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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正发:在全国劳动保障普法和依法行政研讨班上的讲话(全文)

2003-09-11 12:32 中国劳动网

摘要:这次研讨班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学习了解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新成果、新进展,深入分析研究劳动保障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交流探讨促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新对策、新措施,围绕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这次研讨班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学习了解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新成果、新进展,深入分析研究劳动保障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交流探讨促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新对策、新措施,围绕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一、 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几年来取得的新进展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以来,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了长足进步。

(一)立法工作有了较大突破,正在朝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向不断迈进。

一是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自1994年颁布《劳动法》后,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行政法规,为劳动用工、劳动关系调整、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工作尤其是社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自1999年以来,劳动保障部也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16件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就业培训、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此前的立法,共同构建并不断完善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框架。

二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目标内容基本明确,多项新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在按计划起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我们对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目标内容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建立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龙头,以劳动保障法律为骨干,以法规、规章等其他法律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并基本明确了这一体系中应该包含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各自应该规范的内容,同时对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进程也作了规划安排。目前,我们正在抓紧与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草案,《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修订)》、《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也在起草过程中。

三是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地方劳动保障立法不断向前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2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有107件,地方政府规章有293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适应了地方劳动保障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监察执法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一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针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两个确保、督促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等中央领导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每年开展多次专项检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如200212月至20031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共检查用人单位17万户,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及赔偿金8.3亿元,涉及93万多农民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劳动保障部还牵头查处了河北白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仙游农民工矽肺病事件等重大个案。这些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开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举报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随时受理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确定监察员每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的户数,使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得到了较好落实。劳动保障年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等监察方式也在不断完善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一些地方还探索实行了重大违法案件通报制、企业用工诚信等级制,对守法企业减少检查,对诚信等级低的企业则加大检查力度。一套有助于预防、制止和随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正在建立。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目前,全国建立了3196个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监察员41000多人,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一些地区和城市还将监察机构延伸到了街道、乡镇。同时,通过与工商、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紧密联系,形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门检查、有关机构和组织协助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执法机制。此外,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制、统计报告制度、信息交流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通过开展争创三优文明窗口单位活动、青少年维权岗评选表彰活动、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等,使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得到加强,树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不断增强。

一是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制定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完善了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处理制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本系统内各种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全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接到行政复议申请5500多件,受理4800多件,其中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约76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8%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劳动保障部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彻底清理,共清理出行政审批项目61项,经研究,坚决取消和调整了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向国务院提出取消处理意见的13项,改变管理方式的4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也对本地区设置的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三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开展普法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切身体会到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职权法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为、有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行政行为,这些法治观念已经逐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形成并开始得到落实。

(四)普法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

一是在三五普法规划顺利完成考核验收的基础上,顺利启动和实施四五普法规则。制定发布了《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并且根据规划每年发布了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成立了劳动保障部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建立了普法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在普法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写出版了四五普法指定教材。各地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地方普法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规划,明确任务,完善制度,使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定期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2001年,组织开展了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活动;2002年,组织了全国首届劳动保障知识电视大奖赛和全国首届劳动保障知识竞赛;今年第四季度将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普法宣传活动。这些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既帮助了劳动者解决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问,又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关心,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创造了很多好的普法工作经验,日常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比如,一些地方建立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制度,把依法院行政列入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一些地方建立了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采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分期分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一些地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加强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一些地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的还开通了宣传网站和政策咨询热线电话。还有一些地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信访、社会保险经办、就业服务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时,成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员,进一步增强了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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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几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始终把提高认识贯穿于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认识到位。认识不到位,工作就难以到位。认识水平有多高,尤其是部门领导的认识水平有多高,依法行政水平就有多高。几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把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作为劳动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监察执法作为推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有力手段,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提高劳动保障部门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关键途径,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方式,始终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而推动了这项工作不断前进。

二是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立法工作始终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等为重点;监察执法工作始终以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查处拒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纠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执法监督工作始终以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机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依法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等为重点;普法工作始终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两个确保、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这些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依法全面推进和开展,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是始终坚持立法、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普法齐头并进、协调一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依法行政的全面要求,缺一不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就失去了根基;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如果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和追究,法律法规就失去了其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本来价值,就会变成了不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如果法律法规不为人们知晓,也就谈不上遵守执行。所以,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必须做到立法、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普法协调发展,不可偏废任何方面。

四是始终注重协调各方面关系,为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争取良好的条件。做好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不仅是一个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要协调好多方面关系。既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制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的关系,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如劳动保障部门与法院、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工会等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横向的同级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纵向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劳动保障部门与人大、政府的法制部门的关系。通过协调形成共识,通过协调争取支持,通过协调形成合力,最终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

