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于是千方百计逃避监督,不让监督;一部分党员和群众或者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或者由于自由主义思想严重,也认为监督是多此一举,弄不好还会得罪领导,遭到打击报复,因而对监督漠不关心或缺乏信心,不愿意监督。针对这些情况,从思想教育入手,增强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干部的主动性,是强化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于是千方百计逃避监督,不让监督;一部分党员和群众或者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或者由于自由主义思想严重,也认为监督是多此一举,弄不好还会得罪领导,遭到打击报复,因而对监督漠不关心或缺乏信心,不愿意监督。针对这些情况,从思想教育入手,增强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干部的主动性,是强化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权力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成为损害人民利益的工具。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定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为了防止因权力被滥用而造成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后果。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共产党人权力观的根本。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决不能成为损害群众利益的工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每位掌权者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胡长清在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时,就承认监督和纪律约束对他未起作用,他自己就像“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慕绥新在忏悔时也说过:“外面的力量(指行贿者)太强大了,而我本人受到的监督则太微弱了。”各地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一些影响恶劣的“腐败群案”、“腐败窝案”证明,监督不力和失效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此,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把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热情欢迎,真诚接受。党员和群众要牢固树立“严是爱,宽是害”、“监督是真正的爱护”的观念,努力消除各种思想顾虑,一旦发现干部有不健康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帮助、批评,防止他们由小错铸成大错,最后跌入不可救药的泥潭,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实践经验证明,民主是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只有拓宽监督的渠道,健全监督的规章,把党内民主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在一起,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才能织就反腐败的天罗地网,使种种腐败行为及时受到惩处,使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无所逃遁。
要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权力越集中,越容易滋长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作风,从而导致种种腐败行为的发生。解决问题的出路,一方面是对各级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范围作出科学界定,如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对重要人事的任免权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要建章立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各级干部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接受监督的范围应该越大,实行监督的体系应该越严密,一旦决策或权力运作失误,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监督缺位的责任。
要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标志。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与充分实现,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就无法发挥,党自身的活力与动力也就失去了深厚的源泉。
首先,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除了一些确需保密的重大事项外,均应在党内公开,让广大党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
其次,要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的”。因此,他郑重地强调,“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只有不断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等正常的组织生活,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实行相互监督并监督到位,才能有效防止干部腐败特别是集体腐败案件的发生。
再次,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备具体的党内选举条例,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渠道,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等等。
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领导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他们的优劣高下、功过是非,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了落实群众监督,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二要不断疏通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提出批评意见的渠道;三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又是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其公职人员实施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权力监督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首先,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制度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形成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完整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这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增强我们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能力,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党内监督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探索和完善,如现行监督体制不顺,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以至于容易产生“上对下监督,情况不了解,无法监督;下对上监督,情况了解,不敢监督”的现象,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这就需要完善纪委的反腐败责任制,对于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查办的腐败案件,各级纪委疏于履行职责的,纪委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的责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的国家法律。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来说,仅有党内监督制度还不够,还需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经验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根据这个要求,应当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再次,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本身的监督。在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允许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监督权作为限制权力的权力本身,也应该受到监督和限制。监督权的泛用、误用和滥用的问题,尽管在我们今天的政治生活中还不突出,还未形成一种普遍性的倾向,但同样是我们在健全监督机制过程中需要加以警惕和避免的。
(作者: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