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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治理指针》背景

2003-09-29 15:51 中改院

摘要:2003年9月1日、5日,中改院考察团就基础领域改革的相关问题访问了德国电力经济协会(VDEW)与联邦德国司法部。受访机构向考察团详细介绍了德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关情况,并为考察团提供了《德国公司治理指针》(以下简称“指针”)英文版本。该指针由德国政府指定德国公司治理委员会制订,2002年7月6日以司法部名义发布并正式生效,其目的是指导德国上市公司在国内外的经营管理活动。指针基本包含了德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已经遇到的主要问题。指针的颁布具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体现了德国企业参与欧洲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2003915日,中改院考察团就基础领域改革的相关问题访问了德国电力经济协会(VDEW)与联邦德国司法部。受访机构向考察团详细介绍了德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关情况,并为考察团提供了《德国公司治理指针》(以下简称“指针”)英文版本。

该指针由德国政府指定德国公司治理委员会制订,200276以司法部名义发布并正式生效,其目的是指导德国上市公司在国内外的经营管理活动。指针基本包含了德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已经遇到的主要问题。指针的颁布具有独特的时代背景,体现了德国企业参与欧洲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现在,德国大约95%的上市公司都倾向于采取公司治理指针来约束公司的行为和制定公司的政策。指针具备的前所未有的灵活性对公司存在巨大的吸引力,为德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优势。同时,对广大的投资者来说,指针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所有规定的信息,为投资者减小和规避投资风险及保障自身利益提供坚实的后盾。指针已成为最受欢迎的治理文件之一。

在管理世界中,没有最佳的管理方式,只有最适合具体情境的管理方式。德国公司治理指针在原理上并非无懈可击,但在德国的具体环境中运行得非常出色。相信我国也会在我们的具体国情中,广泛借鉴他国经验,创建出一套自己的治理模式。

附:德国公司治理指针(2003521修改)

德国公司治理指针

2003521修改

(请注意,本版本对200277版本的修改部分以粗体下划线标出)

前言

本德国公司治理指针(简称“指针”)提出了对德国上市公司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规范性条款,其中包括国际和国内社会认可的良好责任治理标准。该指针的目标是使德国公司治理系统透明化,易于理解。其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国内投资者、消费者、雇员以及普通大众对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的信任。

本指针明确了持股人的权利,持股人为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股本资本同时承担企业风险。

德国股份公司法制订了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双重管理制度:

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其成员为公司的管理负连带责任。管理委员会主席协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监事会任命、监督并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直接负责对公司有根本意义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监事会主席协调监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拥有500-2000名员工的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应设有员工代表,根据公司员工人数的多少,监事会中员工代表的人数占1/31/2不等。对于超过2000名雇佣人员的公司,监事会主席作为股东代表,在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票数对等的情况时,享有决定性表决权。持股人选出的代表和员工代表在从公司最佳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上负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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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该二元管理制度,同时也在其他欧洲大陆国家适用,与国际通行的单一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董事会)正趋于达成共同结果,因为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相互作用越来越紧密。这两种管理方式都能取得成功。

德国公司的会计标准源于“真实公平”原则,体现了公司资产、财务和盈利的真实状况。

本指针的借鉴意义体现在指针中使用的词语“应该”上,公司可以偏离这些推荐方法,但有义务每年公布一次偏离的情况。这样可以使公司每年都了解各经济部门或公司的一些要求。从而,该指针可促进德国公司的灵活性和自我监管能力。此外,本指针还包括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公司不需要公布原因就可以偏离,为此,本指针使用了诸如“可以”、“能”等词汇。没有包含这些词汇的条款是公司在适用法律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款。

本指针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发布。但我们建议非上市公司也遵照本指针行事。

原则上本指针每年都要根据国际国内的发展状况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些调整。

2.股东与股东大会

2.1 股东

2.1.1 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实现自己的权利;

2.1.2 理论上,一股代表一票。不存在多种表决权股、优先表决权股(黄金股)或最大表决权股。

2.2 股东大会

2.2.1 管理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大会决定净收入额、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议案的撤消。选举作为监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并按照规定选举审计人员。

