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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等五位法学专家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

2006-12-22 11:02 新华网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的确立,是人类三大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愿望的集中反映,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的确立,是人类三大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愿望的集中反映,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自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庄严载入宪法以来,我们在实施这一治国方略中,已经取得重要成就。但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经过长期努力奋斗方可能最后实现。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推进这一历史性进程中,我国的政法机关为了完成自己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与公安干警,应当牢固树立以下依法治国理念:

一、主权在民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作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必须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因为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由公民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明确列举和规定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要求国家予以保障。宪法作为现代民主的产物,其主要任务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关系所作的最好概括,也是如何实践主权在民这一原理与原则所作的最全面、最准确、最生动的表述。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杀予夺息息相关,直接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私利,切不可在普通百姓面前要威风,切不可对人民群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

二、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与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否则这一宗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这种利益。这就表现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同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公法主要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还有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但是,国家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它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是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权才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民选政府后所产生。然而,国家权力却不能产生公民权利。人权是人依其自身的本质和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因此,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不少人把人权看得很神秘,以为它是一个纯西方的口号,似乎同我们所一贯倡导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当前,在政法干警中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在司法和执法的活动中,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需要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控制与减少死刑的重大决策;二是必须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三是必须防止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代价,搞那些实为谋私利的政绩。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要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解决好人权保障与打击罪犯、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协调与兼顾,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三、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在我国这一铁的规律,已经在党内与党外、高层与基层取得广泛的共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四个基本的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即运用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予以明确界定,对彼此之间的权力关系作出规制,对权力的行使程序予以规范。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我国,主要是指检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行使监督权,来监督国家机构权力的行使;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以及各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监督。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主要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即公民通过行使参政权、议政权、知情权,以及选举、罢免、检举、控告等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在国家权力制约的思想教育、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今后仍任重而道远。由于我国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工作性质所决定,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极为重要的。必须深刻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避免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同公民的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不同,国家权力的法律表现即职权与职责是同一的,法律规定某一国家机关享有某项职权,就同时意味着它应尽某项职责。而且,和封建专制主义不同,现代民主社会依据主权在民的原理和原则,职权和职责这两个方面,职责是主要的。强调我们的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就是建立在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这就是近代民主的职权法定原则。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但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却不能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某些政法干警中所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而乱作为,或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该作为而不作为,都是错误的;后果严重者,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法律平等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适用平等,这同立法平等是有区别的。立法上,人民内部是平等的,对少数敌对分子或势力是不平等的。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存在,也不允许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视。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伦理价值,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在依法治国实践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坚决克服某些干警中仍然存在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残余,以及由此引起的允许有些人享有特权,有些人遭受歧视。必须强调和坚持,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同样的制裁。执法者自己更不应当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这也正是某些干警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高度警惕。同时,对各种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诉讼两造,如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辨方,在审判过程中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这是由法院的中立性地位所决定。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果允许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对诉讼的某一方予以特殊照顾,法院就不可能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导致执法与司法活动中,纠纷或诉讼双方不能在权利与义务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

五、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增强程序正当理念,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伦理性的两重价值。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这就象一个工厂要想生产出好的产品,就必须具有良好的工艺与流程一样。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尤其是执行不好,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例如司法程序中的辨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且,程序公正可以使纠纷各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审判过程中,亲自看到或感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和问题,确实是民主、客观、公正的,就可以增强他们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经验证明,只要人们的认识有了真正的提高,决心大了,很多问题并不难解决。近年来,中央及有关政法部门齐心协力,使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和遏制,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我们正在认真研究,力求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健全行政程序法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制。但是目前最主要的任务,还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例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可以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

六、法律至上理念。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应当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至上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不致成为空谈或走样。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个人或某些组织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确立依法治国方略至今,这种情况虽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现有宪法和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仍然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问题。应当看到,要在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彻底消除几千年封建主义传统遗留下来的家长制思想、专制主义思想、等级特权思想和人治主义思想的遗毒,绝非短期内可以完全奏效,而是需要经过更长期的和艰巨的努力。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前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必须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要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第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长期以来,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是我国权力过分集中这一政治体制弊端的重要内容。现在集体领导体制已有很大加强,但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们既要维护各级领导人应有的权威,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之内。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近年来党中央所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从党的十三大通过的新党章确立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到近年来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实现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性转变。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在领导实施法律和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中,自己也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至关重要的。

