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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2004-07-03 10:30 西祠胡同

摘要:200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主要精神如下。

200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财税方面: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报业、出版等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退税政策等。

投资和融资方面: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要按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和简化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党报、党刊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工商管理方面: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资本,但首期注入不得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等作价组建文化企业,但入股比例不超过40%。

二、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方面:中央试点文化企业集团,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授权经营;地方试点文化企业集团也可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授权经营或其他管理办法。

收入分配方面: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允许经营者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而由董事会决定。

社会保障方面: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人员分流方面: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到退休年龄,再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法人登记方面:转制后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而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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