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2003年开始,内蒙古等8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退牧还草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试点中也出现了围栏建设补助标准偏低,饲草料基地、舍饲圈养等配套建设滞后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牧还草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国西办农[2005]15号
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云南、西藏、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厅、粮食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2003年开始,内蒙古等8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退牧还草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试点中也出现了围栏建设补助标准偏低,饲草料基地、舍饲圈养等配套建设滞后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牧还草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把草场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调动广大牧民的积极性。
二、要按照《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的规定,实行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休牧、轮牧的草地,要根据当前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能力,合理确定载畜量,切实减轻草场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
三、国家对退牧还草的农牧户给予必要的草场围栏建设资金、补播草种费和饲料粮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
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围栏建设资金补助标准:青藏高原地区,每亩建设投资25元;其它地区每亩建设投资20元。其中,中央补助70%,地方和个人承担30%。
草场补播补助标准:对工程区内部分重度退化草场实行补播,加快草场植被的恢复,每亩补助草种费10元。重度退化草场的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天然草场退化、沙化、盐渍化分级指标》确定。
草场围栏建设资金和补播草种费中央安排的部分,从中央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禁牧、休牧饲料粮补助标准:青藏高原地区,全年禁牧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5.5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补助1.38斤,补助年限按10年计算;其它地区,全年禁牧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11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补助2.75斤,补助年限按5年计算。
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牧还草户补助的饲料粮改为现金补助,按每斤饲料粮0.45元计算。需要继续向退牧还草户提供饲料粮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饲料粮供应,饲料粮调运费用仍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国家按照退牧还草任务、确定的标准,核定各省的围栏建设资金、补播草种费和饲料粮资金补助总量。具体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饲料粮补助兑现到户后,在充分尊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引导农牧民建设舍饲圈养设施,在具备水源条件的地区建设饲草料基地。
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牧还草工程区畜种改良、草原治虫灭鼠、疫病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水源条件允许的地区,加快牧区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实施退牧还草的地区,要在遵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将扶贫开发、水土保持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整合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按围栏建设中央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从中央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围栏建设要根据《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范》及《禁牧、休牧技术规范》等农业行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规范设计,严格按基建项目管理。要采取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办法,严把围栏建设材料关,严防质次价高原材料坑害农牧民,确保建设质量。草种生产、供应、销售,要严格执行《种子法》、《草原法》的规定,保证种子质量。
八、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退牧还草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九、加强资金管理。退牧还草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西部办
发改委
农业部
财政部
粮食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