(注:本文参考了罗干同志2006年4月11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并以该讲话为指导。本文中的某些提法,可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4月6日的文章《依法治国的里程碑》。该文系李步云应人民日报之约所撰写,该报还特为这篇文章写了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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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袁曙宏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

一、充分认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一)贯彻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正是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本质上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君权神授、主权在君成为专制君主权力来源的理论依据,专制国家的权力由此被披上了合法化、权威化、神秘化的外衣,普通老百姓不得染指。资产阶级革命为了推翻封建政权,喊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响亮口号,提出了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政府权力之源的新权力观。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私有制性质,决定了主权在民只能是一种归于幻灭的空想。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而必然同样来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因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执法的本质涵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体现。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和战略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基础是民主法治,内核是公平正义,关键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义务都得到履行和遵守,每个人的责任都得到落实和追究。在现代社会,执法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执法机关能否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明,执法机关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法律保障;而如果执法机关置人民利益和法律于不顾,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则必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滋生社会腐败,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切实实现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深刻转变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念转变为先导。

(一)要实现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决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暴力化倾向,真正把执法建立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上。

(二)要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倾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疏通和化解不同意见,消化和吸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必须看到,我国目前执法中一些滥用执法权、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公平的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群体纠纷、司法不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关。因此,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的法律价值,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法。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执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执法为民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严格实施。有些地方热衷于造声势,搞宣传,做表面文章,不重视执法的实际效果;有些部门习惯于运动式执法,突击式治理,不重视执法的长效机制和常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为了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需要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需要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实施权威。

(三)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少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个别人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同样缺失,很多监督都成了软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侵权要赔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前,我们必须以《监督法》通过和实施为契机,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要理顺执法体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加大执法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全社会参与程度,形成党、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制度合力,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整体氛围;要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对执法效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和评价;要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规范执法责任形式,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总之,要通过全面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观念和习惯。

三、正确处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涉及的若干重要关系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若干重要关系,以防止思想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偏颇。

(一)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统一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体人民的整体要求。因此,只有严格实施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为民。那种认为要执法为民就必须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迁就一些人的不合法要求,照顾一些人的不合法利益的认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有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实施真正代表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真正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律才能真正被人民所信仰、尊崇和维护,法律也才能真正有权威。因此,那种认为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依靠强制手段执法,就必须板着面孔执法,就不能有人情味的认识也同样是片面和不正确的。

(二)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贯彻群众路线的关系

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和群众利益,并赢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真诚理解和大力支持;也才能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克服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展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必须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但与此同时,法律又是一种体现充分理性的人类制度文明,执法是一项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专门性工作,只有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执法相结合,大力加强专门执法机关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执法体制、执法机制和执法制度,实现执法工作民主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性。因此,任何将贯彻群众路线与加强专门执法工作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其有害的,都不利于执法为民理念的树立和落实。

(三)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惩治违法犯罪的关系

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惩治违法犯罪。只有坚决纠正违法,严厉打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和谐。因此,坚持执法为民与惩治违法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纠正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也要注重保护违法者乃至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部分轻微违法的一般违法者,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其罚当其过,认真改正;对于一部分虽然触犯刑律、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般犯罪者,应当坚持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使其认罪服罚,并尽快回归社会;对于极少数属于敌我矛盾的严重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但也要尊重和保障其基本人权。总之,我们要尽一切可能扩大保护面,缩小打击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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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徐显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此意义上,公平正义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以人为本为本质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平正义,其实现有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司法理念的树立。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关于国家与社会主导价值的理论可谓精彩纷呈,有人认为是利益,有人认为是自由,有人主张是效率,还有人主张是秩序。承认、肯定和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一个社会如果奉利益或功利为最终的依归,这个社会将成为德性尽失的社会;自由是社会生命力、创造力的源泉,但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将会使社会陷入无序;效率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是效率优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成为漠视公平、践踏正义的借口;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无秩序便无社会安全可言,但是当秩序成为社会最高价值的时候,则有可能窒息社会的活力。由此可见,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之一部,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有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

