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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干: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03-12-12 15:37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摘要: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最近的重要讲话中,全面分析了社会稳定的形势,深刻阐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最近的重要讲话中,全面分析了社会稳定的形势,深刻阐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决策上不犹豫,行动上不手软。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对敌斗争的新形势,跟踪敌对势力的新动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要把情报信息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提高发现和获取能力。要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三股势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对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敌对势力的非法"组党"结社活动,要依法坚决取缔。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非传统安全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置恐怖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对新疆、西藏等地区反分裂斗争的支持,提高对敌斗争的整体水平。

(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经常性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要充分认识到,经过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虽然社会治安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但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出现反弹,在总体稳定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可能会出现治安混乱,经过整治的乱点也可能会出现反复。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切实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健全和实施贯彻"严打"方针经常性工作机制,改进"严打"方式,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打击相结合。从当前犯罪活动的特点和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看,应当把经常性的打击、注重破案和追逃等作为主要方式;同时,某个地区或某种治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也要审时度势,继续组织必要的集中行动或专项斗争。总之,要从实际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选择什么打击方式。二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该从轻的依法从轻处理,二者相辅相成,在办案和监管改造工作中要正确加以运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威力。三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决不能手软,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加强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做到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四要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依靠群众,运用社会资源,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努力加强监管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

短期内把刑事案件数量压下来并不难,难的是长期保持比较平稳的发案率。发案率有一定的波动也在所难免,但要防止大幅度反弹。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今年在江西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此已作了部署,需要强调的是:一要抓好组织落实。按照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抓紧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使基层治安防范工作有人管、有人办事。二要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针对当前治安问题出现的新情况,抓紧完善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严格管理,既要防止越权执法,也要防止不作为问题的发生。继续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扩大覆盖面,提高"创安"实效。搞好"四五"普法,扎实深入地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宪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坚持不懈地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和重点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会保障工作,搞好流动人口、闲散青少年和吸毒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出租屋、网吧及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三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加大责任查究力度,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根据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预防和解决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必须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重视和关心群众利益,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把中央关于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位。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要求合理、但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抓紧完善有关法律政策;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给群众一个说法。对要求不合理,超出法律政策规定的,不能乱开口子。

必须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定期组织排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是哪个部门主管的事,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解决,努力防止矛盾纠纷发展、激化。

必须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敢于负责,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迅速查明情况,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态,防止发展蔓延。应再次强调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一定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同时,要发挥政策的威力,维护法制的尊严,把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破坏交通秩序等极端行为应依法果断处置。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必须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问题。一个时期以来,群众上访增多,对此必须认真对待。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多数是合理的或基本合理的。要热情接待群众,认真倾听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克服对人民群众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近来,涉法上访问题相当突出,要引起重视。决不能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了,上级领导批示了,再去解决处理。对每一件涉法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对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督办,上级政法部门要进行督查督办,务必办出结果。

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当前,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管理社会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处在基层,面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广"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最有效地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整体作用。

必须完善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党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等在维护稳定中的责任,形成整体合力。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抓紧组建信息预警、组织指挥、预案运作、应急救援、力量配置、装备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恐怖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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