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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完整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

2006-10-11 15:53

摘要: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提出在社区建设领域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把农村社区的建设置于与城市社区建设同等的位置,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使和谐社区建设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提出在社区建设领域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把农村社区的建设置于与城市社区建设同等的位置,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使和谐社区建设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后,民政部高度重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把它列为2007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成为各项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2007年3月19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青岛胶南召开,充分论证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的要求。这次会议是具体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民政部就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要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姜力副部长指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要妥善处理好5个方面的关系:即正确认识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主导与农民群众主体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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