建设国家、管理国家所要实现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的主流价值决定着社会的文明走向和发展方向。一个良善的社会必定是将公平正义奉为圭臬的社会,而一个公平正义不彰的社会必定会走向经济的衰退与凋敝、政治的专制与腐化、文化的消沉与堕落、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在一个国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执政者的首要任务并非是缠身于具体事务的细枝末节中而是要进行价值判断与选择,进而消除冲突,维护公平,匡扶正义。在此意义上,我认为管理国家的本质就在于价值选择;而一个好的执政者的标准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公平正义。当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成为全社会的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得到的结果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公平正义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公平正义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条,就应拥有反映时代要求的具体内容。公平正义社会首先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群体的层次。公民权利主要指向政治参与、担任公职、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弱者群体权利主要指向妇女、老人、儿童、身体残障者等特殊对象;而第一个层次,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层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以人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首先,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会民众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满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以人为本还必须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本,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成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时,公平正义的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便是告成之时。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人的需要惟有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是现实的、安全的。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在价值上是一致的,它们一方面解决了目的性问题,那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解决了一系列关系问题,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统一与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这些理念逻辑的产物,因此,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解也必须从建立在这些理念基础之上。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如果不能透彻理解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理论,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三、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历史久远的人类理想,它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实质上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公平正义作出的分析。从直观的层面看,社会不公现象是形态各异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状况和社会出身的不同进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划分;第二,机会的不公。对人们进行人格高低区别的目的,是要赋予他们不同的社会发展机会,这便是机会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张试卷面前不同地区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学机会,甚至在同一个地区的考生因户口的差异也有所不同,这就是机会不公的具体表现;第三,规则的不公。用一类规则对一群人,用另一类规则对另一群人,便是规则的不公;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的存在;第四,结果的不公。同劳而不同酬,少劳而多得,多劳而少得,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就是结果不公的表现。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一个根本原因。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传统,中国民众对社会不公深恶痛绝,历史上每一次民众的揭竿而起,也大都起因于社会的极端不公。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也便没有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是等义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识的不断深入,社会所弘扬的主流价值观也是不断发展的。公平正义观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本质所系,我们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进而对制度予以重建。

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分配与救济两个方面。分配正义就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不过,何为公平地分配?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了。但是,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应当包含下面几个必不可少的原则:其一是人格平等基础上的权利平等原则;其二是信息透明前提下的机会平等原则;其三是按能分配原则;其四是社会保障原则。前三个原则涉及的是社会的第一次分配,它奉行的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原则,其中按能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但又不局限于计划经济时代狭义的按劳分配。最后一个原则涉及的是社会的第二次分配,它要求通过税收制度、公共支出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救济制度的设计,合理调整社会财富与负担的分配格局,特别是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起码的尊严生活的权利。总之,不允许在制度上对人进行差别对待和歧视性区分,而且要使社会中的所有人均能过上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分配正义要求立法要根基于正义,行政执法要立足于正义。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

救济的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而言,具有终极性的是权利的救济,而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社会出现不公不义的时候,司法就要发挥其对正义的救济和矫正功能。当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他可以求助于政府或行业组织,获得行政的救济和行业组织的帮助,但政府和行业组织的作出的判断最终要经过司法的再判断。司法的裁决是具有终局性的裁决,树立司法的极大权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之功能不仅在于通过个案判决矫正社会正义,还在于通过司法公正守护正义之源泉。因此,司法倘若因为不公而失信于民,这个社会就等于失去了正义的守护者,就等于向洪水猛兽敞开了大门。这就要求司法必须奉公平正义为唯一的一元化价值,如果法官、检察官和参与诉讼的律师分别奉行不同的职业伦理和价值观念,司法裁决的公平性、正义性就会受到损害。法律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职业者的本质,说到底就是正义的守护者。秉持正义,维护公平,是司法职业者的安身立命之本。

