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进行讨论的主要观点
摘要:近来,经济理论界多位学者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我们将其汇集整理,供研究者参阅。
刘绵勇在2006年8月15日《中国改革报》上发表的文章指出,从总体上看,公平是一种价值观,是从宏观上对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以及社会发展合理性的评价。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平等美好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我们在社会发展方面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效率既可以指单位时间内投入与产出的比值,又可以指现有生产资源与它们所提供的人类满足之间的对比程度。“效率优先”是指在收入初次分配领域,根据生产要素拥有者的贡献来分配劳动成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
贾高建在2006年第15期《理论动态》上指出,所谓公平,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是客观的公平和历史的公平。只有这种公平,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能够在现实的社会基础上生长起来并结出真实花朵的公平,才是我们所应该确认的公平。而从已有讨论中的情况看,人们往往容易从某种特定的观念出发,将公平等同于某种特定的关系和做法,甚至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利益均沾。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其错误的实质,就在于忽视和否定了公平的客观性和历史性,只讲主观尺度,不讲客观尺度,同时以绝对的尺度代替历史的、相对的尺度。这种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其次,再来看效率。从广义上讲,这一概念应是指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中投入和产出的比率;而在有关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讨论中,所谓效率主要是着眼于经济领域,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的。经济发展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所谓效率实际上是一个表示生产力发展成果的概念,是生产力发展中的投入产出关系。一般说来,投入少,产出多,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性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对效率这一概念的把握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含义上,而应该从具体的和历史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它的特殊的规定性。
2006年第5期《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刊载陈永杰的文章,提出了全要素公平和全要素效率的概念。他指出,公平的内涵是公正与平等。公正是指要有一套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与机制来公正地对待一定范围内的各类人群或个人。这个一定范围,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也可以是一个单位,一家企业,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机构。公平包括对所有生产要素,主要是对作为人的这一最基本生产要素的公平,即对各类人群或各阶层人民的普遍公平。对任何一类人群或任何一个阶层人民的不公平,都将有损整体公平。对任何一类人群或任何一个阶层人民的超公平,都是对其他人群或阶层的不公平,都将有损整体公平。
陈永杰认为,全要素公平,从人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言,也指对劳动力、智力、管理、知识产权和资本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公平。即要公平地对待各种人所拥有的劳动、智力、管理、知识产权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使这些生产要素能够获得公平的参与权、选择权、行为权,获得与其投入及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权与分配权。只承认其中部分生产要素而否认另一部分生产要素的权利,即是对后者的不公平;只赋予部分生产要素以特权,即是一种超公平,是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不公平。
关于效率的内涵。陈永杰说,效率是单位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内投入的产出,即单位时间内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比。投入/产出比高,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这里的生产要素是各类生产要素,不只是一两类生产要素。它既包括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也包括技术、智力、管理等生产要素;既包括作为人和社会的生产要素,也包括作为物的自然生产要素,如土地、矿山资源、水、生态和环境等要素。生产要素应是全要素概念,不只是资本、土地等少数几种要素。
在谈到全要素效率时,他认为效率的外延即完全意义上的效率是全部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里的全部产出总量。因此,衡量效率,既要看单一生产要素的效率,如资本的效率;更要看多种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劳动力、资本、土地和矿山等生产要素的共同的综合的效率;还要看全社会所有生产要素的总体效率和长期效率。全要素效率概念很重要,有了这一概念,就可以避免在效率问题上的许多无谓的争论。因为,许多人在讲提高效率时,实际上只是在讲要提高某些人群、某些资本、某些土地、某些资源的效率,并不包含其他人群、资本、土地和资源的效率,甚至是以后者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为代价。当这种状况发展到严重和极端时,就会出现全要素的总体和长期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这时,社会就会失衡,出现严重不稳定,甚至动乱。
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的三个阶段
傅如良在2005年第1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上论述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研究的历史过程。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针对过去“一大二公”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对效率造成的巨大损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使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起着榜样示范作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冲突论”处于主导地位。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两个截然对立的价值体系,追求效率必然牺牲公平,或者追求公平必然牺牲效率,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如果主张公平优先,投资者、劳动者不能得到他们所投资或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就会直接影响投资和劳动的积极性,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效率下降,国力衰竭,人们普遍受穷。所以,公平与效率只能是非此即彼,二难选择。这一时期,有的学者提出了“效率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公平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每一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都是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反映。生产决定分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效率决定公平。