利实施有效的监督。

我国在体制转轨中虽然大幅度减少了行政性资源配置,但行政性资源配置不仅在国有经济部门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近年来已经出现向非国有部门渗透的迹象。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具有了“价格”意义,因而“客观上”存在着权力市场化的可能。从80年代中期利用产品“双轨”价差牟利,到90年代要素市场化中的“寻租”,人们不难观察到大量权力市场化的现象。近年来,在城市改造拆迁和土地转让、资金信贷以及资本市场“圈钱”等领域,权力市场化的现象依然没有止步的迹象。

行政性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市场化是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完善,而且还使后者产生严重扭曲。权力市场化导致了许多领域仍然是血缘和裙带关系盛行,抑制了基于企业素质和个人能力的公平竞争,市场运行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往往演变为逆向淘汰。

权力市场化现象的根源,是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体制性制约机制,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期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少部分掌握公共资源配置权力的人甚至可以左右逢源,很容易地利用权力来交换、攫取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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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提出到2020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根据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认为,当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对于消除部分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思路,希望能够引起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实际改革进程有所推动。  

1.规范初次分配秩序

初次分配秩序不规范,不仅直接影响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且对社会试图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努力也产生了消解或抵消作用,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因此,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以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为重点,消除导致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因素,形成规范分配秩序的有效机制。大量的研究和分析表明,当前导致初次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因素,主要在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基于垄断特权形成的利益输送机制和“寻租”机制,对分配关系产生了极大的扭曲作用。由于政府部门和国有垄断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转型和职能转换完成之前,规范分配秩序应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首先,要在实行统一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对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制度性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在投资和市场准入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产转让领域,建立必要的基本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从源头抑制有人利用权力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打破国有垄断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将国有垄断部门的“市场行为”置于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公平竞争基础上。在行政性垄断未打破之前,应对于其“选择性市场化”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如完善的听证制度,而不是“征求意见”式的走过场。如果必须坚持行政性垄断,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应参照政府行政序列,以此来抑制“组织安排”性暴富造成的分配秩序混乱,削弱行政性垄断部门改革的阻力。

第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等。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严格界定公共权力行为与合法收入的法律边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收入分配的规范具有周密的覆盖性、连续性和长效性。

2.完善劳动工资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由市场规律支配和决定,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基本常识。但容易受到忽视的是,劳动报酬完全由市场决定的理论前提是存在充分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由于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总是与理论假设存在差异,市场规律决定劳动报酬只是一个基础性而非全部因素。社会进步程度、法治水平以及集体谈判机制,都是影响劳动报酬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转型经济体中,充分和公平的市场竞争处于逐步形成与完善过程中,非市场因素对于劳动报酬的影响往往远大于成熟市场经济。

因此,我国完善劳动工资制度,首先,应着眼于破除劳动力流动中的身份性歧视,使劳动力的竞争在起点和过程中处于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应适应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形成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制和体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逐步给予“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待遇,真正体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

其次,认真完善劳动分配方面的法律和执行机制,严格执行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实践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工会应改变实际上作为企业职能部门的“附属性”地位,改变工会领导人的产生办法,明确在劳动工资谈判中工会与“资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工会名副其实地成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在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政府应承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允许职工合法的集体谈判形式,并促进企业工会组织的形成。  

3.积极扩大就业

扩大就业对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城市化和产业结构变动剧烈的发展转型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劳动力转岗、再就业,客观上要求必须把鼓励个人创业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就业战略和政策。据有关部门资料,“十一五”中期是我国劳动增长的峰值期,全国新增劳动力将超过4200万人,加上各类下岗失业人员,期内劳动力供给量将达到5700万人左右。城镇失业人员每年在1230万人左右,峰值期将达到1700万人左右。在这种劳动力供求状况下,完全依靠政府和大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是不可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在这方面,不仅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吸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历史经验值得借鉴,而且发达国家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改革之初,我国在面临大批“知青”返城时,也曾经成功实行过类似的“自谋职业”的宽松政策。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比较而言,我国过于重视培植大型、特大型企业,个人创业、中小企业在城市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相当程度的挤压。有学者指出,1994到2004年十年间,全国有770万家个体户消失;2005年全国倒闭了30万家中小企业,个人创业和中小企业发育不良,将加剧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失衡。

