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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2004-06-15 18:42 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监测中心

摘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简称“三化”建设,下同),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十五”期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简称“三化”建设,下同),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总体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我市城乡劳动力资源,按照“三化”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机制。

二、实施范围

市和各旗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三化”建设实施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服务网络;建立促进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即时援助制度,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覆盖面广、联接到街道社区的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初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

(三)建立起全市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文明高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1、建立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将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再就业政策落实、再就业资金投入、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十五”期间(2003年--2005年)重点工作目标,并制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市本级和各旗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将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共就业服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满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市和旗市区要制定按工作实绩拨付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办法,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并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统筹管理.“十五”期间,对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规范运行机制。

4、各旗市区要制定措施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要制定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措施和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旗市区要建立对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效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建立街道、乡镇(苏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全市各旗市区在街道、乡镇(苏木)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及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各旗市区街道、乡镇(牧区)劳动保障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办公服务场所,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服务高效、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服务网络。

(三)完善就业服务功能

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档案托管、劳动保险事务代理,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有关就业和社会保险手续等“一站式”服务,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方便。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3、拓展服务功能。各旗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实施专门的就业服务项目和开展承诺制等灵活多样有特色的服务措施;开展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并将就业服务功能延伸到下岗失业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帮助指导他们实现再就业,提高就业服务实效。

4、市和各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用IS09000标准,组织开展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各类就业服务组织管理和服务制度;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成为当地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

(四)逐步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1、市和旗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大信息收集力度,每年进行一次空岗情况调查,了解企业当前及今后一年或近期用工需求情况。

2、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建立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数据库,在市和旗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基础上,逐步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网;有条件的旗市区应建立互联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与“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链接。

3、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完善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实现综合月报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上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力市场信息得到充分利用。

4、市和旗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实现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共享。

(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劳动力市信用体系

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并建立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作有机结合机制;完善失业登记和统计办法,建立抽样调查失业统计和登记失业统计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管理。

2、探索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发布的劳动力需求信息不得有就业歧视内容;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旗市区每年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行为;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无虚无假信息、争创文明职业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3、市和旗市区要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办法措施,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就业的各种障碍,建立统一规范、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六)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工作的协调机制。

1、市和旗市区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市和旗市区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建立个人缴费记费记录,落实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符合条件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市和旗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市和旗市区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网络,与就业服务网络联结。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用好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充分发挥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合理布局失业保险经办网点,逐步向街道、社区延伸,为失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各旗市区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和劳动预备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增加工资价位发布的信息量,提高信息质量,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3、按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相关政策和操作技能轮训,就业服务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形成合理的职业等级结构;采取灵活的用人、考核办法,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各旗市区根据本方案所列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

各旗市区,按本方案开展工作,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具体时间安排:

(1)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末,完成方案60%目标任务。

(2)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末,完成方案90%目标任务。

(3)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末,完成方案100%目标任务。

(三)总结交流

各旗市区及时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成功经验,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活动。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务的地区,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工作,并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有关;夹策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就业局市就业服务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各旗市区成立对应的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

市直和旗市区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并能正常拨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收费和使用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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