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摘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