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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

2005-02-01 09:07 上海证券报

摘要:利率市场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二○○五年一月

    利率市场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确定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1996年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尤其是2004年,利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步伐:1月1日再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建设逐步深化。一方面改革了再贴现利率的形成机制,建立了再贷款浮息制度,优化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结构;另一方面,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灵活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努力协调本、外币利率政策,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不断完善,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2005年,要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贷款风险定价的能力。为此,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建立完善的科学定价制度。同时,要加强中央银行利率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利率调控体系。

    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建设与利率调控

    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以1998年1月取消贷款规模管理为标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逐步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的改革目标。这包含了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利率;二是中央银行要引导、调控市场利率;三是引导、调控市场利率的手段是中央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实现这一目标,要不断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逐步将利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

    一、推进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建设,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推进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强化中央银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既是中央银行有效实施利率政策调控的前提条件,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形成机制。我国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的贴现票据进行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当时票据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再贴现利率是在同期各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从1996年5月起,改为再贴现利率在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5%-10%。

    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改革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规定再贴现利率作为独立的利率档次由中央银行确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0.9个百分点。同年7月1日将再贴现利率由6.03%降至4.32%,贴现利率的最多加点幅度扩大为2个百分点,略低于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同年12月规定,贴现利率最高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含浮动)。

    改革贴现利率生成机制,理顺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调动了金融机构、企业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全面发展。同时再贴现利率作为贴现利率下限,避免了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二)建立再贷款(再贴现)浮息制度。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主要应用于调节金融机构的短期头寸。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但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还不能适应货币政策预调和微调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协调配合的综合效应。再贷款利率缺乏弹性造成的最大问题是跟不上市场利率的变化,给金融机构造成套利机会;同时再贷款利率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将会导致基础货币投放,与货币政策调控的总方向相背离,不利于货币政策意图的全面贯彻。

    2004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综合考虑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人民银行决定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再贷款利率统一加0.63个百分点,再贴现利率加0.27个百分点。

    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三)优化准备金存款利率结构。1998年3月,人民银行对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合并法定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存款账户,实行统一利率,并将准备金率由13%降至8%;1999年11月份再次将准备金率由8%降至6%。这一系列政策对增加基础货币供应,促进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避免由于准备金存款利率较高而引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大量增加,影响信贷投放的问题,1998年以来,准备金存款利率一直保持在低于商业银行筹资成本的水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2月21日起,人民银行改革准备金存款利率制度,对金融机构法人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采取"一个账户,两种利率"的方式分别计息。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适度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为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机制,能够确保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的综合效应,理顺中央银行的利率关系,优化准备金存款利率结构。

    (四)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改革。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是中国邮政储蓄发展过程中一个特殊的历史产物。自1986年开办邮政储蓄业务以来,邮储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资金转存人民银行。由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高于吸储成本,邮储资金较快增长,导致部分农村资金外流。

    2003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改革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此后,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年利率为1.89%)计息;此前的转存款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年利率为4.131%)计息。同时,还增加了邮储新增存款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由邮储机构自主运用的渠道。

    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由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偏高造成的金融机构不公平竞争、人民银行利率结构扭曲、农村信贷资金来源外流等问题,也有利于促使邮政储蓄机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运用资金,不断提高经营能力和水平,将邮政储蓄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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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断完善和加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利率调控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利率水平和结构的调整,即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货币政策需要,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根据国际市场利率的走势,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保持本、外币利率政策协调;二是通过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利率。

    我国的利率水平调整以对物价走势、投资、消费和国际收支状况等的监测分析为决策依据,综合考虑物价总水平、宏观政策和社会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政府、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利率调整注重前瞻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同时兼顾内外均衡,本外币利率的协调。而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利率则是通过调控基础货币的数量,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从而保持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同时优化收益率曲线。

    (一)灵活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两次提高贷款利率。这两次利率调整,与其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相配合,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

    1996年,我国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物价明显回落,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却并不乐观。企业仍存在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亏损面不同程度地扩大,银行利息负担较重等困难。为适应物价变化,减轻企业利息负担,1996年5月、8月和1997年10月,中央银行三次降低了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并相应降低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遇到消费市场低迷、物价持续负增长、出口下降、外商投资减少、金融风险加大等困难,经济结构面临着大的调整。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有力措施。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利率杠杆,支持经济发展。1998年3月、7月、12月、1999年6月和2002年2月人民银行又连续5次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经过8次下调,存款利率累计下调5.98个百分点、贷款利率累计下调6.92个百分点,减轻企业利息负担近3000亿元。其中一年期存、贷款利率由10.98%和12.06%,分别下调至1.98%和5.31%,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最低水平。低利率对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低通胀、高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1)。