鼓励个人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首先应下决心降低中小企业创业准入门槛,能放宽的就放宽,不能放宽的尽可能简化审批,降低和减免准入费用。其次,政府应在个人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提供制度性的税收减免或优惠,严格约束各管理部门收费特别是多头重复收费。第三,提供融资、信息和法律服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行收取保护费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第四,取缔行政性垄断部门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障碍,任何企业只要合法登记注册,可直接依法自由进入。第五,广开就业渠道,正确处理城市管理和个人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关系,城市管理应顺应城市化的趋势,为自谋职业者提供适度生存空间,兼顾“民生为本”和“城市形象”。

4.深化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政府重要的再分配职能,但在转型期由于税制的不完善,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还远没有充分发挥,甚至还存在逆向调节的问题,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在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征收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约占45%-47%之间,而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这一方面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同时也意味着工薪阶层承担了过重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

首先,应将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统一基本扣除标准,逐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从个人过渡到家庭。

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和合理提高资源税比重。积极推进购房实名制,并全国联网,在此基础上统一开征物业税,抑制财产分布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合理提高资源税比重,不仅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而且有利于抑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把超额垄断利润部分回归社会,缓解收入分配失衡。我国资源税征收标准奇低,一些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如石油,实际征收标准只相当于同期国外一般水平的10%不到。不能因为资源税是地方税就把它压低,相反,正因为资源税是最基础的税种,它的合理化是整个税收体系合理化的根基。此外,对一些高收入群体的奢侈消费项目,开征特别消费税。

第三,加快家庭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为税制的完善和税费的规范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身份证代码,在银行存款、纳税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代码管理。完善居民家庭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家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实名制度,逐步建立全面的家庭收入申报制度。没有一个现代化的、基于公民个人完全可靠的信用基础上的,适应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适应于各类人员流动性大的发展趋势的公民号码管理体系,任何好的宏观调控政策和社会管理政策都是无法落实的。

第四,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清理各种税费,在总体降低宏观税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赠与税、财产税、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实施。扩大捐赠税的免税范围,进一步发挥“三次分配”的调节功能。

5.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是政府转型——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缓解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途径。中央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是从宏观层面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和关键。

首先,应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或者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不从根本上调整这个关系,只是调整后面的某些关系解决不了问题。按国家统计局调整后的国内生产总值计算,2005年我国投资率或积累率已经超过50%,这在世界上也是没有的,由此必然挤压消费基金的分配。而导致我国投资率过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参控的投资范围过大、扩张过快有关。

其次,在合理调整积累与投资比例关系的基础上,把增加的消费基金,尽可能地向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居民倾斜,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就可以相对缩小。

第三,财政支出应改变过去除解决吃饭问题以外,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性建设投资的办法。要进一步压缩经营性投资,更多地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补贴等社会公共支出。应该说,从近年来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庞大的居民储蓄来看,我国当前无论是调整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还是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都具备了改革的现实条件。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制,增加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特别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系统,避免公共支出因体制上的漏洞而发生扭曲,确保政府公共职能的有效和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改变初次收入分配体制性扭曲,应成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和矫正固然重要,但转型经济中初次分配的起点和过程公平尤为紧迫和重要。离开起点和过程公平,仅仅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结果公平上,不仅难以根本缓解和抑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而且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而改变初次分配关系的扭曲状况,要特别重视公共服务供求矛盾与收入分配格局的关系,重视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背景对国内分配关系的影响。这里的关键是政府转型,一个权责对称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国家现代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理顺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制条件。这是一个相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个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这要求我们既不能因其长期、艰巨而推迟、延缓改革,也不能寄望于一蹴而就地完成改革。不尚空谈,不回避矛盾,扎扎实实地研究,脚踏实地地推进,应成为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深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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