二、 劳动保障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经过全国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各项中心工作。在总结和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比,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比,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依法行政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一)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给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目前,国有经济正在进行战略性转移,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正在稳步调整,劳动力从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速度加快。与此同时,经济成份越来越多样化,就业方式、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数量较大幅度减少,非国有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人创业增速很快。生产和就业方面的变化又引起了人们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个人不单是单位人,而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人;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其作为社会生活细胞的职能日益被社区所取代。这一系列变化给劳动保障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与原企业的历史债务和劳动关系问题、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问题、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问题。可以说,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大量集中在劳动保障领域。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必须加大运用法律手段的力度,依法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如何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规范,并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方面了解、掌握和遵守这些法律规范,就是一个必须认真应对的挑战。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特别是经过这次抗击非典的考验,全社会更加注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这些对政府的行政管理理念、体制、内容和方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是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搞好规划、调控、监管、服务,强化公共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日前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就体现了这种要求和发展趋势。二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也包括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贯彻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原则,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以保障各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范。三是要求正确地行使好行政权,扬行政之长、避行政之短。行政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对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进步等,都具有其他个人和组织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政府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对应着特定社会资源的配置与社会利益的分配,因此要防止行政寻租与权钱交易,避免行政权的异化,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职能的转变,必须通过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推动劳动保障部门政务公开,必须在保证劳动保障部门拥有履行职责应具备的职权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督。

(三)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国民经济越是向前发展,劳动保障工作的地位就越显得重要。就业是今年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突出。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今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还面临着两个特殊因素,一是作为扩大再就业主要领域的服务业、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在非典时期受到较大冲击,给就业带来新的困难;二是高校扩招后的第一届毕业生今年开始就业,加大了就业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全面完成今年新增就业800万人以上,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100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目标任务,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就业形势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目前就业立法基本上还是空白,没有专门的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给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提出了十分艰巨的任务。

在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也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较低,今年6月底只有87.7%,扩面征缴压力很大;随着失业率攀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呈较快增加趋势,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面临支付压力;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因缺乏资金而更加突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需要在依法行政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一是继续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新出台的各项新政策,尤其是抓紧制定《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三是抓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了我们在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同时对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为迫切的要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是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针对目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初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这项工作。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尤其是要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三要抓紧研究修订有关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的规章,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四要起草修改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依法建立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效机制。

三、 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水平

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形势紧迫,任务艰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 对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认识要有新高度。

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本身就是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同志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的重要努力。

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通过完善立法工作,努力使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劳动保障部门自身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和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帮助解决群众特别是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等等,就是在具体实践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我们的各项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

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是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迫切要求。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和透明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保障依法行政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全面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实际工作需要相抵触的法规规定,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法规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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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克服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观念障碍要有新突破。

目前,影响依法行政的观念障碍依然普遍存在,在有的领域还比较严重,对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以转变和突破。

一是从习惯于仅仅重视国有经济,转变为既重视国有经济,又重视国民经济。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的思维模式,要随着经济成份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而转移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上。

二是从习惯于通过计划手段配置资源,转变为重视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机制自身去解决,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三是从习惯于人治,转变为重视依法治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既要依法行使职权,更要依法履行职责;既要管理,更要服务;既要不断提高依法治理各项劳动保障事业的水平,更要在依法行政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是从习惯于重视解决当前实际问题,转变为既要解决好应急问题,更要着眼长远。要多做未雨绸缪的工作,制定法律规范既要符合实际,又要有超前意识。

五是从习惯于重视按现有规定办,转变为重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与时俱进。当已经颁布的法律规范不适应形势需要时,要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当新的事物和现象出现时,要及时研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三) 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有新局面。

立法工作要努力争取把《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5年立法规划,并且争取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快《工伤认定办法》、《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办法》等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中急需的规章的制定步伐,为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监察执法工作要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完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同时探索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监察队伍,遏制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居高不下的势头。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真正做到有错必纠;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新的执法监督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普法工作要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开展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要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提高普法活动的生动性、实效性,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实现以上目标任务,要正确地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满足工作需要与立法任务重的关系。努力争取尽快出台法律、行政法规,提高立法层次,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应该提高立法层次的,要锲而不舍地努力提高立法层次,不能含糊。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提高立法层次是一个不懈努力的过程,我们不能被动等待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后再着手安排有关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受很多因素的制约,而现实工作中又急需法律规范,因此,立法工作需要根据轻重缓急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推动力度。也可通过加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地方立法先行,推动国家立法。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开展专项大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开展专项大检查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比较普遍的、劳动者反映强烈的、突出的违法现象,有利于树立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警示和震慑违法用人单位、预防违法行为的蔓延,今后还要继续做好专项大检查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一定要认识到在开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必须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履行好查处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要坚决防止只要专项大检查时期不违法,过后即使违法也无人管,只要不违反专项大检查的内容,其他违法行为无人管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一要合理配置监察资源,二要切实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等制度。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结合当地实际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关系。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结构特征不同,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必须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实际情况,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应该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前提。要树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地方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具体来说,就是对国家授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对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可以作出地方性规定,但是对于国家作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的,尤其是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的统一规定的,地方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第四,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维护好行政管理秩序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从当前行政复议案件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来看,有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社会保险待遇、处理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片面考虑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的支付压力,随意扣减退休人员或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养老金和工资,既影响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到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五,要正确处理好开展普法活动与提高自身素质的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离不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也离不开劳动保障部门的严格执法。要面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抓好普法工作,运用生动形象的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活动。普法工作要讲求实效,真正提高普法对象的自身法律素质,进而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应用法律手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劳动保障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同志们,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全面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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