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管理条例》颁布
摘要:2004年3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
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建立我国的基金会管理制度,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金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组织和行为的规范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自200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开始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经过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历时3年多,完成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家正式颁布这一条例。2004年6月1日,新条例实施,此举标志着停滞多年的基金会重新开闸放水,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基金会的转折之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将中国基金会划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大类,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益事业中担当社会责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随后,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为非公募基金会创造了一个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速。原先的官办基金会多转身为公募基金会。而民间资本设立的基金会,在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后,也可以登记注册为非公募基金会,这为社会资本的进入,打开了一扇门。随着《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布,非公募基金会快速增长,2005年以后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增长率都在30%以上,而同期公募基金会的年增长率在10%左右。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3029个,比上年增加415个,增长15.9%;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达324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