此外,股东大会还决定公司的章程、公司目标、章程的修订以及公司采取的一些关键性的措施,如:公司章程和机构转变、新股发行、可转化债券以及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购买自身股份的授权。

2.2.2 在发行新股时,股东原则上享有与其股本资本相应的优先认股权。

2.2.3 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讨论大会日程安排上的各项事务并提交有重大相关的问题和建议报告。

2.2.4 股东大会主席主持股东大会。

2.3 股东大会邀请,代理

2.3.1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东大会,并由管理委员会制订详细日程。达到法定数量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及要求延长股东大会日程。管理委员会应该向股东大会提供报告和文件,包括股东大会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并将这些报告和文件与股东大会日程一起公布在公司的网站上。

2.3.2 公司应就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国内外的所有股东、股东联合会和财务服务提供人,前提是这些人提前十二个月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提供会议文件,并通过电子渠道传送。

2.3.3 公司应推动股东行使股东表决权。公司还可以帮助股东实现使用代理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指示安排任命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该代表应全程出席股东大会。

2.3.4 公司应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使股东能够追踪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如互联网)。

3.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合作

3.1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为公司利益而密切合作。

3.2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共同协调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定期讨论该战略的当前实施状况。

3.3 对公司有重大意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的修改或监事会特别说明的事项的进行需要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包括实质改变公司资产、财务或盈利状况的决议、措施等。

3.4 向监事会提供充分信息是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共同责任。

管理委员会定期及时而全面地告知监事会涉及到公司计划、公司发展、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的一切问题。管理委员会指出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与计划、目标之间的偏离,并指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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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详细说明管理委员会信息提供和报告职责范围。管理委员会向监事会提交的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电子文件方式)。要求作出决策的文件,如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等应在大会开始前提交。

3.5 良好公司治理要求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以及管理委员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之间能进行公开的讨论。该讨论首要注意的是言论的保密。

所有的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都应该确保其雇佣人员了解他们的保密职责。

3.6 以共同决策制建立的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以及员工代表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的帮助下分别进行监事会会议准备。

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没有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召开监事会会议。

3.7 在出现对公司的接管意图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应提交合理的说明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被接管方面的信息。

在宣布接管意图后,管理委员会不得采取任何超出一般公司行为的措施妨碍接管意图的实现,除非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授权许可管理委员会采取该行动。在决策时,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应从股东和公司的最高利益角度考虑问题。

在适当的情况下,管理委员会可以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可以讨论该接管意图并决定公司应采取的行动。

3.8 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应遵守公司管理的规则。如果他们违反了管理人员或监事会成员应该采取的谨慎、负有责任心的态度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公司可以追究其责任。

如果公司为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投保了D&O(董事及管理人员责任险)险,则可以进行适当的扣除。

3.9 公司给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及其亲戚的借贷如果要展期需要取得监事会的批准。

3.10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报告。包括偏离本指针推荐措施的解释。同时也可以就指针的建议作出评论。

4.管理委员会

4.1 任务与职责

4.1.1 管理委员会独立负责公司的管理。此时,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从公司的最高利益角度考虑并努力增加公司的可持续价值。

4.1.2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战略的制订,并与监事会协调该战略同时确保其实施。

4.1.3 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遵守所有的法律条款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集团公司的其他成员也遵守法律的规定。

4.1.4 管理委员会应确保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

4.2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收入

4.2.1 管理委员会应由几个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或发言人。其职权范围应包括每一个成员的责任分配和成员之间的合作。

4.2.2 根据负责管理委员会合同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监事会全会应制订并检视管理委员会收入系统结构的合理性。

管理委员会成员收入由监事会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水平在对管理委员会业绩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确定收入数额是否合理的标准为,管理委员会每一个成员的任务,个人业绩,管理委员会业绩以及经济状况,公司与同类相比较的业绩和前景。

