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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4-09-24 16:54 51法律法规

摘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对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对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经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批准我区银川、石嘴山、中卫三个城市作为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自2007年10月启动。年末参保率达到20%,2008年达到70%,2009年达到90%。吴忠和固原两市争取在2008年国家扩大试点范围时启动。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形成具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的原则。

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

女50、男60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其他未成年人。

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其他城镇居民。

三、筹资水平和支付范围

(三)筹资水平各试点城市按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及家庭和政府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具体筹资水平,由各试点城市自行确定。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实行分别费率。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四)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探索建立普通门诊(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应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起付线。

要做好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较重的困难人群与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

四、缴费和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单位补助和个人缴费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五)个人缴费个人最低缴费:未成年及在校学生每人每月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5元;其他成年人每人每月10元。

对于未成年及在校学生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即每人每月2元)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人均每月补助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即每人每月5元)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人均每月补助3元。

(六)政府补助对城镇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0元补助。

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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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5元补助。

对城镇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含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含学生和儿童)、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居民,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

五、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试点方案、基金监督、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主要业务流程实行地市统一。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软件由自治区统一开发,管理人员由自治区统一培训。

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要努力构建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社区(街道)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和专家等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

(八)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基金预算制度和基金审计制度。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加强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探索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要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等一体化管理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多种收费方式一体化结算。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病放心进社区,大病顺利进医院,康复平安回社区”的社区医疗服务和管理模式。

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降低就医成本,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要进一步拉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减免参保城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享受药品零利润待遇。实行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主管(或签约)医师负责制。

自治区物价、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大中医药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六、组织领导与实施步骤

(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厅局联席会议,全面领导试点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审核试点城市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试点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好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精心组织实施。

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备案。

(十一)分工协调,明确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财政、编制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医疗保险经办体系、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和人员编制投入。

卫生、物价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能力和社区卫生行业标准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

(十二)推进和完善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和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外地户籍常驻人口等群体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试点城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义、原则、政策和具体规定的宣传,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实施步骤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7年10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底-8月中旬)学习贯彻国务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充分调研、分析、测算提出我区贯彻“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8月中旬-9月下旬)各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做好试点准备。

第三阶段(10月份-12月底) 10月上旬,银川、石嘴山、中卫三市试点工作全面启动。10月下旬-11月底,各试点城市进行信息采集、入户调查、参保登记。10月底完成管理软件开发,11月份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12月份各试点城市参保就医试运行,2008年1月1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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