    2004年初,中国在经济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投资规模偏大、物价持续上涨等问题。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4年10月29日,为了巩固前一阶段调控成果,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同意,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5.31%上调到5.58%,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中长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1.98%上调到2.25%,中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这是我国9年以来首次加息,在国际、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得到普遍好评。其重要意义在于宏观调控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更加注重预调和微调,更加注重货币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防止投资反弹;有利于防止企业过多占压资金,缓解部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减少资金体外循环;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二)公开市场操作与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人民银行从1998年1月起,取消了贷款规模管理,公开市场操作逐步成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工具,随着公开市场业务品种逐步丰富,交易对象不断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的传导机制初步形成。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传达货币政策意图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M2,这种数量型的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决定了当期公开市场操作目标以数量型目标为主,自1998年5月26日人民银行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以来,其操作目标主要是基础货币,体现为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水平。由于基础货币的数量和价格(即货币市场利率)密不可分,人民银行在以基础货币作为主要操作目标的同时,也将货币市场利率作为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监测指标。公开市场操作主要通过数量招标进行交易,由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传导机制尚不完善等原因,货币市场利率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影响有限。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目标向货币市场利率的转型。2003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选择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作为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新形式,在公开市场上连续滚动发行3个月、6个月及1年期央行票据。至2003年底,共发行63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7226.8亿元,发行余额为3376.8亿元。2004年以来,针对外汇占款持续增加的情况,根据市场利率变化与货币政策需要,通过数量招标与利率招标方式,灵活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全年共发行央行票据15071.5亿元。并且更多采用价格招标方式贴现发行央行票据,发现市场利率水平,了解商业银行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央行票据的收益率水平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关联性不断加强。这些尝试为基准利率的形成、建立中央银行间接调控机制、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公开市场操作将在利率调控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协调本、外币利率政策。协调好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政策,特别是本、外币利率政策,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环节。

    2000年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初,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经过七次降息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但美联储在1999至2000年间连续六次加息,国际市场美元利率受此影响持续上涨。2000年5月,一年期美元LIBOR升至其峰值7.5%,境内美元存、贷款利率水平远高于人民币利率。本、外币利差持续扩大,政策协调的难度不断增加,客观上形成三个利差问题:一是人民币利率低于境内外币利率,外币存款增长迅猛,同时境内企业外币贷款需求不足;二是中资银行外币存款利率低于境内外资银行外币存款利率,造成中资银行企业外币存款搬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低于国际市场利率,利益上诱导外汇资金滞留境外。

    2001-2002年,人民银行为加强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同时针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市场利率大幅降低的情况,10次灵活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至2002年底,美元一年期小额存款利率0.8125%,低于当时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1.98%,本、外币1年期存款利差由2001年初的本币利率低于外币利率3.75个百分点逐步变为本币利率高于外币利率1.17个百分点。2002年下半年,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年期美元LIBOR保持在1.6%-2%,解决了拆出资金利率倒挂的问题。外币贷款利率基本保持在3%-3.5%左右,低于当时人民币贷款利率(5.31%),为商业银行开拓外汇贷款需求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从2002年3月1日起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外币利率政策,中外资银行之间利差问题得到解决(见表2)。

    2003年以来,世界经济逐步回暖。2004年4月初,国际金融市场美元利率受美联储加息预期趋强影响开始上扬。美联储下半年连续5次加息后,国际金融市场美元利率继续走高。

    针对以上情况,2004年11月,人民银行上调了境内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1年期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0.5625%上调为0.875%。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将境内外美元利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利于协调境内外美元利率水平;在我国已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的情况下,还有利于稳定境内外币存款以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制度建设展望

    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是一个渐行渐近的过程。推进改革要与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的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建设和金融监管能力等相协调。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步设想是:统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修改相关法规;完善金融机构存、贷款定价机制、提高定价水平;丰富金融产品,推动金融市场向纵深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一)统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我国城乡信用社数量众多,其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管理粗放、定价制度基础较为薄弱等现象。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城乡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存在垄断定价和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活跃,加剧资金体外循环,削弱宏观调控效果的现象。因此,应在完善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的放开其贷款利率上限,促使城乡信用社结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从而传导货币政策意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简化贷款利率的管理档次和种类,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权。

    (二)研究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效形式。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环节,也是金融机构运用价格手段开展主动资产负债管理的前提条件。为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需要研究协议存款的标准化和流动性问题,逐步放宽起存金额限制,采取渐进方式实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三)逐步形成完整合理的收益率曲线。收益率曲线是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特别是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定价的重要参考。形成完整合理收益率曲线一方面需要优化各期限国债结构,逐步实现国债余额管理和滚动发行;另一方面,还需要大力丰富金融产品,鼓励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债务工具、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等,从而引导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