四、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

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各种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所要求的和谐里面第一个要素便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国家之成型,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因此,国家或曰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就只有一个,那便是以人民利益为本,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然而,公共权力自其诞生起,就存在着暴力性、过渡膨胀等弊端。自近代以来,民众所努力致求者、思想家所竭力思考者不外乎如何驯服公权力这个问题。法治社会,公共权力应具有谦抑性、去暴性,公共权力之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公民的权利诉求应当能够通过适当程序反映给权力执掌层,权力和权利之间应当能够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可以说,什么时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和谐相处了,法治社会就形成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就具备了。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党的执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权,要在党的领导之下实现和谐,在和谐前提下相互进行配合和监督。公权力之间要实现和谐,首先在于公权力之授权和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得行使;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予以履行,不得放弃。公共权力之行使也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在于公权力之间的控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权力之行使还必须统摄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下,权力边界之清晰、权力等级之层次分明只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权力交叉是难免的,况且一定的权力交叉正是权力制约的基础;另外,公权力的自由裁量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谨慎行使权力,以公平正义之实现作为最终的行为标准。总之,公权力和谐有序,是为国家之福;公权力彼此纠缠,是为人民之祸。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要和谐。中国古代社会,公民与国家权力日常关联不多,纳完粮,自在王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于是,中国古代社会也便更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法治社会,重在以规则统摄群己,以规则为人们的行为划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更多的关注是我与规则之间的关系,人己关系遭到漠视。在我看来,公民权利的和谐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权利内容的和谐。法律对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应符合人类发展的大趋势,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应逻辑统一、体系严谨,对特殊人群应给予特殊的权利保护等等;其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和谐。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我们分配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应把握的总原则;其三是权利主体之间的和谐。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高扬规则意识,还要努力锻造团结友爱、诚信文明的社会文化。讲求规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处处要以规则制人,而在于我们在行为时应谨奉规则,尊重他人的权利边界。权利主体的和谐还应该包括所有公民应平等地参与到法治的整个进程中来。

制度的和谐最终要和谐于制度的正义这一核心点上。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如果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没有养成,如果各个公权力机关不能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高度上把握公权力的性质,实现和谐运行,社会的公平正义定难实现。

五、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转变观念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彻底转变执法理念。尊重人权,尊重法律,秉公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提出的新要求。具体来讲,除了我们已经熟知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之外,执法机关和执法者在现阶段应特别要强化以下意识:第一,证据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也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首先需要确立证据科学意识,证据是法律事实成立的基础,离开证据就没有所谓事实;其次要确立法律权威意识。法律是执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惟一依据,也是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断的惟一准则。执法机关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所以法律就成为执法机关一切行为的规矩和准绳。第二,程序公正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无程序便无法治。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防范执法的随意与恣意,在于保障公民法律平等权以及应有的知情权、控辩权、陈述权、公开审判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其合法性均有赖于依程序而行,违背程序即为非法。证据与程序是我们传统执法理念中最为欠缺的,因而需要特别强调。第三,执法与司法的正当性意识。执法与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彰显执法者的威严,也不在与满足司法者的利益,而在于实现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其一是不罚及无辜,其二是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其三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其四是罚当其时,执法与司法中的时效与效率是正当性的应有之义。第四,以公开促公平的意识。公开性是法律的属性之一,执法与司法的公开性可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与司法中的不公与腐败,坚持公开性可以在监督的环节上最终实现公正性。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终极目标在于公平正义,其现实道路在于保障和发展人权,其具体途径在于公平执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入宪,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确立了现实的基准、法律的标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思想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再仅是一句口号,不再仅是一个理论术语,而是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已经融汇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执政理念,成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的灵魂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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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张文显

2006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罗干同志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并进一步指出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罗干同志还就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服务大局必须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发表了精辟见解。罗干同志关于服务大局的论述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经验,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界限。

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而凝炼出来的,是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水乳交融的。为大局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是法治的伟大历史使命。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就其性质来说,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和手段,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的工具性和手段性集中表现为维护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同时执行某些社会公共职能;社会主义法律的工具性和手段性体现为法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在物质文明建设中、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上。

服务大局,前提是树立全面、鲜明而正确的大局意识和观念。政法机关,特别是各级政法机关的党组(党委)成员要有大局意识,有胸怀全局的政治责任观念,善于站在大局和全局的高度,去判断形势,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自觉地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纳入整个政法工作之中,进而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之中。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不断提高科学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其对政法工作的要求的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服务大局中有更大作为。

