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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07-29 10:37 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吨 原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吨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吨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吨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千立方米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千立方米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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