还有学者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实际上政府的着力点放到效率上,公平问题基本上是兼而不顾,导致不同群体收入差距逐渐扩大。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步入90年代以后,人们之间收入差别迅速扩大,社会问题增多,有可能造成对经济效率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国家及时调整了效率与公平关系,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在这一阶段,打破垄断实行机会均等,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分配结果的公平,给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弱者基本生存的关怀,开始倡导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成为这一阶段的一系列政策的亮点。这一时期,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存在“两种优先论”。一种是公平优先论,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平既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则,更是人们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将公平放在优先的地位,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关爱,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就是要反对把收入差距拉得过大,造成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第二种是大多数学者赞成的效率优先论,认为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在我们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里,应该始终坚持以经济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只有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人们的生活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才会有财力去帮助社会弱者。
第三阶段:进入新世纪,转入一个新整合、深化期,推出了一批富有时代意义的高水平成果。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上,有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适应我国改革经济发展初期的一种特殊提法,这种提法是就经济问题与公平问题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也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它属于“兼顾”范畴内的问题。所谓的“兼顾公平”无非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公平问题,对之应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当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出现抵触、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应当首要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推之极端有时甚至为确保“经济效益”可以暂时牺牲“公平”。这个命题提出有一定历史正当性,对于人们冲破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分配模式、确立经济效益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其局限性明显表现出来。
理论界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进行讨论的主要观点
靳晓霞在2006年6月6日《经济学阶梯教室网》上载文指出,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讨论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
观点一: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要与时俱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只适应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某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将逐渐淡出。当前我国居民生活已从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国家经济实力和财力大大加强;同时,收入差距过大也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而公平问题亟须解决。然而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率,抹煞差距。只能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最后将淡出。
观点二:应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是我国改革二十多年来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分配政策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最佳抉择。
观点三:当前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应该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正是因为长期以来只追求效率,把公平放在了“兼顾”的位置上导致在实践中忽视了公平,使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因此,当前应该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收入分配政策。这也与共富目标相符合。
观点四: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有分工的,市场追求效率,政府管理社会公平。
观点五:效率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有公平也就有了效率,效率有助于实现公平,探讨谁先谁后,是个类似于“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是个伪问题,本身没有意义。
2006年8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报导<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赞成和反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两种意见作了概括:
赞成的人认为它符合邓小平所说的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现在我们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要改变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就是要坚持效率优先。
反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过大,原因是讲效率多了而不重视公平,这与我国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相抵触,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人提出效率和公平同等重要,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
