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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5-08-04 22:46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府办

〔2005〕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为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我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大气、水污染,尤其是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出问题;二是纠正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四是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流域、洋浦经济开发区及重点海域市、县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五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反弹问题;六是畜禽养殖、饮食娱乐、木材切片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等行业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问题。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本省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将重点挂牌督办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问题。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将列为各市、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各种长效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移交、移送、移办案件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通报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六厅局)要对各市、县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六厅局和各市、县政府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附件:1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1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 长:江泽林(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冯 鸣(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傅 勤(省监察厅副厅长)

陈东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理巡视员)

王 云(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曾繁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少群兼任,副主任由吴开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担任,成员有邢仰明、林阳、牟维侃、韩艺师、岳建华、卢志刚、周斌、薄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周子华(省发展与改革厅)、杨勤建(省监察厅)、冼国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吴少平(省司法厅)、黄巧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6776164、66754081;传真:66789944。

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认真部署和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省协调小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

琼海市、定安县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继续强化饮食、娱乐业等“三产”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强“三产”项目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等各项基础工作,实现试点工作目标。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市、县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对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城镇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由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其中未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并一律公开曝光,督办到底。

(六)对钢铁、水泥、淀粉、橡胶、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一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各市、县协调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松涛水库、洋浦经济开发区及有矿产开采企业的重点海域市、县的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要限期在今年内达标排放。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八)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加强对制糖、水泥、木材加工、小水电、矿山开发、畜禽养殖、饮食娱乐等行业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能恢复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和自查摸底阶段(2005年8月31日前)。

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和检查情况以及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9月1日-11月15日)。

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于10月31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市、县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2005年11月16日-11月30日)。

省六厅局和各市、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6日前将各自的《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县政府要同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协调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于11月底前将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四、信息工作

各市、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要编发2期工作简报,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附件2

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市、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附后)。

三、考核依据

(一)各市、县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材料。

(二)省六厅局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需的材料,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材料及通过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市、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将反馈给各市、县协调小组。

(三)省协调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三名,作为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我省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市、县协调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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