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农业税
摘要: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成为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2000年起从江西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中国大陆全境铺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7月5日至6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四年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改革进程中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今年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把这件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温家宝指出,按照中央的部署,农村税费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主要是正税清费、治理“三乱”,取消“三提五统”,把过重的农民负担减下来。
2004年开始,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它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上半年,我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