据2006年8月21日《光明日报》的报道:日前在一次理论研讨会上,多位首都经济学者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持赞同意见,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黄范章强调:我提倡用“效率优先、增进公平”的提法。效率优先问题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是生命攸关的,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因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要效率。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平问题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不是靠市场经济自身能克服的,而必须靠国家调节。但在强调公平的时候也不是不要效率。不要忽视、不要忘记“效率优先”,因为经济的发展归根到底要靠效率,要把蛋糕做大就要靠效率。这是我们重视公平、改善公平、增进公平、缩小差距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提倡用“效率优先、增进公平”的提法。其中,效率优先是增进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增进公平是效率优先的归宿和目的,效率优先的结果是增进社会公平,为了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长赵海宽表示:我还是同意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我们克服了过去计划经济的弊端,即干好干坏一个样,有了效率以后才真正激励了大家的劳动热情,因为干得好了收入就多了,经济发展就快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有了快速的提高,以此来看,还是要效率优先。要看到,我们国家还是很穷的,并不是已经到了很高的发展水平了,人均GDP还是很低的,还是要强调效率优先。当然,还要兼顾公平,公平如果出了问题,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要降低。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会长王珏强调:对“效率优先”不能产生任何怀疑。“效率优先”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应该是必须遵循的,必须强调的,不能有任何的怀疑。社会的发展主要是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生产率能够提高到自己需要以外时,社会才走向文明,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不能够放在第二位,必须放在第一位,而且没有效率也不可能维持社会公平,所以对效率优先不能产生任何怀疑。我赞成这种提法,就是:市场主导效率,政府主导公平;第一次分配主张效率,第二次分配应该重视公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晓亮指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纠正。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必须和体制改革相呼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成勋说,我的主张是“兼顾公平与效率”。所谓公平,是在收入分配当中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机会要平等,分配过程要公平公正。在过程公平的时候要以效率的高低为标准。我们过去讲的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现在我们所讲的分配涉及到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因为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也要按贡献参与分配,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收入分配包括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分配是多渠道的,所以判断是否公平要从总过程来考虑,要从分配的总结果来看;收入分配的原则,收入分配的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强调公平,就要对高收入加以控制,非法收入要取缔。所以,我的意见是兼顾公平与效率。
何伟教授认为,仍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说到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清楚。效率用在经济学上就是劳动生产率。虽然我国经济的盘子很大,但是我们的效率低下。GDP增长不等于效率优先。效率优先可以和经济发展同步,也可以不同步。兼顾公平中的“公平”是指什么?何伟认为,这个公平是指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比分配公平范围要广得多。社会公平首先是社会权利平等,不公平首先是指利用资源的机遇上不平等、不公平。对于社会资源利用上的不公平,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而不是废除效率优先。其次是运行规则的公平。初次分配会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调整力度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的最大作用就是在再分配方面,主要是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公平分配。所以,要想解决分配不公,就应当深化改革。
刘绵勇在前述文章中论述效率与公平关系时指出,效率和公平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首先,实现公平要以不损害效率为原则。人类社会的进步终究要靠生产力的发展,靠生产效率的提高。如果一个社会在生产领域不讲效率,那就等于奖懒罚勤,最终导致全社会懒惰之风盛行。因此,不论是收入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政府实现公平都要以不损害效率为原则。其次,效率优先要靠公平作保证。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因为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优先必然会导致人们在财富上的巨大差距,财富上的两极分化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因此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的效率优先需要政府在收入再分配领域的公平作补充和保证。二是因为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就有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强势群体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制订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同样损害了效率原则,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比如,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巨大的收入差距,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悬殊的收入差距,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是初次分配中的不平等交易。因此,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也要通过政府制定的公平的市场秩序来维系,需要政府必要的干预。
2006年8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的报导刊登了赵人伟教授的看法,他认为,效率和公平兼顾是一个一般规律,但是在发展基本阶段特别是初期阶段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的问题是,目前在中国效率和公平双缺失,很难说哪个优先哪个兼顾。有人认为现在效率问题解决了,要重视公平了。效率问题真的解决了吗?没有,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廉价劳动力、高能耗、高污染,虽然比起解放以前我们好了很多。
赵人伟指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已经沿用了50年,是不是可以从这种思维方式里摆脱出来了?我觉得不要多重视提法,要重视机理分析。马克思分析问题不像斯大林,马克思不在乎表述,而重视机理分析。我们在学经济学的时候,学到关于资本主义的表述,结果从斯大林思维回到马克思思维也找不到具体的经典表述。整个资本论是把剩余价值本身怎么产生、遵循了什么方式进行了分析,是机理分析才创造了这样的理论,而斯大林讲了那么多基本经济规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用处却不大,说明机理分析是重要的。
赵人伟认为,对效率和公平也要重视机理分析。效率和公平关系实际上是互补的,瑞典的人均GDP原来是世界排名第三名、第四名,后来降到第十六名。瑞典人的健康状况没有下降,可是生病请假的日期越来越多,平均每个人请病假的时间越来越长,结果影响到GDP,说明瑞典的公平搞过了。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放在具体条件下分析,不好笼统地讲谁先谁后。
