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
摘要:2005年4月29日,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2005年4月29日,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通知》指出:“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截至2005年12月2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上市公司共399家,其中送股类企业为383家。在这383家上市公司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有213家。
这场中国股市所特有的股权分置改革,突出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此后,中国资本市场在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以及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等五个方面取得了进展或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