4.2.3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全部收入应包括固定薪酬和可变成分。可变成分应包括一次性和年度收入,这些收入与公司业绩水平和对成员的长期激励相关,其中包含风险成分。所有的收入成分都必须恰当,不论是对单项收入补偿还是整体体现的收入补偿。

公司授予管理委员会成员股票期权(如虚拟股票)作为长期激励和风险收入。股票期权应与相应的指数相关。股票期权赖以成立的业绩目标和其他相应指数标准不得中途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监事会可以批准适当的限定值。公司应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将收入系统的特点以及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的股票期权公布在公司的网站上,并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具体的说明。该说明应包括该股票期权的价值。

监事会主席应将收入系统的主要特点列出,对其作出的任何改变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4.2.4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收入应该在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列出,并分成固定、业绩相关和长期激励等项目。每一项的费用应单独列出。

4.3 利益冲突

4.3.1 在被公司雇佣期间,管理委员会成员负有全面的非竞争性的义务。

4.3.2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和公司雇员不得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时,索要或接受或替其他人索要或接受第三方报酬或其他利益,同时不得授予第三方非法利益。

4.3.3 管理委员会成员受公司最大利益约束。成员在做出公司决策时不得以自身利益为目标,或者将公司机会利用来为自己服务。

4.3.4 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及时就利益冲突向监事会汇报并通知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所有发生在公司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或者发生在公司和与管理委员会有密切联系的人之间、或者发生在公司和与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密切的私人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交易标准。重要的交易活动应取得监事会的批准。

4.3.5 管理委员会成员在监事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副业活动,特别是监事会要求的公司之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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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

5.1 任务与责任

5.1.1 监事会的任务是监管并定期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包括对公司有重大意义的决策的制订。

5.1.2 监事会任命并解除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与管理委员会一起确保公司计划的长期性。监事会可以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工作指派给某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时还可以制订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雇佣条件,包括收入条件。

对于第一次任命,可以不必遵守任期为五年的规定。特殊情况下,任期满前一年再次任命终结现任期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应规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年龄限度。

5.1.3 监事会应发布职责权限规定。

5.2 监事会主席的任务与权力

监事会主席协调监事会内部的工作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同时还主持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合同的委员会的工作并准备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

监事会主席应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发言人保持联系,就公司的战略、公司发展和风险管理等问题寻求意见和建议。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发言人应就对公司发展和管理有重大意义的事务及时汇报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则应及时将这些情况向监事会汇报,并应要求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5.3 委员会的形成

5.3.1 根据公司的特点和成员的数量,监事会应形成由足够数量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致力于促进监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各委员会的主席就委员会的工作向监事会定期汇报。

5.3.2 监事会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处理会计、风险管理,审计员独立性、向审计员发送审计委托、决定审计重点以及审计费用等问题。审计委员会主席不应正式担任公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5.3.3 监事会可以将其他任务指派给另外一些委员会承担。这些任务包括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收入,投资和融资等。

5.3.4 监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准备监事会会议并代监事会作出决策。

5.4 监事会的组成与收入

5.4.1 监事会成员的提名与选举时应注意监事会必须由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和专业经历,能够有效而独立地完成任务的人员组成。此外,还应该考虑公司的国际活动、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监事会成员年龄限制等因素。

5.4.2 为确保监事会建议和监管的独立性,管理委员会正式成员兼任监事会成员的不得超过两个,监事会成员不得在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司中行使管理权或担任顾问等职务。

5.4.3 监事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其作为监事会成员的义务。上市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担任超过五个非集团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5.4.4 不同时间进行的不同任期的监事会成员选举可以适当考虑变更对他们的选举要求。

5.4.5 监事会成员的收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其决定因素是监事会成员承担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同时还要考虑现时的经济状况和公司的业绩水平。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责权的行使及其在委员会中的主席或成员地位也需要考虑。

监事会成员的收入包括固定和与业绩相关的收入。与业绩相关的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的长期业绩。