《学习时报》总编周为民强调说:很多人对效率的理解非常狭窄,仅仅讲生产效率。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效率不仅是指生产效率,更重要的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率,核心是资源配置效率。资源要达到有效配置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和机制,即要有市场经济。所谓资源配置效率也就是经济体制的效率。“兼顾公平”中的“公平”指什么?我认为,是指收入分配当中一定程度上的收入均等,不能把公平的概念和社会公正混淆起来。强调效率优先,就意味着要建立健全这样一种制度,使之能够保证市场的起点、过程、市场秩序、市场规则的公正。中央现在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非常必要,但是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从中得出一个结论说“效率优先”不对了。
黄范章在2006年6月15日《中国改革报》上分析说,“效率优先”,决不是“速度优先”。“效率”是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效率”,应该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生存与繁荣的生命线。
沈立人教授在2006年7月13日《中国改革报》上谈了他的见解,他认为,怎样评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准则或方针的制定,有当时的背景,针对长期以来的平均主义而言,校正时弊,无疑有其必要和重要意义,取得一致赞成,也有显著成效。但是,与世界相参照,只是中国特色,而非普遍真理。读西方经济学,如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多主张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即并重和兼顾。我们在实践中感到,优先与兼顾,含有主次之分,不免导致多顾效率、少顾公平,使差距过大。因此,近年来有人先后建议改为效率与公平并重,决非否定效率、只顾公平。相反,有人坚持“效率优先”不能稍变,缺乏与时俱进的调整,滞后于形势的变化。中央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是及时的和必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景天魁研究员在2006年8月3日《山西日报》上还提出了一种理性、科学的公平标准和概念——“底线公平”。他谈到:所谓“底线公平”,首先不是最低标准的公平。“底线”不是最低水平的意思,而是必须做的意思。社会确立“底线公平”,是防止失衡和动荡的需要,更是防止停滞、保持效率的需要。一个社会,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而体面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是贫困的。第二,不能有病看不起,应该建立一种政府管得起、老百姓又基本满意的基本医疗。第三,不能没有基本的受教育条件。应找到一种大家都需要、都认可的一个标准。“底线公平”就是大多数人的要求、大多数人都认可或者大多数人都得益的一个标准。底线公平起码对应着三个制度: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公共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制度,三是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制度。
2006年7月27日《国际金融报》刊登邓聿文教授的文章认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初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在企业(单位)内部人人平等,体现了一定范围内的公平,由于政企不分,企业无力负担时,由政府包下来。一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企业理所当然地要效率优先,能兼顾公平就兼顾,不能顾的就不顾。医疗、教育单位同样如此。政府一旦将公平放在兼顾位置,就错位了。这样一来,体现公平的公共服务,企业甩掉了,不是由政府或社会负担,而是由个人负担。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发生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和事业单位都错位,一律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市场经济会自发地扩大贫富差距,官员会自发地倾向强势群体,并自发地滋生出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这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政府只有坚持公平,全力消除不公平,才可阻止上述自发倾向。政府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方针,是导致腐败猖獗的主要原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政府。用于企业就是正理,仍可继续沿用。用于政府就是歪理,政府应当摒弃这一歪理,特别注重公平,将坚持公平放在首位。
吴忠民在2006年6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提出的观点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则有可能会造成一种有害的、片面的利益导向,即:按照财富多少的规则而不是按照维护每一个社会阶层和群体合理利益的社会公正规则,使利益和资源越来越向在利益方面已经具有优势的一方聚集。由于位置较高的阶层和群体在各种资源拥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这些阶层和群体在同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政策安排诸方面也就相应地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进而就可能利用种种优势造成一种使位置较低的阶层和群体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局面,使富裕群体利益的增进同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之间出现背离的情形,使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一旦如此,那么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便会出现难以弥补的裂痕,互惠互利以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局面便难以出现。这种状况,对于本应进行合作的另一方亦即位置较低的阶层和群体来说是十分不公的,也是难以容忍的,因而必定会使之产生诸如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情形,以致于造成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恶性互动。这对有效的社会团结和合作尤其是持续的社会团结和合作将是十分不利的,必定会严重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
吴忠民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同经济发展相比,中国的社会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明显失衡,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应当看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失衡有着直接的影响。而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关键,在于纠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
吴忠民认为,反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显而易见的是,它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是格格不入、恰好相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既然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次属的、兼顾的位置,那么,就必然会合乎逻辑地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一,发展是以经济为本的发展,发展的目的不是满足民众的需要。这样一来,发展的基本宗旨便不可避免地会被轻视或漠视,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目标便不可能实现;人民的利益便会同发展进程相脱离,人民便不可能成为改革发展的推动者和改革发展成果的享用者。其二,发展的关注点在于GDP的增长,而不是民生状况的改善与提升。于是,民生状况便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相脱离了。不能否认的是,同经济发展水准相比,我国的基本民生状况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我国的贫富差距之所以迅速拉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