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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与公民社会

2006-01-23 10:12 法学研究

摘要: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成员具有公民与私人的双重身份和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双重权利的理论,可以将民间社会理解为具有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双重属性的存在。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是组织化的政治存在,区别于分散的自然人社会的经济存在或民事主体存在。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力量。公民社会的特性和作用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其组织和表达民意的渠道来参与国家政治,影响国家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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