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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2006-06-01 11:49

摘要:2011年6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当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计划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资料建设中)

2011年6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月1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当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计划2012年覆盖全国。(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该制度针对人群为城镇居民中未进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数千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老人约2000万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自上世纪90年代。目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公共部门退休金;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2.3亿城镇企业职工;2009年启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有1.9亿农村居民参保。除以上三种之外,无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除在一些地方零星试点,并无全国性制度安排,被视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空白。按照国务院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框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缴费标准,均复制了2009年开始的新农保制度——中央财政为主,提供每月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与地方政府补贴形成个人账户,参保人年满60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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