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政治体制 法治建设

政府治理与公民社会参与

2006-01-05 10:50 河北法学

摘要:社会主义的本义要求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公民、公民社会参与市政管理和建设,是社会主义本质应有之义。宪法上的人具有“私人”与“公人”的双重身份和人的“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双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也可以分为“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公民权或公民的公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公民社会既参与、支持又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是推进政府治理的基本动力。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