监事会成员的收入应在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并根据成分进行细分。公司向监事会成员支付的薪酬,或者为监事会成员个人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利益,比如监事会成员为公司的发展提供的咨询服务,代理服务等而获得的收入,应在该报表中单独列出。

5.4.6 在一个财政年度,如果某监事会成员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到一半,监事会报告中应将此事实列出。

5.5 利益冲突

5.5.1 监事会所有成员都受公司最高利益的约束。监事会任何成员在做出公司决策时不得以自身利益为目标,或者将公司机会利用来为自己服务。

5.5.2 监事会成员应就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公司合作方之间由于形式咨询或管理职能而引起的任何利益冲突通知监事会。

5.5.3 监事会在监事会报告中,应就任何利益冲突通知股东大会,同时说明可以采取的措施。利益方面的实质性冲突或涉及到监事会成员之一的非短期利益冲突引起其任期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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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监事会成员与公司之间咨询或其他服务协议或合同的签定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

5.6 效率检验监事会应定期检验其行为的效率性。

6.透明性

6.1 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披露任何公司行为领域内出现的尚不为人知的新现象,只要这些现象会引起公司注册股票价格的实质性变化。

6.2 只要公司了解到个人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获得、超过或减少了510255075%的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披露该信息。

6.3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财务分析专家之类专业人物了解的任何新事实公司都应该及时向股东披露。

6.4 公司应以及时一致的方式使用适当的通讯手段如互联网等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

6.5 公司在国外发布的任何有关资本市场法律条款的信息同时也应该在国内市场及时发布。

6.6 公司购入或售出股票、公司购入或售出期权、或公司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或母公司购入或售出期权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在雇佣合同基础上的购入,如收入,或者非实质性的购入以及出售交易(25000欧元/30天)应报告公司。公司应及时公布这些信息。

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包括这些信息。管理委员会个体成员或者监事会个体成员控制的股份,包括期权等,如果直接或间接超出了公司发行股份的1%,则应报告公司。如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总控股超过公司发行股份的1%,则应按照要求向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汇报。

6.7 作为普通信息政策规定之一,定期进行的重要信息公布(包括年度报告、年中报告、股东大会)应在“财政年度”之前公布。

6.8 公司发布的公司信息应在公司网页上宣布。公司网页应清楚明白。公布信息应使用英语。

7.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和审计

7.1 报告

7.1.1 股东和第三方主要从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获得必要的信息。在财政年度,其获得公司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年中报告等形式。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年中报告按照经过国际认证的财会惯例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红计算、股东权益保护),年度财务报告应该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编制(德国商业法则),年度报告同时也形成国家计税基础。

7.1.2 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由管理委员会准备,并由审计人员和监事会进行检查。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财政年度结束的90天之内向公众公开。年中报告在报告期限结束的45天之内向公众公开。

7.1.3 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提供股票期权信息以及类似的公司适用的股票激励措施的说明。

7.1.4 公司应公布其控股的对公司有重要意义的公司。不行使表决权的银行贸易投资或其他公司的融资服务不包括在内。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及其总部所在地;持股额、资产数以及其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经营状况。

7.1.5 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还应含有根据使用财会原则而被视为与公司有“相关”关系的持股人的信息。

7.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7.2.1 在将选择某审计人员的建议付诸表决之前,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获得关于该指定审计人员的报告,该报告包括该审计人员与审计负责人之间在专业、财务状况和其他事务中的关系,以及该审计人员与公司和公司执行机构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到该审计人员的审计独立性。该报告中同时还应该包括去年其他机构为公司提供的服务状况,特别是咨询领域,或者来年将订立的一些合同内容。

监事会负责审计人员的任命,一旦发现该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不称职现象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通知监事会主席,除非该问题被及时消除。

7.2.2 监事会与审计人员定立审计合同并决定费用。

7.2.3 监事会应要求审计员就审计时发现的对监事会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事实或事件及时汇报。

监事会应要求审计员就审计时发现的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对本指针的虚伪描述及时汇报。

7.2.4 审计人员参与监事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和包括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的讨论并向监事会报告审计要点。

(夏定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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