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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2007-01-05 11:38 河北法学

摘要:要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公法体系)的立法规划,应当转变立法思路上的偏颇,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重心上予以适当调整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公民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为本,实行以政改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优先的方针。公法不应当只是保障国家的公权力的法,而是规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是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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