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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5-06-01 23:14 海南省人民政府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协调小组组长由江泽林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许前飞和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志成担任,成员为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防办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各一名分管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苏一愚总队长兼任。联系电话:65906532转3403、3414、3423;24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各地专项治理协调小组要在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氛围。

二、明确治理范围和重点,按照步骤组织实施

(一)治理范围

1、容纳顾客人数5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

(二)治理重点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商场、市场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为2005年6月1日至9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6月1日至6月5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公告专项治理有关情况。

2、单位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6日至6月30日。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联合检查执法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并逐个登记造册,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

4、组织验收总结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0日。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1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实施监管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

(一)商务部门:加强对商场、市场等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隐患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二)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目前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单位拆除违章建筑。

(三)人防部门: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五)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六)工商部门: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且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指导有关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大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省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将适时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管理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各地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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