    (四)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也将逐步完善。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并通过市场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将逐步成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的重要形式。要逐步建立健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的制度体系,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五)简化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目前对境内外币利率的管理仅限于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4种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上限。今后,要通过简化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期限档次和下调大额存款金额标准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境内小额外币存款的利率管理。为保持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按照与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在一段时间内还需要保留对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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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应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利率定价技术和内部管理制度,夯实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

    (一)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风险与收益对称是科学定价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说,贷款利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加上该笔贷款的风险溢价和目标收益率。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定价,就是要求贷款利率必须覆盖每笔业务的成本和费用、风险损失和盈利目标,兼顾市场竞争策略,使金融机构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目前,受金融生态条件、内部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等制度性制约,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技术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容易引发价格恶性竞争,发放无效益的贷款,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竞争实力,危及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健经营。

    (二)完善科学定价的制度,改进定价技术。健全金融机构的科学定价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正确界定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利关系,防止政府或某一股东干预日常业务经营,真正确立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

    第二,要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建立按产品、客户、以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会计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

    第三,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

    第四,建立内部转移价格制度和正向激励机制。金融机构要明确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内部专业分工和业务流程,通过建立内部转移价格制度有效调节各业务流程环节利益的再分配机制,培育正向激励机制。

    第五,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

    各类金融机构应以收益与风险成本相对称原则为基础,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参照完善内部定价和管理核算体系,逐步提高利率定价的能力。

    三、中央银行利率管理制度建设

    与完善金融机构微观经营机制同步,人民银行将加强利率的监测、分析。

    (一)完善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两级利率监测体系。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协议存款利率、外币利率等利率报送制度。人民银行将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继续完善两级利率监测体系。建立市场化利率水平的定期监测和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市场利率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走势的引导,为利率政策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建立对金融机构法人利率市场化微观机制建设情况的备案、评估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既定的利率政策,对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利率定价制度、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和利率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情况建立备案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撰写评估报告,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建立市场利率水平定期公布制度。为提高市场化利率水平的透明度,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将按季公布全国及辖内利率水平和变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理性确定产品价格,维护利率竞争秩序。

    (四)建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和调研制度。民间借贷利率是反映资金体外循环程度的指示器,是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的指标,也是中央银行调控市场利率时不可忽视的方面。针对民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客观条件,人民银行有必要建立分支行信息监测、反馈系统,并结合其辖区的特点进行调查研究,为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保持金融市场体系稳定,建立市场利率调控体系服务。

    (五)加强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培训。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的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培训,为增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防范能力提供技术支持,更多地关注和促进金融机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表 1 1993年以来存贷款利率平均调幅表 单位:%

    时间         存款利率平均调幅   贷款利率平均调幅   存、贷利差变化
    1993.05.15               1.19               0.82            -0.37
    1993.07.11               1.35               1.38             0.03
    1995.01.01                  0               0.72             0.72
    1995.07.01                  0               0.95             0.95
    1996.05.01              -0.98              -0.75             0.23
    1996.08.23              -1.50              -1.20             0.30
    1997.10.23              -1.10              -1.50            -0.40
    1998.03.25              -0.16              -0.60            -0.44
    1998.07.01              -0.49              -1.12            -0.63
    1998.12.07              -0.50              -0.50                0
    1999.06.10              -1.00              -0.75             0.25
    2002.02.21              -0.25              -0.50            -0.25
    2004.10.29               0.27               0.27                0

    注:1、“-”表示利率下调或利差缩小。

    2、2004年为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平均调整幅度。

    表 2 人民币名义利率与美元利率利差关系表 单位:%

    年份   人民币存   境内美元   境内本外币   美国美元   境外本外币
             款利率   存款利率       利率差   存款利率       利率差
                (1)        (2)      (1)-(2)        (3)      (1)-(3)
    1996       7.47       4.78         2.69       5.78         1.69
    1997       5.67       5.00         0.67       5.88        -0.21
    1998       3.78       3.75         0.03       5.08        -1.30
    1999       2.25       4.44        -2.19       6.51        -4.26
    2000       2.25       5.00        -2.75       5.91        -3.66
    2001       2.25       1.25         1.00       2.28        -0.03
    2002       1.98       0.81         1.17       1.28         0.70
    2003       1.98       0.56         1.42       1.32         0.67
    2004       2.25       0.88         1.38       3.02        -0.77

    注:人民币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存款利率,境内美元存款利率为境内一年期小额存款利率,境外美元存款利率为美国一年期美元定期存单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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