大局作为总的格局,是由一系列小局构成的。小局构成了大局的某个领域、某个环节、某个过程,要准确把握各个小局与大局的内在联系,并善于通过服务小局来实现大局的目标。全国的大局是由地方的小局构成的,而地方的小局在各个地方又构成了地方的大局。服务大局,自然包括服务地方的大局,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如果离开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大局就失去了抓手,就会成为一句不着边际的空话。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由一个中心连接起来的网状结构,不能简单化理解。例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而确立的中心任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就是围绕这个中心而构筑起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建设是唯一的任务,生产力标准是唯一标准。事实上,党的十二大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因而服务大局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

大局往往以党和国家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服务大局就要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使法治的使命与之相适应,找准政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工作着力点,以及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的能力;并通过服务各个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最终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总体发展目标和共产主义远大目标的目的。

大局通常也以党的政治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以政治为统领,为政治服务。政治是社会关系的枢纽,是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共产党的政治是最高政治,党的政治即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对各个领域、各项工作具有统领全局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也决定着法治和政法工作的方向。离开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法治和政法工作必然迷失社会主义方向,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因此,在法治和政法工作中必须讲政治,坚定不移地用党的政治统领各项工作。讲政治,就是要树立鲜明的政治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上观察、认识和处理法律问题和涉法事务;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做到以政治统领法治,用法治服务政治。讲政治,就是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同时要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定。讲政治,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并以政治效果检验法律效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政法工作的政治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因此,讲政治,关键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态势。讲政治,必然要求坚持和改进党委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的领导。实践证明,政法机关只有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更好地把握大局和全局,为大局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中体现服务大局,应当做到:

第一,围绕大局,以大局为中心。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对外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的,并受整体作用的制约。法律是整个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它们与其他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共同发挥服务大局的作用。我们要深刻认识法律和政法机关这种要素性以及与其他要素相结合的整体性,自觉地围绕大局、以大局为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在实现大局目标中应有的作用。围绕大局,以大局为中心,从宏观层面,就是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政法战线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定位自己的功能,筹划部署工作,切实将本部门工作融入大局之中。从中观层面,要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构成要素,例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四个方面,涉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中国社会与国际社会的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等方面,涵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基本要素。所以,要认真研究大局的构成要素,以构成要素为抓手,从服务构成要素做起。从微观层面,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工作大局以及构成要素中的重点和难点,找准自己工作的着力点。例如,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重、要求急、辐射面广,国企改组改制破产清算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以至群体性事件,政法机关要站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妥善处理国企改革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改革提供法律服务,为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再如,一些地方盗版活动猖獗,严重侵犯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影响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政法机关要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和个人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推进自主创新。

第二,保障大局,为大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保障大局,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治实践,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经济建设,就是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创建规范、有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是被模糊的经济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得以补偿和赔偿,违法违约行为得以纠正或制裁,以营造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保障政治建设,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其他政治法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诉权;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轨道,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安全。

保障文化建设,首先要坚决维护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保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要做好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工作,依法打击邪教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查处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净化思想文化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保障科学、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为鼓励创作和创新、繁荣科技文化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管理,保障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

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就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立法保障、执法和司法保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有较大差距。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为了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将和谐精神注入法律体系之中,即把和谐作为法的核心精神,作为统摄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正义、效率、秩序等法的价值的元价值,将和谐精神导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之中,并且统领、协调和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必将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超越传统法治而走向善治。同时,各种执法和司法活动必须树立和谐的法治理念,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特别是司法机关一定要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得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要弘扬司法民主,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所有这些,都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是党中央善治理念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要求,是达到善治与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第三,服从全局,维护全局利益和法制的统一性。大局就是全局。服务大局必然要求服从全局。服从全局,首先要求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特殊利益要与全党、全国、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相协调,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以致要暂时牺牲局部利益。其次要求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第三要求地方的或部门的大局要服从全国的大局。换言之,服从大局就是要求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总之,政法机关要自觉地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行动。处理任何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大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必须坚持大局为重原则,避免由于思想和工作的片面性而对大局造成损害。服从全局、顾全大局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迫切需要。要做到两个坚持、两个防止,即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绝不能为了某个地方或部门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而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坚持政法部门、政法工作是一个整体,坚决防止和克服受地方或部门利益而影响政法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确保一切工作服从于、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目标与党和国家大局。

第四,立足本职,通过做好执法和司法工作实现大局。为大局服务,立足本职是基础,履行职责是关键。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职责,撇开执法和司法本职工作,去服务大局,干一些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责的事情。有些地方片面地将大局理解为就是经济工作,进而要求警察、检察官、法官直接到工厂、农村参加经济工作,去突击抢种抢收;有些地方让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去招商引资,甚至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把完成招商引资情况作为考核政法工作的标准;还有些地方有了建设楼堂馆所,给政法机关下达罚没创收的经济指标,迫使政法机关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以罚代刑、以钱赎罪,这些错误的做法歪曲了服务大局的科学内涵,对政法工作必将产生负面的影响,到头来也将对大局产生不利影响。做好本职工作,关键是依法公正执法和司法,通过认真履行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各项职责,把服务大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当然,在此过程中,既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性,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搞一刀切。

第五,着眼大局,以大局作为检验法治和政法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检验法治和政法工作质量和效果有各种各样的标准,根本的标准则是服务大局的质量和效果,要始终把是否有利于全局作为检验我们的工作、评价我们的业绩的首要标准和最重要的标准。在坚持这个标准前提下,力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一、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情理法统一;对法律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坚决反对不讲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违法执法、违法司法的做法,因为它们严重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极易造成法律不公,甚至酿成冤假错案。但是,也要坚决反对单纯的法律观点,片面的程序正义优先的观点。那种不讲法律的社会效果,不讲全社会公平正义,机械办案、独立办案、就案办案,以致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群众与政府对立,引发群体性事件。种种导致经济发展受影响,社会和谐受损害,人民群众不满意,党委政府不放心的做法,绝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绝对找不出法理基础。

(作者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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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  石泰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所作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反映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一般要求,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指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相辅相成,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其中,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质的规定性和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总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法治是近代从西方国家开始产生和发展的,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西方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特别是与西方的政治制度如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党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党的领导地位、领导范围、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任务,等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同,党的领导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与法律的关系也随之而变化。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即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从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特点来讲,党的领导与法律是对立的。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过程就是突破旧法律、废除旧法律的过程。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们党自身情况变化的必然要求。具体说来,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从领导革命的党到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领导任务、党和国家政权以及法律的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党的领导的内涵、要求和方式也随之而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首先并主要是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党的领导地位首先并主要表现为执政地位。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从党的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中国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追求的必然选择。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否则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不仅不可能实现法治,而且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这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追求民主法治的历程得出的结论,也是总结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发展民主,实现法治,是近代以来多少仁人志士的理想和追求。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在求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也为中国社会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人治走向法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近代中国走向民主法治的第一次尝试是以戊戌变法为开端的。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是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开篇之作。康有为、梁启超曾经把把制定宪法作为变法维新的三要义之一。但是,戊戌变法实行仅仅一百多天,就在悲壮声中失败了。戊戌变法的失败告诉人们,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不存在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彻底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才可能实现民主法治。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形式上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产生。但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民主法治也没有随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而出现。自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国民党政府实行赤裸裸的法西斯独裁,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已经名存实亡。国民党政权虽然陆续制定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大量模仿和抄袭西方国家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结构,但实质上依然是维护国民党政权的法西斯独裁和人治。历史证明,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不可能产生和发展民主法治,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探索和追求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必须彻底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伟大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奋斗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努力为建立人民民主法治创造制度条件。早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了《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在中国宪政史上首次采用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党还在根据地制定实施了人权保障条例,这些都是我国人民民主法治史上的创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真正实现民主走向法治奠定了新的基础,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中国共产党不但是领导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我们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创新。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这次会议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同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任务,突出强调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些新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的认识,既包含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容,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将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机统一起来,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这是我们党对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正确的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党法关系。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执政行为的制约。具体说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提出立法建议是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党执政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使宪法、法律真正成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要善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使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执政党将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就能确保我们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政策主张能够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我们党依法执政有着可靠的法律基础。

依法执政要求党按照法治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这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就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科学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党要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善于运用政法机关处理法律事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他们的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执法、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党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既要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讲法治和讲政治的统一。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党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总之,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切实在法治实践中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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